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電信業務納入監管范疇 引導產業有序競爭需兩手抓
工信部近日發布《試辦新型電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型電信業務的管理。對此,知名電信業專家馬繼華分析認為,該管理辦法的出臺,彌補了此前《電信管理條例》的監管缺位,為將來管理微信、微博,以及電信運營商試辦新業務均提供了法理依據。但要順應三網融合的業務融合趨勢,電信監管需要與時俱進,保證電信運營商、OTT業務提供者的兩個積極性,從而引導市場參與者有序競爭。
業務融合呼喚新的電信監管
工信部針對新型電信業務管理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新業務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公共電信網絡,對《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電信業務進行商用試驗的活動。有分析認為,根據該規定,微信、微博、手機QQ等業務進入新型電信業務管理范疇。
尤為引人矚目的是,意見稿的其他規定與近期的微信收費激辯具有指向性,因而市場人士推測,微信收費事件因其話題性引起輿論風波,進而引發高層關注。意見稿指出,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妨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與電信運營商協商后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電信管理機構予以協調。
馬繼華對此表示,互聯網公司的發展日新月異,已經突破其原有的業務范圍,侵入電信產業鏈,高層對于互聯網的監管因此顯得滯后。如果監管僅僅停留在服務器、內容領域,互聯網公司、電信運營商的矛盾沖突可能愈發激烈,并導致雙方的競爭行為失范。互聯網公司的業務與電信業務界限日趨模糊,進入工信部的監管視野便順理成章。
因此,該管理辦法一旦正式出臺,對于OTT業務的監管也隨之具有法理依據。據了解,目前我國電信市場的監管主要參照2000年出臺的《電信管理條例》,為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依法經營、用戶依法維權提供了基本的行為規范。但是該條例的管理對象是國內運營商,對于互聯網公司試辦新型電信業務沒有相關規定。
監管折射利益權衡,電信業繁榮需保障兩個積極性
“該管理辦法的出臺,也是三網融合大背景下的電信監管跟進的縮影。”馬繼華表示。三網融合原意指的是電信網、廣電網、互聯網三者融合,此前電信網與廣電網圍繞市場主導權你爭我奪,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緊接著,互聯網企業悄然發力,推出的相關業務對電信業務、廣電業務均有替代作用,業務界限的模糊使得原有的監管舉措捉襟見肘。
當然,該管理辦法并非單單針對互聯網公司,相關規定同樣適用于電信運營商。據了解,按照該辦法,電信運營商為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提供網絡、平臺等基礎設施的,應當遵循平等、非歧視性、非排他性和協商一致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妨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馬繼華進一步指出,該管理辦法的規定折射出利益權衡的考量,因為電信運營商、OTT業務提供商的兩個積極性對于電信業的繁榮發展同樣重要。
構建完善的網絡是OTT業務發展的基礎。與全球電信運營商一樣,國內運營商當前轉型道路困難重重。寬帶中國戰略尚未出臺、全國寬帶網絡升級熱潮洶涌、OTT業務沖擊短信和語音業務……種種不利因素以泰山壓頂之勢襲來,運營商的網絡運行壓力隨之增大,相應的流量收入并不足以推動寬帶建設大局可持續發展,危機正在潛滋暗長。
OTT業務發展是挖掘網絡價值的必要條件。單純的網絡提速短期內能夠吸引用戶,但真正挖掘寬帶網絡價值需要利用廣受用戶歡迎的OTT業務。工信部新聞發言人、通信發展司司長張峰近期也明確表示,推動OTT業務的發展對滿足社會各界多樣化通信需求、提升國家信息化水平、培育新興信息服務業、增強產業國際競爭力都有積極作用。
政策待細化,發揮監管與市場兩只手作用
工信部此番出臺管理辦法監管新型電信業務,與業務融合、業務替代的關系緊密。意見稿要求三大運營商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均要依法開展新技術、新業務的標準研究和制定工作,并要進行報備。顯然這條規定考慮到了業務替代的現實發展情況。據了解,廣東移動、江蘇移動近年分別推出了殺毒軟件“殺毒先鋒”及“移動手機衛士”。
另外,意見稿的規定也使得電信監管具有一定前瞻性。今年1月份,工信部公布《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并征求意見。業內人士對此分析指出,《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可能于本月正式出臺,首批虛擬運營商牌照預計同步發放,民資進入電信業的大門有望真正開放,與之相伴的電信業參與主體增加,呼喚嶄新的電信監管規則。
對于新型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的沖突,意見稿指明兩條解決辦法。一是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與電信運營商協商后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電信管理機構予以協調;二是“妨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的”等類似情形的“可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馬繼華對此指出,除了協商、處罰之外,試辦新型電信業務的監管需要進一步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當前業務融合復雜化,OTT業務創新速度快,導致監管復雜化,但無規矩不成方圓,將各類新型電信業務納入監管范疇,引導各類市場參與主體規范有序開展競爭,最終的結果則交給市場去選擇,或是電信業增強活力的理性做法。?
作者:廖劍鋒? ?來源:通信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