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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4年12月25日】 【來源:通信發展司】 工信部通〔2014〕577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寬帶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的通知》、《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和《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揮民間資本靈活、創新的優勢,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鼓勵民間資本以多種模式進入寬帶接入市場,促進寬帶網絡基礎設施發展和業務服務水平提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寬帶接入網絡設施建設和運營。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寬帶接入網業務試點(《試點方案》見附件),試點企業可以建設寬帶接入網業務所需的基礎網絡設施,以自有品牌為用戶提供寬帶上網服務。 二、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寬帶接入網絡的投資并與基礎電信企業開展合作。支持民營企業以資本合作、業務代理、網絡代維等多種形式和基礎電信企業開展合作、分享收益,并以基礎電信企業品牌為用戶提供寬帶上網服務。 三、鼓勵民營企業提供寬帶轉售服務。支持擁有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民營企業,從基礎電信企業租用接入網絡資源,以自有品牌為用戶提供寬帶上網服務。 四、基礎電信企業要按照公平合理、平等協商的原則,積極與民營企業進行合作,在合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行業制度及以下規定: (一)基礎電信企業不得與民營企業簽訂含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 (二)基礎電信企業在向民營企業提供相關寬帶網絡資源時,其服務質量應不低于自身業務服務質量,相應價格應與民營企業平等協商確定。 (三)針對本意見第二條,基礎電信企業應積極探索與民營企業互利共贏的合作發展模式,集團公司要加強對其所屬公司的管理,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逐步建立統一規范的制度體系。及時總結經驗和問題,定期向電信管理機構報送與民營企業合作的有關情況。 (四)針對本意見第三條,基礎電信企業應積極向民營企業開放寬帶接入網存量資源,向社會公開合作接洽部門和合作事項。集團公司要積極探索推進寬帶轉售工作,逐步建立相應的業務合作流程和管理辦法,有序組織實施。對于發現再次轉租轉售寬帶資源的情況,應立即責成合作企業停止轉租轉售行為,并妥善處理已發展用戶的善后工作。 五、民營企業在參與寬帶接入網絡建設運營及寬帶轉售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電信行業管理要求及以下規定: (一)在建設寬帶接入網絡設施時,應當嚴格遵守光纖到戶國家標準和有關通信工程建設的規定。同時應遵守基礎設施共建共享、通信設施保護等政策規定,禁止和房地產商、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等第三方簽署含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保障用戶的自由選擇權。 (二)上聯互聯網骨干網必須經由基礎電信企業的城域網接入,不同地市的業務節點不得直連,其接入網絡建設范圍和連接(匯聚)節點位置要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三)以自有品牌開展用戶寬帶上網服務的,應設有專門的客服部門和客服人員,按照服務規范及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必須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協議中要明確約定接入速率、資費以及企業提前終止經營時預付費返還、爭議解決的處理方式等,切實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寬帶轉售服務的民營企業,要與基礎電信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在服務質量保障、用戶權益和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等方面的責任劃分,租用的接入網絡資源嚴禁再次轉租轉售。在開展業務前,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并定期報送寬帶轉售服務發展情況。 六、電信管理機構要組織好本地開放寬帶接入市場相關工作,探索完善事中事后的監管政策,加強對寬帶接入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保障用戶的自由選擇權和企業公平接入,推動資源共享,培育和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附件:寬帶接入網業務開放試點方案 ?????????????????????????????????????????????????????????????????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25日 閱讀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五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注標識。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第八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并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公眾賬號 即時通信 微信公眾賬號 微博賬號 2014-08-07 ?來源:央視網 今天,網信辦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規定明確: ①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需取得資質 ②強調保護隱私 ③實名注冊,遵守“七條底線” ④公眾號需審核備案 ⑤時政新聞發布設限 ⑥明確違規如何處罰。(央視記者吳汶倩)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14-07-01 來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電信業務市場準入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電管〔2014〕238號)精神,取消以下行政審批項目: 一、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準。 二、取消增值電信企業同業競爭審查。跨地區增值電信企業經發證機關核準,可以在同一個地區授權多家子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業務。 具體事宜請咨詢0571-87061919;0571-87880010-9-801。 閱讀全文
時間:?2014-07-21 ?來源:中國文化市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為保障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平穩上線應用,按照《文化部關于進一步開展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應用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4〕10號)要求,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將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平臺全面上線應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驟 (一)上線準備工作 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嚴格按照《存量基礎數據錄入及審核方法》(見附件1)對本地區采集、錄入的文化市場經營主體及機構人員基礎數據進行認真審核并最終確認,避免數據瑕疵,為今后管理業務順暢使用奠定堅實基礎。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負責對上線地區的省級管理員及地市級管理員進行培訓;各省(區、市)負責本轄區的全員培訓。 在平臺正式上線應用前,各地要按要求對業務角色、VPN、業務流程等環境進行配置,確保規范使用。 (二)上線工作安排 1.激活、核發換證 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協助配合下,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轄區內的文化類經營主體就平臺激活及應用進行培訓,自上線運行30日內指導、督促經營主體完成存量主體數據的激活;激活后15日內,文化行政部門要完成轄區內所有文化類存量經營單位通過平臺打印統一的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并通知經營單位憑舊證領取新證,原許可證及編號同時作廢。 2.核對 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自換證工作結束后20日內,結合日常巡查完成對文化類經營主體信息的核準和校驗,對與實際信息不符的,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平臺,要求經營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依法進行變更;對與錄入信息不符的非文化類經營主體信息,在平臺上及時予以修正;對無證照市場主體,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平臺。 3.使用平臺辦理業務 自平臺上線應用之日起,所有新增審批業務工作必須通過平臺辦理,所有證照、文書經平臺打印方可生效。各級綜合執法機構的日常檢查、案件辦理等業務工作必須通過平臺辦理,執法文書經平臺打印方可生效。 二、平臺應用時序安排及要求 (一)培訓時序安排及要求 根據各地上報的上線時序安排,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統籌制定了2014年全國平臺培訓時序安排表(見附件2,參訓人數安排為省級管理員2名及上線地區地市級管理員各2名),并將依此分批次、分區域開展業務系統培訓;各上線地區應當自培訓結束后20日內完成全員培訓任務并正式上線。有關培訓規模、環境、模式等要求請參見附件3。 在時序安排表的總體框架下,各地區可根據平臺應用進展實際情況適時申請調整上線計劃,條件成熟的可申請先行單項啟動審批或綜合執法的平臺應用工作,經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核準后做出相應調整。 請各培訓承辦單位于培訓前10日確定培訓場所,并將培訓地址及會務聯絡人報送文化市場司。 (二)數據錄入要求 基礎數據采集完成至平臺正式上線期間,新審批或變更的文化類經營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行政審批事項完成后將相關信息作為存量基礎數據錄入基礎數據平臺;非文化類主體數據由原錄入單位及時予以更新。 三、平臺應用規范 (一)賬號管理規范 按業務類型,平臺管理賬號分為審批、執法兩類,分設權限,各負其責。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對本級賬號實施統一管理,要求賬號與個人身份進行綁定,并報備上級機關;如遇注銷或變動,須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材料報上級機關進行更改。一旦綁定,賬號不得轉借他人,賬號所有人須對此賬號的所有操作擔負全責。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以年度為單位,以賬號日志記錄為依據,對賬號的使用情況特別是長期上報錯誤信息或轉借他人使用的情況予以通報考核。 (二)許可證印制規范 為統一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制式,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制定了《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統一編碼規則》(見附件4),一個編號對應一個二維碼,公眾可通過二維碼查詢經營單位相關信息。 (三)區劃變更規范 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填寫《?????省(區、市)區劃變更申請表》(見附件5)提交至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經審定后予以配置。 (四)數據管理規范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業務數據管理制度,確立管理程序,明確管理權限和職責,規范管理行為,不得擅自添加、修改或刪除數據。出現操作失誤確需對辦結事項進行刪改操作的,應當由錯誤數據產生源點的機構向上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上級管理員按照規定通過后臺進行處理。 四、技術支持保障 為迅速高效解決平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開通了頁面客服、QQ群、項目管理平臺及客服電話4種技術支持保障渠道。平臺應用問題咨詢以頁面客服為主;部級QQ群以發布流程規范及重要通知為主,各省級QQ群要及時傳達有關工作要求,定期發布更新知識庫,協調本群內公共問題告知及答復;對于頁面客服難以解決或本地區反映集中的問題,由省級管理員使用項目管理平臺統一申報(項目管理平臺使用手冊見附件6);對于超過規定期限未回復和解決的問題或需求,可聯系客服電話。 五、考核機制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將建立平臺應用情況通報機制,以各地區的上線之日為考核起始點,定期通報平臺應用情況,評估、檢驗各地的使用情況;各省級建設領導小組要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平臺應用工作順利進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存量基礎數據錄入及審核方法 2.2014年全國平臺培訓時序安排表 3.平臺推廣應用培訓要求 4.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統一編碼規則 5.?????省(區、市)區劃變更申請表 6.項目管理平臺使用手冊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 2014年7月18日 閱讀全文
2014-05-07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附:《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4]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電信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二、電信業服務納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具體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為: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四、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名單見附件)接受捐款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六、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七、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中,郵電通信業稅目停止執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各地要高度重視電信業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附件: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及公益性機構名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4月29日 附件: 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及公益性機構名單         單位名稱   公益機構名稱   特服號碼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紅十字會   10699993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 中國紅十字會   10699993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10660888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10699958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   10699995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綠化基金會   10699969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 中國綠化基金會   10699969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綠化基金會   10699969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   10699919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   10699919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社會工作協會   10699919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10699966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扶貧基金會   10699999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 中國扶貧基金會   10699999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   10699996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   10699996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   10699996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10699988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10699990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10699990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10699990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10699998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10699998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10699998   閱讀全文
發布機構:浙江省文化廳  發布時間:2014-05-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浙江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建立行政許可事項報備制度的通知》(浙府法發〔2007〕25號)的要求,經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由文化系統在本省范圍內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調整公告如下: 全省文化系統執行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具體執行內容 實施機關 備注 1 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設立、變更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省文化廳 委托舟山市及其下轄各縣(區)文化部門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和變更審批 縣(市、區)文化部門 2 舉辦營業性演出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舉辦外國、香港、澳門、臺灣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審批 省文化廳 委托舟山市文化部門 舉辦其他營業性演出審批 縣(市、區)文化部門 3 娛樂場所設立和變更審批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設立和變更審批 省文化廳 委托設區市、縣(市、區)文化部門 一般娛樂場所設立和變更審批 縣(市、區)文化部門 4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設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文化廳 委托舟山市及其下轄各縣(區)文化部門 5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設立和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省文化廳 委托舟山市、義烏市文化部門 6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和變更審批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設區市、縣(市、區)文化部門 7 港、澳、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省文化廳 委托舟山市 8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省文化廳 委托舟山市     請本系統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本公告規范的行政許可項目,對本單位執行的行政許可項目及時進行調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減少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擅自改變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浙江省文化廳 2014年5月5日 閱讀全文
來源:中國文化市場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根據《2014年文化部工作要點》,結合文化市場工作實際,擬定了《2014年文化市場司工作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 2014年1月29日   2014年文化市場司工作要點   2014年,文化市場司將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進一步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完善政策法規,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為重點,為各類市場主體和產業發展,營造更加公平、規范、便利的市場環境。 一、調整完善文化市場政策和法規 堅持法律和政策并重,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使其符合時代要求和文化市場發展實際,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健全內容審查制度,規范市場秩序,激發市場活力。總結政策執行經驗,并不斷加以完善,推動建立健全文化市場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一)推動法規規章修訂工作。根據轉變政府職能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要求,加快修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及《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啟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修訂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條例》的起草工作。 (二)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根據國務院總體部署,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投資設立合資合作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和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至省級文化部門;評估縣級文化部門審批項目實施情況,研究改進演出市場行政審批;推動審批管理人員業務培訓系統化、規范化。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要求,研究進一步取消下放前置審批事項以及實行商事登記制度后,文化市場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工作重點。制定關于加強文化市場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逐步取消和簡化文化市場主體審批,放寬市場準入,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將工作重心從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中監管、事后執法轉移,確定文化市場事中、事后管理要點和執法重點,做到行業自律、政府引導、行政監管并重,促進文化市場規范有序。 二、為各類市場主體和產業發展營造更好的市場環境 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堅持依法管理、科學管理、有效管理,寓管理于服務,為各類市場主體和產業發展營造更好的市場環境。引導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加強文化市場誠信建設,推動江浙滬文化市場一體化,完善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建設。 (四)引導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開展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試點工作,選擇有代表性的企業開展不同類型的試點,借助協會力量和媒體平臺擴大影響,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出臺上網服務企業“轉型升級、提升形象”的試點方案和指導意見。鼓勵探索多種經營,促進上網服務業態的多樣化。改進連鎖上網服務企業管理政策,形成連鎖經營和單體經營合理配置的市場格局。 (五)加強文化市場誠信建設。依托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建立健全文化市場各行業經營主體、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為公眾和政府提供檢索、查詢、信用評價等信用記錄公共服務。進一步規范演出經紀人員的資質認定、職業培訓和管理、行業監督等工作。 (六)推動區域文化市場一體化。建立完善聯席會議、信息通報、協調配合、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區域負面清單及黑名單制度,指導江浙滬等地區加強區域協作。推進江浙滬區域文化產品市場一體化建設,加強文化市場的區域項目合作,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簡化審批流程,實行審批項目互認機制。推動江浙滬加強綜合執法區域協作,制訂執法協作方案,聯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協同查處大案要案,整合區域執法資源,深化平安文化市場建設,促進長三角及周邊地區文化市場繁榮健康發展。鼓勵、支持其他省份文化市場一體化探索。 (七)繼續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平臺。建設文化市場基礎數據庫;完善部中心和西部分中心軟硬件環境,建設北方分中心;總結試點經驗,逐步向全國推廣應用;完成省級文化部門通過平臺審批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的推廣應用;完成地理信息系統開發、測試及試點、推廣上線運行等工作;開發決策支持系統(一期)、演出經紀人管理與公共服務系統、培訓考試系統、藝術品征信系統,啟動移動執法辦公系統試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信息化水平。 三、提高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效率,提升行業自律能力 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各項制度建設,實施中西部綜合執法能力提升計劃,加強文化市場重點領域執法監督,深化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提高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效率,加強行業協會建設,保障文化市場規范、健康、有序發展。 (八)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制度建設。完善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工作機制,研究出臺文化部關于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的指導意見;制訂文化部重點督辦案件管理辦法,指導各級文管辦協調成員單位查處案件;制訂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師資考核管理辦法,組織制作標準化課件,開展綜合執法師資巡講活動。 (九)實施中西部綜合執法能力提升計劃。啟動綜合執法標準規范及娛樂演出等市場基礎執法業務輪訓,培訓中西部百名業務骨干及千名執法人員;建立東中西部綜合執法對口交流機制,通過“請進來、走出去、一對一幫扶”等形式,加強案件辦理、業務培訓、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對口幫扶。 (十)加強文化市場重點領域執法監督。加強知識產權領域的執法培訓和協調配合,切實保護知識產權;開展重點領域專項整治,改進綜合執法考評、重大案件評選工作,加大重大事項督查督辦及反饋通報力度;擴大說理式綜合執法文書試點工作,系統評估系列綜合執法標準規范,研究擬定查處部分違法文化產品適用法規的具體操作標準。 (十一)深化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建立部分地區網絡文化市場執法聯系會議制度,定期研討網絡文化等市場執法的重點難點問題;完善黑名單制度,發布違法文化產品黑名單,依法查處含有色情、反動及宣揚邪教、黑道、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內容的文化產品;開展移動互聯網文化市場執法監管課題研究,探討對以手機、平板電腦等為終端的網絡文化產品監管。 (十二)加強行業協會建設。推動成立全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全國藝術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中國演出行業協會、中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在行業管理、規范制定、誠信建設等方面的作用。指導行業協會研究制定畫廊行業規范、藝術品鑒定和經營規范等,并根據試行情況在全國推廣和實施,切實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完善政府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長效管理機制。 閱讀全文
時間: 2014-01-07 ? ? ? ?來源:中國文化市場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推進文化市場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建設,不斷提升文化行政部門管理和服務水平,文化部決定于2014年1月起將以下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納入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運行管理: 一、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主體設立、變更、延續、注銷業務; 二、網絡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備案業務; 三、網絡文化經營單位自審管理等業務。 請根據《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上線運行方案》(見附件),認真組織上線運行實施工作,并不斷總結完善平臺建設和運行服務。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上線運行方案》 文化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 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上線運行方案 一、登錄方式 請在中國文化市場網主頁(www.ccm.gov.cn),選擇“文化市場行政人員登錄”或“文化市場經營單位登錄”注冊帳號并登錄。 二、主體資質的審批 1.新主體資質設立 自2014年1月20日起,網絡文化經營單位設立、變更、延續、注銷等主體資質審批業務上線運行。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于上線運行前公布轄區內經營單位辦理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主體資質審批業務辦事指南,明確辦事流程。 2.已有資質主體信息的激活 (1)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于2014年1月20日至2月20日間完成經營單位平臺注冊激活碼的發放工作。 (2)已取得主體資質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于2014年1月20日至3月20日間,使用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發放的激活碼,注冊本經營單位賬號,填寫、上傳信息,提交省級文化行政部門驗證。 (3)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核對經營單位信息以及上傳資料,無誤的予以確認,系統自動生成每個經營單位的電子標簽。 (4)經營單位登錄系統下載主體電子標簽,并將電子標簽放入主體官網及產品官網的顯著位置。 三、網絡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備案 1.新產品內容審查、備案 (1)自2014年3月1日起,進口網絡游戲產品的內容審查以及國產網絡游戲產品的備案業務全部上線運行,實現全流程無紙化辦理。 (2)已經獲得賬號的經營單位,可直接在線申請,查詢進度流程,下載產品電子標簽,并將該標簽放入產品官網的顯著位置。 2.已有產品信息的核對 (1)經營單位應當于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間對本單位已經申請內容審查或備案的游戲產品信息進行核對,填寫、上傳信息,提交文化市場司驗證。 (2)文化市場司核對產品信息以及上傳資料,無誤的予以確認,系統自動生成每個產品的電子標簽。 (3)經營單位登錄系統下載產品電子標簽,并將該標簽放入產品官網的顯著位置。 四、自審人員管理 經營單位應當于2014年1月20日至2月28日間核對系統內已經錄入的本經營單位經過培訓的自審人員名單,有變更的,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確認。 五、意見反饋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及時匯總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分析上線運行中發現的各類問題,并將意見和建議于每月1日上報文化市場司。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開通服務專線,負責收集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及經營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解答平臺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咨詢方式: 電話:010-62519688,010-62516289 QQ:2093929682 郵箱:2093929682@qq.com 閱讀全文
點擊下載查看:浙江省文化廳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內容自審做好“四有一運行”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13]140號).doc 浙江省文化廳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內容自審做好“四有一運行”工作的通知   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 為貫徹落實《文化部關于實施<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通知》(文市發〔2013〕39號)和文化部市場司相關視頻會議精神,切實加強網絡文化內容自審,做好“四有一運行”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企業自主管理能力 實施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制度,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的要求,也是加強網絡文化安全、完善網絡文化市場管理、激發企業活力的重要舉措。根據近期工作部署,文化部不再對國產網絡游戲報備作實質性內容審查;進口和國產網絡音樂不再報文化部審查,實行為期一年的內容自審試點。鑒此,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要充分提高認識,加強企業自覺自律,健全現有管理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嚴格按照《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要求,做好網絡文化內容自審管理工作,切實增強企業自主管理能力。 二、落實措施,認真做好“四有一運行”工作 (一)有制度。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網絡文化內容管理制度。要明確并細化自審任務和工作職責,明確審核依據和標準,制定初審、復核、網上巡查等自審管理工作程序,建立責任追究和重大問題報告機制。 (二)有總負責人。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要明確一名副總經理以上管理人員為內容自審管理工作總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企業自審管理工作的開展、自審報告的復核簽字,對審核結果承擔總責任。 (三)有自審部門。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要建立起有效的組織架構,明確自審管理部門,負責擬上線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的事先審核、相關產品報審報備及運營平臺的日常巡查,做到機構到位,責任到崗。 (四)有自審人員。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必須配備三名以上自審人員。自審人員應具備較強的法制意識和依法審核網絡文化內容的能力,能獨立表達審核意見;自審人員需取得《內容審核人員證書》,每年至少參加1次后續培訓。如企業出現自審人員變動或《辦法》中資格注銷情形,需及時調整和補充自審崗位人員。 (五)確保內容管理制度規范運行。各網絡文化經單位要在認真落實“四有”的基礎上,從人力、資金、設備等方面確保內容管理制度的規范運行。采用各種技術手段對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內容實行實時監管,發現違規內容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履行職責,確保內容自審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根據文化部對網絡游戲、網絡音樂報審報備制度調整后的新要求,各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要切實承擔起國產網絡游戲的內容自審職責,并可通過明年初啟用的“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實行進口和國產網絡游戲產品的網上報審報備。各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在自審試點期間(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應依法對擬上線的進口和國產網絡音樂產品內容進行事先審核;按照文化部規定,如發生三次運營違規或一次重大運營違規,經營單位的內容自審權將收回,重新交由文化部門審查。 為保證網絡文化內容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我廳將于明年適時舉辦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管理業務培訓,對未取得《內容審核人員證書》的自審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將對全省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的內容管理制度建設和運行狀況開展一次核查。 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管理制度請于2014年1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省文化廳市場處備案。聯系地址:杭州市曙光路53號,郵編:310013。聯系人:楊惠,聯系電話:0571-85215580。   附件: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     浙江省文化廳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   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網絡文化內容建設與管理,規范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產品及服務內容自審工作,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在向公眾提供服務前,應當依法對擬提供的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進行事先審核。 第四條???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不得提供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 第五條???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審核工作需要的人員負責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管理,保障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的合法性。 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內容審核工作職責、標準、流程及責任追究辦法,并報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經營的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審核工作,應當由取得《內容審核人員證書》的人員實施。 第七條???內容審核人員的職責: (一)掌握內容審核的政策法規和相關知識; (二)獨立表達審核意見; (三)參加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八條???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審核工作應當由2名以上審核人員實施,審核人員填寫審核意見并簽字后,報本單位內容管理負責人復核簽字。 對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的合法性不能準確判斷的,可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行政指導,接到申請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予以回復。 第九條???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審核記錄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條???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通過技術手段對網站(平臺)運行的產品及服務的內容進行實時監管,發現違規內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重大問題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文化部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審核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指導制定網絡文化產品內容審核工作指引,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題庫,建立審核人員信息庫。 第十二條???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內容審核人員培訓考核及檢查監督工作。培訓工作采取現場和網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經考核合格者發給《內容審核人員證書》,并納入審核人員信息庫統一管理。 取得證書的內容審核人員每年至少應當參加1次后續培訓。 第十三條???內容審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部門注銷其《內容審核人員證書》: (一)連續2年未按規定參加后續培訓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出現重大審核失誤的。 第十四條??對未按本辦法實施自審制度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按照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自審后應當按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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