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全省文化系統執行行政許可項目的公告
發布機構:浙江省文化廳 發布時間:2014-05-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浙江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建立行政許可事項報備制度的通知》(浙府法發〔2007〕25號)的要求,經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由文化系統在本省范圍內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調整公告如下:
全省文化系統執行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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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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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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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執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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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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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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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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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設立、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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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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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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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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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舟山市及其下轄各縣(區)文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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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和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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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文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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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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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營業性演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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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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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外國、香港、澳門、臺灣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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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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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舟山市文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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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其他營業性演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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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文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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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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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設立和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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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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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設立和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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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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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設區市、縣(市、區)文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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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娛樂場所設立和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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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文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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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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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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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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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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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舟山市及其下轄各縣(區)文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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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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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設立和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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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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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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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舟山市、義烏市文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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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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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和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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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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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市、縣(市、區)文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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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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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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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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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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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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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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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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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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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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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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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系統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本公告規范的行政許可項目,對本單位執行的行政許可項目及時進行調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減少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擅自改變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浙江省文化廳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