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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哪些企業需要提交整改報告? 答:凡是持有有效期內的國內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均應提交整改報告。 二、向哪里提交整改報告? 答:向發證機關提交整改報告。工信部頒發的跨地區國內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持證企業登錄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點擊【企業信息】-【呼叫中心業務整改報告】,選擇“是”,上傳報告即可。咨詢電話:010-82140090。各省通信管理局頒發的國內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持證企業向當地省通信管理局咨詢提交整改報告的途徑。 三、整改報告的提交的截止時間是什么時候? 答:整改報告提交的時間段為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30日。 四、整改報告的內容應有哪些? 答:整改報告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圍繞“是否存在商業營銷電話呼出服務,以及業務規范、碼號使用、經營行為管理等方面”自查出的問題。 2、針對上述自查出的問題是如何改正的。 3、整改結果如何。(注意:如未能完成整改應如實表述,不能虛報,日后會有抽查) 4、下一步合法經營計劃,以及其他意見和建議。(第4點為非必須內容) 注意:整改報告需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蓋章,原件掃描件上傳。 五、要求呼叫中心持證企業什么時候完成整改? 答:2020年7月30日前整改到位。整改要求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呼叫中心業務管理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81號)及相關解讀可在百度上搜索獲得。 閱讀全文
來源:?游戲產業網 發布時間:2020-05-20 人民網北京5月19日電(記者 胡挹工)19日,國新辦舉行新聞發布會。談到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打賞產生大額費用的問題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表示,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家長請求網絡公司退還已經支付出去付的相應費用,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劉貴祥表示,指導意見二為妥善解決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游戲和網絡打賞可能引發的糾紛,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無行為能力人,民事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若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如果監護人不追認,也應該認定無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在游戲或打賞時,毫不吝嗇,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如果家長不追認,便屬于無效的行為。 劉貴祥強調,基于此,家長請求網絡公司退還小孩已經支付出去付的相應費用,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如果家長沒有盡到必要的監護作用,是不是也要負擔一定的費用。我們在制定指導意見二時,充分考慮了這個問題。按照現有技術手段,網絡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機驗證的技術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賞和玩游戲的問題。所以指導意見二沒有對家長的監護責任作相應要求,實際整個考量的更多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網絡公司的社會責任。” 閱讀全文
QQ截圖20200423085900.jpg 2020-04-23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 4月23日 消息:4月21日,“京法網事”公眾號發布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該標準對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制品等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做出規定。 標準明確,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贊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制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3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4000元。 據悉, 2018 年斗魚主播阿冷在直播中播放了涉案歌曲《咱們屯里的人》,法院判決斗魚賠償音著協 2000 元。此外, 2017 年,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涉案歌曲《好運來》,斗魚被判侵權賠償 4000 元。 閱讀全文
4399《槍戰前線》 2020-04-21 稿源:游戲觀察公眾號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網絡游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下稱指引),對網絡游戲糾紛案件的權益保護、侵權認定和賠償原則作出明確規定。 繼去年年底,今年年初接連兩起關于游戲版權的案件判決給業界提供了參考的意義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發布《指引》,這一舉動對于網絡游戲的版權將產生重大的意義。 中山大學李揚教授對此表示,“《指引》是廣東法院基于大量游戲案件司法實踐的全面總結,對網絡游戲領域諸多長期存在爭議的熱點及難點問題進行了司法回應,將對國內游戲產業發展及國際游戲行業生態產生深遠影響。” 由此去看,困擾了游戲產業長達 5 年的網絡游戲版權的爭議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 游戲版權爭議,從抄襲到侵權 實際上,關于網絡游戲的版權從網絡游戲誕生以來就一直存在著爭議,最早的爭議是有關游戲本身的抄襲上的爭議。 隨著游戲產業的發展,這一爭議漸漸有了一個明確的界定,在游戲玩法本身上不具有抄襲這一概念,比如MOBA類的玩法、戰術競技的玩法,無論是誰第一個創造出了這個玩法,其它廠商依舊有權利去使用這一玩法為核心創造游戲。 玩法本身不存在抄襲,但畫面、UI等游戲中的元素存在抄襲的概念,這當中典型的案例就是 4399 這個網頁游戲平臺,在這個平臺當中有著眾多粗制濫造的頁游對其它游戲中的元素進行了抄襲,《絕地求生》、《守望先鋒》等大名鼎鼎的游戲都是受害者。 4399《槍戰前線》 然而,從 2014 年開始,網絡游戲的版權概念又有了一個新的爭議,這個爭議與 2014 年開始游戲直播產業的發展息息相關。 2014 年 11 月,網易發現華多公司通過YY游戲直播等多個平臺對“夢幻西游”或“夢幻西游2”進行直播、錄播、轉播,在交涉未果后,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訴。網易請求法院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 1 億元并賠禮道歉。 這一訴訟徹底拉開了游戲廠商和游戲直播平臺間關于直播過程當中游戲版權歸屬上的爭議,圍繞這一爭議在此后的幾年中訴訟不斷。 與此同時,隨著短視頻平臺的發展,游戲版權的爭議漸漸不再局限于與直播平臺間,和短視頻平臺同時產生了爭議。 其中,以騰訊為代表就接連向字節跳動,要求停止旗下《英雄聯盟》、《王者榮耀》等產品的直播,同時下架由用戶所上傳在該公司旗下短視頻平臺上的內容。 網絡游戲的版權進入了又一個新的階段,這一次無關乎游戲廠商與游戲廠商間,而是在于游戲廠商和內容平臺之間。 侵權爭議的焦點:用戶是否享有游戲過程中的著作權? 無論是網易與YY的爭議,還是騰訊與字節跳動的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于用戶直播、用戶上傳的短視頻內容,這些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YY主張,直播畫面是玩家游戲時即時操控所得,直播畫面布局和構成不由游戲設計者確定,而是一系列程序算法與大量玩家互動產生的瞬間結果,包括游戲設計者的任何人無法預見下一幀畫面的具體構成。 字節跳動主張,相關游戲玩家對自己操作游戲形成的獨創性游戲連續畫面內容,理應享有著作權,或至少與騰訊共同享有著作權。 在這兩起案件中,有兩個差異存在,其一是直播與短視頻的差異,體現在公眾是否可在選定時間和地點觀內容,其二在于一個是MOBA類的內容,一個是MMORPG類的內容。 在侵權主體的審判上,直播平臺的侵權要素比之短視頻平臺的侵權要素更加難以定義,原因在于直播的行為是“單向傳播”,短視頻平臺是“交互式傳播”。 僅以傳播方式去看,“交互式傳播”在侵權要素上較為明顯,在著作權當中有明確規定,而“單向傳播”則要視情況而定,目前沒有明確的說法。 比如,《著作權法》中國就有一條廣播權,“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 在內容形式上的不同在于,MMORPG關于侵權的審判更為容易一些,其內容存在一條由開發商所明確定義的主線,且內容的呈現更多體現了開發商的意志,而非用戶的意志,MOBA游戲在游戲結果的多樣性也就是用戶端的特性上更多,更能呈現無法預知的結果和畫面。 但在法院的判決中,這兩起案件無論是否存在差異,最終還是被判侵權。 網易與YY的案件,是直播與MMORPG的形式,法院的判決是這樣的: 內容方面:涉案電子游戲在終端設備上運行呈現的連續畫面可認定為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類電作品。 游戲系統開發者已經預設了角色、場景、人物、音樂等不同組合,不同的動態畫面只是不同用戶在預設系統中的不同操作產生的不同操作/選擇之呈現結果,用戶在動態畫面的形成過程中無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勞動。 另外,在預設的游戲系統中,具體的場景或人物動作的變化等,并不妨礙游戲任務主線和整體畫面呈現的一致性。 傳播方式方面:此種行為是通過信息網絡實時傳播,不屬于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以有線傳播或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以擴音器或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即不屬于廣播權調整的范圍。 此種行為通過實時的信息流傳播作品,公眾無法在其個人任意選定的時間獲得作品范疇,即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的范圍。因此,它不屬現行著作權法所列舉的“有名”之權利,可歸入“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與此相對應,涉案的侵權行為是信息網絡環境中針對在線網頁瀏覽者的作品新類型傳播行為,也不屬現行著作權法所列舉的“有名”之侵權行為,可歸入“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在騰訊與字節跳動的判決中,除了直播外,還有短視頻平臺與MOBA的形式,法院的判決是這樣的: 在傳播方式上:短視頻平臺構成了交互式,同時視頻平臺中的有關《王者榮耀》游戲的短視頻,高達三十多萬條。《王者榮耀》的畫面在大多數短視頻中貫穿始終,所占比例基本上達到70-80%,構成視頻的實質部分,超出了適當引用的合理限度。 在內容上: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戶通過游戲引擎調動游戲資源庫呈現出相關畫面時,《王者榮耀》游戲的整體畫面宜認定為類電作品。 游戲用戶通過游戲引擎調動游戲資源庫中的游戲元素,是在游戲創作者設定的整個邏輯框架內進行,游戲用戶既未創作出任何具有獨創性的新游戲元素,也未創作出可以單獨從《王者榮耀》游戲中分離的任何具有獨創性的新的連續活動畫面。 如果認可游戲用戶的獨創性,認定每個游戲用戶對其操作游戲所呈現出的連續活動畫面都享有著作權,則不但使相關游戲用戶有可能壟斷其展示的操作技巧與戰術,影響其他用戶的利益,且會使游戲整體畫面被切割為成千上萬個新的獨立作品,產生成千上萬個著作權人,而有悖于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 兩起案件,盡管從內容到傳播形式存在些許差異,但最終在判決上是否定了用戶享有在游戲當中形成的著作權。 《指引》中對侵權的明確指導 在《指引》中,關于玩家是否享有著作權也做出了最為詳細的解釋。 其中第十七條寫到:運行網絡游戲某一時刻所形成的靜態畫面,符合美術作品構成要件的,應予保護。運行網絡游戲某一時段所形成的連續動態畫面,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構成要件的,應予保護。 第十九條寫到:若直播畫面伴隨的主播口頭解說及其他元素僅系對相關游戲過程的簡單描述、評論,不宜認定該直播畫面獨立于游戲連續動態畫面構成新的作品。 第二十條寫到:若游戲畫面系游戲程序根據游戲用戶操作指令、按既定規則調用游戲開發商預先設置的游戲元素自動生成,該用戶操作行為不屬于創作行為,不影響對游戲畫面的定性判斷。 這當中基本明確了直播(短視頻)平臺、游戲用戶(主播)、游戲廠商這三方之間的的權利關系,當然也有例外,在第二十條中也寫到了這樣一點:若游戲為游戲用戶預留創作空間并提供創作工具,游戲用戶在游戲預設的視聽表達范圍以外創作了其他表達元素,相關創作成果符合作品構成要件,該游戲用戶作為相關創作成果的作者享有相應著作權。 這其中比較典型的就是《我的世界》這樣的創作類游戲,游戲廠商提供了基本創作工具,最后呈現的游戲畫面等完全由用戶來進行制定。 而在這份《指引》中除了對侵權行為作出了明確清晰的規定外,還對相關的“行為保全”、“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民事責任”等幾個方面對于網絡游戲版權方面做出了相關的指引。 其中在民事責任當中就寫到了這樣一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審查】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被訴侵權信息侵犯他人權利的,可根據案件情況認定其應否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這是基于避風港原則所做出的“紅旗原則”,使得平臺無法以“不知情”繞開侵權責任,與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行為。 厘清各方關系,共同促進游戲產業發展 隨著《指引》的出臺,內容平臺與游戲廠商之間的版權關系變得更為清晰,正如騰訊法務副總裁江波所說,“《指引》有利于厘清和明確開發商、經營者、平臺、主播、用戶等各個網絡游戲主體的權利義務邊界,將對游戲產業發展起到重要的指引和助力作用。” 隨著中國游戲產業的發展,中國游戲產業的規模已經超過 2000 億元,并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電競、直播等多樣式的衍生產業。 其中,作為內容平臺,無論是直播還是短視頻平臺,本質上和游戲產業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內容平臺在傳播游戲內容的過程當中為游戲帶來了推廣的效應,從而放大產品的商業價值。 而由于游戲已經成為當下年輕群體的主流娛樂方式之一,其衍生的內容是內容平臺的重要組成,為其帶來了巨大的流量。 兩者關系是互惠互利的狀態,但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需要厘清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只有這樣才能讓彼此的合作關系更為長遠,共同推動游戲產業的發展。 這個權利與義務的厘清是為了當出現以損害某一方利益為前提只謀求自身發展時,可以及時的制止。 比如網易與華多一案,早在 2013 年 8 月,網易就通過書面郵件和電子郵件的形式致函華多公司,稱其發現華多公司通過YY語音的游戲直播功能模塊對夢幻西游等游戲非法注入外掛程序,直接違法顯現YY的直播圖標和控件,嚴重影響游戲的正常運行、界面布局和客戶端穩定性,對網易的眾多玩家造成很大的不良影響。要求華多在收到函件后立即停止非法侵權行為,并將相關違法宣傳頁全部刪除,確保類似違法行為不再出現。 到了 2014 年 10 月,網易公司再次通過書面郵件致函華多公司,指華多公司惡意通過 YY平臺向用戶發出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的《致夢幻西游玩家的一封公開信》,且以向主播提供法律援助之名挑撥主播與網易公司的糾紛,要求華多公司停止公開造謠污蔑及侵犯網易公司權益。 2014 年 11 月,網易才向華多發起訴訟,到 2019 年 12 月二審判決下發。從 2013 年到 2019 年,經過了整整 6 年的時間將這起最初以損害網易利益為開端的侵權案才得以結束。 隨著《指引》的下發必然會大大減少此類案件,當再出現此類案件時也可以及時的制止,從而保證自身的利益,這對于游戲產業的發展而言十分必要。 閱讀全文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發布時間:2020年1月13日 版權登記有助于解決因版權歸屬造成的版權糾紛,并為解決版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但如果版權登記內容沖突時,如何認定權利歸屬?筆者認為,仍然應當遵循優勢證據推定的原則,即證據優勢方被推定享有著作權。 引發版權訴訟 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版權案中,原告顧某訴稱其于2016年1月即完成了《桃花祈愿兔》美術作品的創意設計,并將其用于布料印花制作成衣在淘寶店上銷售。顧某于2018年7月31日進行了版權登記。《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了如下事項:作品名稱:桃花祈愿兔,作品類別:美術作品,著作權人:顧某,創作完成時間:2016年1月31日,首次發表時間:2016年2月10日,并注明:以上事項,由顧某申請,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規定,予以登記;登記日期:2018年7月31日。原告后因發現被告某服裝廠在阿里巴巴網站上銷售了印有其作品的服裝,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服裝廠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被告某服裝廠在庭審中則抗辯稱,涉案的美術作品圖案是該服裝廠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在2011年11月14日創作,張某在2016年8月3日已經進行登記。《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了如下事項:作品名稱:南風系列圖案,作品類別: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張某,創作完成時間:2011年11月14日,首次發表時間:2012年3月6日,并注明:以上事項,由張某申請,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規定,予以登記;登記日期:2016年8月3日。被告認為其創作完成時間、首次發表時間、登記日期均早于原告,是原告侵犯了被告的權利,因此要求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僅就涉案兔子形象而言,原告登記的作品內容多于被告,且風格統一;其次,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要求雙方均提交作品設計底稿以供核對,原告提供出了涉案作品的設計底稿,而被告則未能提交;再次,從被告網店上所宣傳的內容看,其并未使用被告所登記的作品名稱“南風系列圖案”,而是使用了原告在2016年1月23日就在其微博上所取的名字“桃花祈愿兔”。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定存在足以推翻被告作品登記證書內容的證據,故最終認定原告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訴。 確認歸屬原則 在這類案件中出現了版權登記內容的沖突問題,對此應如何認定著作權的歸屬?筆者認為,首先,關于著作權的取得,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但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還需要符合特定的條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創作主體所創作的對象應當在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且能以有形形式進行復制,這樣才能構成作品,進而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 其次,對于著作權歸屬的認定,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由此可見,除職務作品外,誰創作了作品,誰即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自作品產生時即取得的原則方便了作者的創作、簡化了權利取得的流程,但同時也給著作權歸屬的認定帶來了一定的困擾。特別是像一些數字化、信息化的作品、口述作品、攝影作品等,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其載體也在不斷變化,存在底稿易丟失、載體不穩定等情形,創作者要想充分證明自己是作者存在較大難度。那么在實踐中,應當以什么標準來認定作品的作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由此可見,我國對作者的認定采取優勢證據推定的原則,誰的證據更占優勢,誰即被推定享有著作權。 認定權利歸屬 對作品進行版權登記是對作品歸屬進行公示的一種手段。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作品版權登記均未有規定,僅在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對著作權的出質作出規定。因此,目前關于版權登記的具體規定仍然適用的是國家版權局于1994年發布的《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對于著作權登記的性質,其本質應屬于一種行政確認行為,但其登記與否并不影響著作權的取得;對于其效力的認定,考慮其系權利人自愿申請以及登記機關僅進行形式審查等因素,應將其視為認定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如果出現本文所列案例當中的著作權登記內容相沖突或有其他更信服的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形,則應根據其他證據及案情進一步分析確認著作權的歸屬。 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原告應該提供底稿以證明自己的權利,但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由于創作時間久遠、未留心保存等因素可能也無法提供出底稿,此時如果出現了版權登記內容沖突的情形,應如何認定權利歸屬?筆者認為仍然應當遵循優勢證據推定的原則。首先,應當盡可能搜集客觀證據以尋求真實創作者的蛛絲馬跡。其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一定程度的自由心證判斷,比如對于作品創作的創意即獨創性進行分別詢問,可稱之為創意契合性調查;對主張權利的創作者的背景、經歷進行分析,即分析當事人是否具備創作相應作品的能力和水平等,盡力做到保護真正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版權登記機關而言,也應建立相應的征信系統,將版權登記申請納入其中,引導申請人誠信登記,如申請人惡意或故意將非本人創作的作品申請版權登記,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同時嘗試推動失信黑名單處罰機制的建立。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閱讀全文
游戲版號申報重啟:打斗不能有任何顏色的液體 2019-04-20 稿源:快科技 4 月 19 日,廣電總局官網上線了新的游戲作品申請書, 4 月 22 日起全國范圍內將開放手里國產及進口游戲審批。 本次開放了《出版國產電腦網絡游戲作品申請書》或《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以及《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互聯網游戲作品申請書》,前者適用于國產PC游戲、移動游戲,后者適用于進口的網游。 新版的申請表對多項游戲相關信息進行了補充,還針對出版單位、運營單位、出版專業人員、審讀意見提出了新要求。 在游戲內容方面,要求如下: 1、道具抽取系統不能以抽取概率百分比表示,必須精確到抽幾次能中。 2、宗教迷信、算命、綠色血等不能出現。 打斗系統任何顏色的液體都不能出現,尸體需盡快消失。 3、未成年人賬號中結婚系統不可開放。可設置不經過結婚系統但享受結婚系統帶來的收益。 閱讀全文
? 2017-09-07 ?來源:中國網信網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9月7日發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定》中所要規范的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么?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問: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規定》對此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二是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并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問: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此次《規定》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也就是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并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這一規定主要是便于平臺方掌握相應群組數據,實施精準動態管理。需要說明的是,一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已采取了這些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問: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對于違法違規的平臺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采取處理措施。對于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于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問: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17-07-13? 來源:工信部政策法規司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訂后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下稱《辦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訂《辦法》是依法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來,國務院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取消了“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準”審批項目,實行工商登記“先照后證”、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等改革舉措。2009年3月5日公布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有關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備案管理、申請經營許可需提交驗資報告等規定,已不適應改革的要求,亟需進行修訂。同時,根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需要完善電信市場監管制度,建立經營者信息公示、年報等信用約束機制。 修訂《辦法》是促進電信業健康發展的要求。2009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公布以來,對推進電信領域依法行政、規范電信市場秩序、保障電信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網絡強國”“互聯網+”等戰略深入推進,電信業務迅猛發展,市場開放不斷深化,電信業發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適應新的形勢,需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要求,進一步完善電信監管,釋放市場活力。 問:《辦法》的修訂過程是怎樣的?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3月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主要開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多次對《辦法》進行了研究討論,修改完善了有關制度。二是先后三次征求了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企業和互聯網企業的意見,赴騰訊等企業進行了調研,會同中國信通院組織來自國家行政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和部分通信管理局、電信企業、互聯網企業等單位的專家進行了專題研討論證。三是書面征求了公安部、工商總局、網信辦等單位的意見。四是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公眾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議。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形成了《辦法(修訂草案)》。 2017年6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7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公布了《辦法》。《辦法》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問:各方面對《辦法》修訂的主要意見、建議是什么? 答:《辦法》修訂過程中,我們書面征求了有關部門、企業、專家學者和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的意見。2017年4月11日至5月11日,我們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將《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各方面對《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沒有原則性不同意見。同時,從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的角度,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例如:建議根據《網絡安全法》,明確提供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查驗;有關違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違法信息處理規定的法律責任,應當與《網絡安全法》等上位法銜接。 我們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結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工作實際,對《辦法》有關制度進行了相應的完善。 問:《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修訂后的《辦法》共九章、五十三條,主要規定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批、使用、變更、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一)修改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內容。一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取消了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管理;二是根據《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關于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要求,取消了申請經營許可時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和驗資報告等要求;三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取消了申請經營許可時提交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的要求,刪除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作為工商變更登記前置程序的規定。 (二)建立電信業務信息化管理平臺。為了推動電子政務建設,方便群眾辦事,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手段,《辦法》明確規定建立電信業務綜合管理信息平臺,推進經營許可證的網上申請、審批和管理及相關信息公示、查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機制。 (三)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等要求,《辦法》強化了信用機制的約束作用,將信用情況作為經營許可條件之一,使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其守信情況負責。同時,要求電信管理機構對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的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管。 (四)建立信息年報和公示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減輕企業負擔等要求,《辦法》將經營許可證年檢制度調整為信息年報和公示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其年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五)建立失信名單和懲戒制度。為了促進電信業務經營者誠信經營,《辦法》設立了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電信業務經營者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未按期報告年報信息的,列入不良名單。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或者具有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列入失信名單。列入失信名單的,將不得再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六)完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根據國辦《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辦法》建立了隨機抽查機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年報信息、日常經營活動、執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等進行檢查,并規定了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檢查手段。抽查中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七)促進利企便民。考慮到增值電信領域創新活躍、融資需求高,經營者引入新股東、增加投資比較普遍且時限要求緊,為了便利企業拓展業務,《辦法》優化或者取消了股東變更審批、持股比例計算和增值電信業務授權經營的限制性規定。 相關鏈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閱讀全文
來源: 廣電總局 發布時間:2017-06-08 從廣電總局要求手游開始辦理版號后上線,已經有些時日了。經過初步的探索和實踐,新聞出版總局聯合游戲工委舉辦了第二次游戲版號審讀標準培訓會。 會上,廣電總局對與會人員談及了近段時間在游戲審核中遇到的較為常見的部分問題。廣電總局表示,非7大類方向游戲(以大型RPG為主)是審核問題最為頻發的類別,問題方向大致可以歸為下列15點。 1、游戲敏感字屏蔽功能不完善,申報屏蔽詞庫中部分敏感詞在聊天系統中未被屏蔽,需完善敏感字屏蔽功能。 2、該游戲中存在文字使用不規范的現象,游戲中使用了繁體字“競”,需全面排查并修改為簡體中文。 3、游戲稱號系統中存在名為“牛逼”“傻逼”等的稱號,該名稱存在不良誘導,需進行相應修改。 4、游戲角色屬性面板的系統,聊天系統中存在XX頻道,商城出售道具“XXX”,實際審查中未在游戲內發現行會、XX等功能,需游戲公司補充社交系統說明并開放供審查。(頁面中有的功能都全部需要完全開放和說明) 5、該游戲出現需消耗“XXX石”,系統提示該道具在商城中出售,實際審查中未在商城內發現該道具,需對此進行說明并提供測試條件。 6、該游戲好友系統分為三欄,但未明確標識各分欄名稱,需游戲公司予以完善。 7、該游戲裝備強化功能存在與人民幣掛鉤的賭博幾率性,玩家使用“XXX石”(商城購買)強化裝備,存在成功率。需修改增設幸運值等保底機制,保證一定次數內強化必定成功。 8、該游戲裝備XX功能需要100級以上XX裝備才可進行測試,高級賬號均為初始級別,部分系統未能進行審查,需重新提供元寶、道具等充足的高級賬號供審查,請游戲公司補充XX功能詳細說明,并提供測試條件。 9、游戲中存在惡意PK現象,游戲中設計有和XX種PK模式,玩家在劇情任務、日常任務等地圖中無法切換至XX模式。 10、游戲地圖中共8處地圖只開放了4處,且進入未開放的地圖,需對此進行說明并完整開放地圖供審查。 11、游戲中存在血腥背景(不能有血滴血腥的圖片或文字),建議游戲公司全面排查并修改,消除血腥傾向。 12、某游戲護送任務中,玩家可以消耗XXX隨機刷新任務品質,護送令疑似存在元寶購買途徑,需修改每日刷新次數限定為不超過30次 13、游戲XX系統中僅存在基礎界面,具體玩法不明,但XX存在一階顯示,疑似存在升階玩法,請游戲公司開放供審查并提供測試條件。 14、游戲存在BUG,在對日常任務及神器注靈等系統的審查中頻繁出現英文提示,這也是規定所明令禁止的。 15、游戲安裝完成后,輸入賬號無法正常進入游戲,需修復服務器故障。 以上15條對游戲的整改措施說明了廣電總局為游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做出的努力,再次明確傳遞了廣電總局堅持綠色安全發展、打造健康游戲生態的信心和決心。 閱讀全文
?2017-05-03 ?來源:新浪綜合 來源:未來網 未來網北京5月2日電(記者 吳意茹)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日公布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2005年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以來,對規范我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原《規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適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修訂。一是適應促進發展和規范管理的需要。近年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發展迅速,豐富了人民群眾的網絡生活,但同時也出現了非法網絡公關、虛假新聞等行為,嚴重侵害了用戶合法權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規范。二是適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規定》公布實施以來,國家先后制定修訂了《網絡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規。《規定》作為網信部門監督管理的直接依據,需要嚴格依照上位法的規定設定相關制度,對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制度進行調整。三是適應互聯網信息技術及應用迅猛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互聯網行業發展迅猛,新技術新應用不斷涌現。微博、微信、客戶端等出現和普及,改變了原《規定》主要立足于“門戶網站”時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適應管理體制機制調整的需要。根據部門職責調整,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管理部門已經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同時,為了應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迅速發展的形勢,需要將原來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體制,調整為三級或四級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屬地管理作用。  問:修訂《規定》后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分總則、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共二十九條。 第一章是總則,對立法目的、原則、適用范圍、監管主體作出規定。第二章是許可,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條件、材料、受理、決定作出規定。第三章是運行,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日常運行制度作出規范。第四章是監督檢查,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監督執法作出規定。第五章是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第六章是附則,對有關術語的定義和公布實施作出規定。  問:《規定》修訂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答:《規定》修訂主要的上位法依據包括《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修訂過程中,一是依據《網絡安全法》,對用戶真實身份登記、個人信息保護、違法信息處置等作了規定。二是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日常運行管理作了規定。三是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規定》修訂的重點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主要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網信管理體制、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等進行了修訂。一是適應信息技術應用發展的實際,對通過互聯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進行統一的規范和管理。二是將許可事項修改為“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三類,不同于原來的新聞單位設立采編發布、非新聞單位設立轉載和新聞單位設立登載本單位新聞信息的三類互聯網新聞單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體制,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職責規定,為省級以下網信部門賦予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職責。四是強化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臺用戶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戶權益保護的內容,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禁止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著作權保護等相關內容。   問:《規定》的許可類別包括哪些? 答:《規定》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進行許可,在原《規定》的三類基礎上進行了調整,調整后仍然分為三類。一是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申請主體限定為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取得該類許可的同時可以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二是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三是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等平臺。傳播平臺同時提供采編發布、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許可。  問:《規定》對于外資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要求是什么? 答:原《規定》中明確“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從符合我國WTO入世承諾及有關國際協定的要求出發,未對該條款進行修改。  問:《規定》對保護公民和法人的權益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修訂工作把對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作為重點內容之一。一是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規定》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非法網絡公關、水軍等現象予以明確禁止,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三是明確了著作權保護的要求,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時,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四是強化了舉報監督制度,既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公眾舉報,也規定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接受并處理舉報。  問:《規定》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主要是從強化主體責任的角度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制度,要求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要求從業人員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二是規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實名制登記、平臺用戶管理等日常運營的要求,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常態化的運行規范。三是強調了轉載規范,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符合規定的稿源,注明轉載相關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原意,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四是強化了違法信息處置的規定,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違法信息采取立即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問: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規定了哪些處理措施? 答:《規定》依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要求,針對不同程度的違法情形,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一是針對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規定了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是針對運行過程中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新聞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換發許可證。三是針對違反 日常運行管理規定的,規定了警告、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四是針對違反內容管理要求的,規定了警告、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內容管理違反《網絡安全法》規定的,根據《網絡安全法》予以處理。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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