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不得利用算法從事壟斷行為
2022-06-27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6月27日 消息:據市說新語公眾號消息,為貫徹落實修正后的《反壟斷法》,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7月27日。
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規定禁止的壟斷行為。
同時,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二)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算法、平臺規則等;
(三)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
(四)通過其他方式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本規定所稱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包括實際的競爭者和潛在的競爭者。實際的競爭者是指活躍于同一相關市場進行競爭的經營者。潛在的競爭者是指具備在一定時期內進入相關市場競爭的計劃和可行性的經營者。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生產數量;
(二)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銷售數量;
(三)通過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劃分商品銷售地域、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時間;
(二)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時間或者供應商;
(三)通過其他方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前款規定中的原材料還包括經營者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數據、技術和服務等。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限制購買、使用新技術、新工藝;
(二)限制購買、租賃、使用新設備、新產品;
(三)限制投資、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四)拒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
(五)通過其他方式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聯合抵制交易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應或者銷售商品;
(二)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三)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四)通過其他方式聯合抵制交易。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就商品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或者通過限定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通過其他方式固定轉售商品價格或者限定轉售商品最低價格。
對前款規定的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