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浙地稅函[2009]423號??? 2009-12-28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稽查局、直屬稽查分局:
經研究,現將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證書(含《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從事許可證列舉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如網絡游戲、氣象信息服務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上述企業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上述增值電信業務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業重組過程中發生轉讓企業產權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廢止《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8〕62號)第二點有關“個人獨資企業將企業名下不動產產權過戶到企業投資者個人名下的,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