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和MCN、代駕司機和平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最高法明確了
來源:光明網 2024-12-23
光明網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孫滿桃)據有關方面統計,目前我國網絡主播數量已超過1500萬,MCN機構已超2.5萬家。網絡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勞動爭議較為多發。是不是MCN機構對網絡主播但凡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認定勞動關系呢?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外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
記者注意到,在指導性案例239號“王某訴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中,網絡主播王某與北京某傳媒公司簽訂了經紀合同。根據合同,王某負有準時抵達工作場所、按約定完成工作事項等義務。但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王某有較強的議價權;而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王某無需遵守北京某傳媒公司的有關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根據這樣一個事實,應當認為,雖然北京某傳媒公司可以根據經紀合同對王某的演藝行為等進行必要的約束,但這是王某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并不屬于支配性勞動管理。
因此,這個案例的裁判要點明確:經紀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過程控制程度不強,從業人員無需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管理制度,且對利益分配等事項具有較強議價權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不存在勞動關系。
代駕司機也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代駕司機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在發布的指導性案例240號“秦某丹訴北京某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明確: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為維護平臺正常運營、提供優質服務等進行必要運營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對于勞動者提出的與該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例有利于廓清基于平臺維護所采取的必要運營管理措施與支配性勞動管理的界限,支持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但是,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說:“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發布第239號、第240號這兩個指導性案例并不意味著平臺企業與網絡主播、代駕司機之間絕對不能成立勞動關系,關鍵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敝芗雍Uf,當然,即使不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不能確立勞動關系,但企業進行一定勞動管理的,也應當依法依規保障勞動者的相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