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對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分類重大調整的解讀
來源:金杜說法
2015年12月28日,工信部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3版)》(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經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相關部委的意見,正式發布《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2015版《目錄》”)。2015版《目錄》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我國電信行業的規管框架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不僅是行業監管部門發放經營許可證、開展市場監管的重要技術依據,也是從事電信業務活動的企業規范自身經營行為的基礎性參考文件之一。過去十年間,我國電信行業的發展環境和業務形態發生了重大變化,以互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為代表的新技術、新業務飛速發展。現行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版)作為落實我國在加入WTO時就電信業務開放相關承諾的法律文件,已不能在新的市場環境和條件下充分滿足電信監管和行業發展的需求。
本文將比對梳理2015版《目錄》針對《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版)中有關增值電信業務分類所做出的調整,并就其中三類可能對“互聯網+”、云計算及大數據行業及相關運營商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類型進行解讀。
2015版《目錄》對增值電信業務分類的調整
總體上,2015版《目錄》對增值電信業務的分類是基于相關業務所具有的共性特征,而非依據數據和信息傳輸所使用的通信網絡類型。在2015版《目錄》項下,增值電信業務包括以下十種類型: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內容分發網絡業務、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信息服務業務、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根據相關業務的規模經濟效益性、對電信市場的影響程度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的不同要求等因素,增值電信業務被劃分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基于設施及資源”的服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基于公共平臺”的服務)進行管理。例如,面向特定企業類用戶、與基礎設施及電信資源關系緊密并且對國家信息安全及社會秩序影響重大的增值電信業務,如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內容分發網絡業務、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和互聯網接入業務,作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管理。而面向公眾用戶的、規模經濟效益明顯、其業務類型與消費者權益及個人隱私保護關系更密切的增值電信業務,如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和信息服務業務等,被歸為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通常而言,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鼓勵中小型企業參與競爭和促進發展,進入政策相對寬松,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低于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相較《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版)中關于增值電信業務分類的描述,2015版《目錄》有如下重要調整:
細化互聯網業務的分類,新增“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并將“信息服務業務”劃分為更細致的子類;
為拓展新業務發展的空間,適應云計算及內容分發業務的迅速發展,將“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歸入“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為滿足基于互聯網提供的多媒體視頻業務以及互聯網電視服務的需求,將“內容分發網絡業務”從“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中剝離,作為一類獨立業務單列;
為貫徹落實向民資開放電信業務的政策要求,明確將“通過轉售方式提供的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為順應離岸外包業務的發展趨勢,最終服務對象和委托客戶均在境外的“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目前已經在試點城市全面對外資開放。但為進一步適應該等業務對內對外開放的需求,在新目錄中將“呼叫中心業務”進一步細分為“國內呼叫中心”和“離岸呼叫中心”等。
下表以劃線比較的方式列明2015版《目錄》對《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版)就增值電信業務分類內容所做的具體修訂。
對三類增值電信業務分類的調整
對于從事云計算、大數據及電子商務等業務活動的企業而言,2015版《目錄》就信息服務業務、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以及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等三類業務的修訂值得特別關注。這些調整針對行業內最新的技術發展及服務模式和形態作出,反映了電信監管部門對相關業務活動的最新監管思路。
1. 信息服務業務范圍擴大,分類進一步細化
行業內可能屬于“信息服務業務”規管的業務模式包括:新聞網站、電子公告牌、客戶端服務、手機報、應用商店、搜索引擎、SaaS、社交網站、博客、播客、微博、虛擬社區、聊天室、網絡在線游戲、即時通信(文本、圖片、音視頻)、交互式語音服務、基于互聯網的端到端雙向實時話音業務、終端病毒查殺、信息保護及垃圾攔截等。
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版)中,“信息服務業務”的子類是以信息服務傳輸的基礎通信網絡類型為標準劃分的。相應的,通過固定網、移動網或因特網提供信息服務的主體被要求申辦相應子類的信息服務業務運營牌照(如俗稱的固網證、SP證和ICP證等)。然而,由于通信技術的進步,特別是各類網絡通信方式的彼此融合,以通信網絡傳播媒介作為信息服務業務界定和劃分依據的方式已不再適應行業發展和政府監管的需要。
例如,對于僅通過移動端APP提供信息服務的模式,由于其信息傳輸可能同時通過公用通信網(如3G/4G網絡)和互聯網進行,受限于行政資源及明確底層網絡技術的難度,目前電信監管機關并未強制要求相關運營商申辦電信業務許可。但在2015版《目錄》中,“信息服務業務”將以業務的具體形態為基礎,按照信息服務的組織、傳遞等技術特征進行細化分類,并進一步分為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如新聞網站、電子公告牌、客戶端服務、手機報、應用商店等)、信息搜索查詢服務(如搜索引擎等)、信息社區服務(如社交網站、博客、播客、微博、虛擬社區、聊天室、網絡在線游戲等)、信息即時交互服務(如即時通信、交互語音服務、基于互聯網的端到端雙向實時話音業務等)、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如終端信息內容保護、垃圾攔截等)等五個業務子類型。據此,如上所述僅通過移動端APP提供信息服務的運營商在2015版《目錄》開始實施后將被要求根據其APP所覆蓋的信息服務內容申辦相應的電信業務許可。
此外,2015版《目錄》也為云計算業務中SaaS類服務的歸類提供了指引。由于SaaS服務的核心在于向用戶提供部署在云端的各類信息、軟件和應用程序,其很可能落入“信息服務業務”進行規管。當然,由于每一特定SaaS服務所具備的功能及運行方式可能千差萬別,其所應歸屬的業務子類也需要依照其主要功能進行判定。例如,某些在線辦公軟件(如微軟的Office Online等),可以使用戶直接通過互聯網使用部署在云端的辦公軟件處理、存儲及分享工作文件,而該等在線進行數據組織與存儲、整理并排序的行為,很可能屬于“信息搜索查詢服務”子類。而許多以在線方式運行的殺毒程序(如熊貓云殺毒等),可以使用戶利用互聯網從部署在云端的服務平臺獲得病毒查詢刪除等服務,其很可能歸入“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的子類進行管理。
2. 新增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內容;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范圍擴大
伴隨云計算技術的快速發展,基于數據中心設施、利用互聯網實現資源靈活調配、共享及協作的相關業務不斷創新,產生了云計算中的PaaS服務(如Google的AppEngine等)。順應此趨勢變化,2015版《目錄》新增了“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內容,意在涵蓋PaaS的相關業務形態。基于信息安全管理等諸多因素的考量,2015版《目錄》將“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 界定為“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此外,由于云計算中IaaS服務(如Amazon 的Elastic Compute Cloud等)的核心在于使用戶通過互聯網獲得部署在云端的、通常為虛擬的數據庫系統、服務器設備、存儲空間、通信線路及出口帶寬等的租賃及其它運維服務,相關服務將很可能作為“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進行管理。
基于以上,在2015版《目錄》生效后,提供PaaS及IaaS服務的云服務商很可能被要求獲得運營“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的業務許可。
3.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范圍擴大
2015版《目錄》將《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版)中關于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中三個子類別(即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的描述或定義進行了刪除。
我們理解,上述調整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到近年來電子商務的形態日益多元化,物聯網業務模式不斷推陳出新的市場情況。刪除具體子類的描述或定義,將有助于電信監管部門對電子商務領域新產生的業態進行及時必要的規范,并為國內新建自貿區開放政策的陸續調整預留空間。
2015版《目錄》生效前過渡期間的安排
自2016年3月1日起,電信監管部門將按照2015版《目錄》進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此前已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原許可范圍和期限內仍然有效。原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有變更許可證需求的,可以申請換發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我們的經驗,為了保證2015版《目錄》生效后相關證照審批工作銜接的順暢,在過渡期間,電信監管部門對于特定業務類別許可申請的管理方式即有可能進行調整(如申請表單的內容以及申請真實性審核的嚴格程度等發生變化)。
特別鳴謝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產業和規劃研究所電信行業研究部胡海波博士對本文提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