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聯合印發《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
來源:中國質量報 2025-01-16
本報訊 (記者賈潤梅)為加強商標行政執法指導,規范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規定》,商標行政執法證據(以下簡稱“證據”)是指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證明商標案件事實并據以作出決定的材料。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以及現場筆錄或和勘驗筆錄八大類。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規定》明確,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經審查,認定其真實、合法并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應當作為定案根據。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接收或者依法調取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據或其他國家機關收集、提取的與案件相關的電子數據、不為當事人持有或者掌握的證據等,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在不受外力影響的情況下,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明確表示認可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可以責令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當事人提出異議,但異議理由和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該異議的,可綜合全案情況審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