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在线国产精品,欧美日本高清一本二本三本,久久亚洲精品中文字幕60分钟,国产精品秒播无毒不卡

谷歌搜索
搜索
2017-08-23 來源:?中國政府網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十九條,主要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范圍,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出臺《辦法》是轉變監管理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先照后證”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創業創新。 《辦法》強調放管結合,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良好制度氛圍。一是放寬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范圍,鼓勵社會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并為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靈活創新管理預留制度空間。《辦法》規定以下兩類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二是規定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避免一概取締的簡單化執法,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適當減輕法律責任,不再予以沒收工具,并降低罰款數額。 《辦法》強調明確部門執法權限,厘清監管職責。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無證經營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負責查處無證經營的部門有明確規定的,由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對既無證也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無證經營的規定予以查處。 《辦法》提出,要加強組織協調,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組織、協調職責。二是規定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三是規定查處部門將無證無照經營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公示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4號 現公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8月6日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三條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國務院公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17-07-13? 來源:工信部政策法規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42號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6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同時廢止。   部長? 苗圩 2017年7月3日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批、使用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是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電信業務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推進經營許可證的網上申請、審批和管理及相關信息公示、查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機制。 第四條 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五條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設施及相應的資源; (五)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辦理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和聯系方式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五)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包括: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效益分析等; (六)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絡結構、網絡規模、網絡建設計劃、網絡互聯方案、技術標準、電信設備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第八條 申請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和聯系方式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五)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及技術方案; (六)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九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審批。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請之后,應當組織專家對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管理需要,可以組織專家對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電信管理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機構對申請人實地查驗,申請人應當配合。 電信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和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由正文和附件組成。 經營許可證正文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經營許可證附件可以規定特別事項,由電信管理機構對電信業務經營行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權利義務等作出特別要求。 經營許可證應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重新公布。 第十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電信業務種類分為5年、10年。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員憑委托書領取。 第四章 經營許可證的使用 第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范圍內,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公司主要經營場所、網站主頁、業務宣傳材料等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十七條 獲準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持經營許可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第十八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經發證機關批準,可以授權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發證機關應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中載明該被授權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內容。 獲準跨地區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在一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者兩家以上公司經營同一項基礎電信業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轉讓經營許可證。 第五章 經營行為的規范 第二十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的原則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經營相關電信業務所需的電信服務和電信資源,不得為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電信業務的電信資源或者提供網絡接入、業務接入服務。 第二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為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絡接入、代理收費和業務合作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的內容、收費、合作行為等進行規范、管理,并建立相應的發現、監督和處置制度及措施。 第二十三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調整與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的合作條件的,應當事先征求相關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意見。 有關意見征求情況及記錄應當留存,并在電信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條 提供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租用取得相應經營許可證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或者電信資源從事業務經營活動,不得向其他從事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轉租所獲得的電信服務或者電信資源; (二)為用戶辦理接入服務手續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查驗; (三)不得為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接入或者代收費等服務; (四)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系統,并按要求實現同電信管理機構相應系統對接,定期報送有關業務管理信息; (五)對所接入網站傳播違法信息的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傳播明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費等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六)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終止或者暫停對違法網站的接入服務。 第二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建立電信業務市場監測制度。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電信管理機構報送相應的監測信息。 第二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的規定,明確相應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網絡安全防護、違法信息監測處置、新業務安全評估、網絡安全監測預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等制度,并具備相應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六章 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撤銷、吊銷和注銷 第二十七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或者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未開通電信業務的,有效期屆滿不予延續。 第二十八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其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東變化等導致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電信業務經營者變更經營主體、股東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終止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機構確定的電信行業管理總體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戶妥善處理方案并已妥善處理用戶善后問題。 第三十一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印章的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公司名稱、聯系方式、經營許可證編號、申請終止經營的電信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 (二)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于同意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決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做好用戶善后處理工作的承諾書; (四)公司關于解決用戶善后問題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用戶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用戶意見匯總、實施計劃等; (五)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原發證機關收到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后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原發證機關應當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于符合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批準,收回并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注銷相應的電信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對于不符合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經營許可證: (一)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 (一)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二)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電信業務經營者被有關機關依法處罰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四)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發證機關吊銷、撤銷或者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信業務經營者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工作。 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將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七章 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通過管理平臺向發證機關報告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 (二)網絡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 (三)服務質量情況; (四)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執行情況; (五)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及經營許可證特別事項的情況; (六)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信息由電信業務經營者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年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電信管理機構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年報信息、日常經營活動、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等進行檢查。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有關檢查工作。 電信管理機構在抽查中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違反電信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隨機抽查、日常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記錄等情況,建立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應當定期通過管理平臺更新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八條 電信管理機構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報告年報信息的,應當要求其限期報告。電信業務經營者未按照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期限報告年報信息的,由電信管理機構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 依照前款規定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報告年報信息義務的,經電信管理機構確認后移出。 第三十九條 獲準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原發證機關和當地電信管理機構報送有關信息。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有關檢查結果。 第四十條 電信管理機構開展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電信管理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管理平臺公示監督檢查情況。 第四十一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電信業務經營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并向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提供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通報。 第四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但受到電信管理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或者具有本辦法規定直接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情形的,直接列入失信名單。 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一年內未再次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由電信管理機構移出不良名單;三年內再次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或者具有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由電信管理機構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后,三年內未再次受到電信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由電信管理機構移出失信名單。 列入或者移出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應當同時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列入或者移出。 第四十三條 電信管理機構對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管。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提供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向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絡接入、代收費和業務合作時,應當把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電信管理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向有關電信管理機構舉報。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管理機構撤銷該行政許可,給予警告并直接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并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經營電信業務或者超范圍經營電信業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其中情節嚴重、給予責令停業整頓處罰的,直接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對前款規定的情形規定法律責任的,電信管理機構從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電信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電信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第五十條 電信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制。 第五十二條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電信業務商用試驗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5日公布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17-05-05? 來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工信部信管[2017]68號 為適應技術業務發展、滿足社會服務需求,我部對《電信網編號計劃(2010年版)》進行了修訂。現將《電信網編號計劃(2017年版)》予以公布,即日起施行,《電信網編號計劃(2010年版)》同時廢止。 附件:電信網編號計劃(2017年版)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4月13日 閱讀全文
?2017-05-02 ?來源:中國網信網 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 (試 行)  第一條?為提高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網絡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關系國家安全的網絡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絡安全審查。 第三條?堅持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第三方評價與政府持續監管相結合,實驗室檢測、現場檢查、在線監測、背景調查相結合,對網絡產品和服務及其供應鏈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第四條?網絡安全審查重點審查網絡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可控性,主要包括: (一)產品和服務自身的安全風險,以及被非法控制、干擾和中斷運行的風險; (二)產品及關鍵部件生產、測試、交付、技術支持過程中的供應鏈安全風險; (三)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收集、存儲、處理、使用用戶相關信息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利用用戶對產品和服務的依賴,損害網絡安全和用戶利益的風險; (五)其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第五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成立網絡安全審查委員會,負責審議網絡安全審查的重要政策,統一組織網絡安全審查工作,協調網絡安全審查相關重要問題。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網絡安全審查。 第六條?網絡安全審查委員會聘請相關專家組成網絡安全審查專家委員會,在第三方評價基礎上,對網絡產品和服務的安全風險及其提供者的安全可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七條?國家依法認定網絡安全審查第三方機構,承擔網絡安全審查中的第三方評價工作。 第八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根據全國性行業協會建議和用戶反映等,按程序確定審查對象,組織第三方機構、專家委員會對網絡產品和服務進行網絡安全審查,并發布或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審查結果。 第九條?金融、電信、能源、交通等重點行業和領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業、本領域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工作。 第十條?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網絡安全審查。產品和服務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承擔網絡安全審查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有關標準,重點從產品和服務及其供應鏈的安全性、可控性,安全機制和技術的透明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網絡安全審查工作予以配合,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方機構等相關單位和人員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等承擔安全保密義務,不得用于網絡安全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不定期發布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第三方機構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承擔安全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 閱讀全文
2017-05-02 來源:A5創業網 5月2日消息,今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發布消息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規定》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所謂互聯網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等等服務。而提供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也應當遵守憲法、發了和行政法規。   附: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章 許可 第五條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第六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第九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后,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批準的,核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運行 第十一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應當與在其平臺上注冊的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范圍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第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報。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作配合,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運行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制片廠。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本規定處理后,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國家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閱讀全文
2017-01-21 ?來源: 中國政府網 國 務 院 決 定 第 三 批 取 消 39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閱讀全文
?2015年06月04日 來源: 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 工商總局關于嚴格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 ? ? ? ? ? ? ? ? ? ? ? ??工商企注字〔2015〕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2014年以來,國務院分三批審議決定將一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并印發《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予以公布。為嚴格落實國務院決定,現就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事項。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改為登記后置審批的事項,要按照《工商總局關于做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后的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號)要求,嚴格規范登記程序,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申請辦理經營范圍登記時,要在營業執照 “經營范圍”欄后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后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證件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自行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相關許可文件、證件上的經營項目用語與營業執照上表述不一致,企業申請調整經營范圍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予以辦理變更登記。 二、實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動態管理。國發〔2015〕11號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據此,總局梳理編制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1,以下稱《目錄》)。對《目錄》內事項,申請人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部門按照許可文件、證件記載的內容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國發〔2015〕11號文件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新增前置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總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動態調整《目錄》,并予公布。 三、調整規范本地區自行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各地應對照國務院已經公布改為后置審批的事項、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梳理本地公布執行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事項和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對與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不一致的,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予以調整。如本地區確需減少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將一些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或者在本地區停止實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要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批準或者取得授權。 四、明確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許可目錄管理。國發〔2015〕11號文件要求,企業設立后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據此,工商總局梳理編制了企業設立后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需要前置審批的指導目錄(見附件2)。企業設立后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目錄內有關事項、終止或解散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經相關審批部門批準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明確規定變更、注銷時應經審批并憑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的,工商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五、切實提升登記服務水平。各級工商部門要增強改革意識和創新理念,落實先照后證改革要求,及時修改企業登記管理業務軟件系統,窗口登記注冊服務人員要熟知前置審批的項目和相關要求,提高登記注冊的咨詢、服務水平。要加大改革宣傳力度,在登記窗口、網站公布前置審批目錄,利用新聞媒體等各種平臺宣傳先照后證改革內容,促使企業和社會公眾全面了解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進一步便利企業辦理登記和審批事務。 六、建立健全登記注冊與審批部門溝通協調機制。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登記注冊與審批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數據互聯互通。各地工商部門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務信息共享的要求和其他適當方式,將工商登記信息及時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對社會公示,以便審批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登記參照本通知執行。 各地在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   附件:1.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       工商總局 2015年5月11日 附件1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法 律 明 確 的 工 商 登 記 前 置 審 批 事 項 目 錄   1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 林木種子(含園林綠化草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 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4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5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4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6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15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0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1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2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3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24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5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6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7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8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0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1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2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于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33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4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附件2 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 設定依據 1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 商務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3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4 個人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審批 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5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6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7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8 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9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0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11 內資電影制片單位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12 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13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4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5 外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務范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6 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及終止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7 融資性擔保機構變更審批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18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散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21 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 證監會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22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3 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業務資格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4 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5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6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7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8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9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0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保監會 (會同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1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2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33 設立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34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分立、合并、撤銷的審批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注:以上前置審批事項,涉及工商登記事項的,憑審批文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閱讀全文
? 2016-12-13 來源:techweb 【TechWeb報道】12月13日消息,文化部官網發布“關于印發《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宣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推動網絡表演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化部制定了《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是指通過用戶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及服務的行為。 將網絡游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的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辦法》要求,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不得開通表演頻道;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實名注冊,并采取面談、錄制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依法保護表演者身份信息。 《辦法》還要求,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表演者(以下簡稱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并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的,應當于開通網絡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于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信息向文化部備案。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全文: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范網絡表演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是指通過用戶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及服務的行為。 將網絡游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的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自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明確包括網絡表演。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五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開展的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承擔主體責任,應當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和《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滿足自審需要并取得相應資質的審核人員,建立適應內容管理需要的技術監管措施。 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不得開通表演頻道。未采取監管措施或未通過內容自審的網絡表演產品,不得向公眾提供。 第六條 網絡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用戶的; (四)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絡游戲產品,進行網絡游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 第七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參與的網絡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第八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要加強對表演者的管理。為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與表演者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 第九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采取面談、錄制通話視頻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表演者(以下簡稱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并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的,應當于開通網絡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于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信息向文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表演頻道內及表演音視頻上,標注經營單位標識等信息。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表演者信用等級、所提供的表演內容類型等,對表演頻道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完善用戶注冊系統,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積極采取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服務協議,加強對用戶行為的監督和約束,發現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巡查監督管理制度,對網絡表演進行實時監管。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全部網絡表演視頻資料并妥善保存,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向公眾提供的非實時的網絡表演音視頻(包括用戶上傳的),應當嚴格實行先自審后上線。 第十四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發現本單位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立即向本單位注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季度的自審信息(包括實時監運情況、發現問題處置情況和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表演者信息等)報送文化部。 第十六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系統,主動接受網民和社會監督。要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舉報受理,建立有效處理舉報問題的內部聯動機制。要在其網站主頁及表演者表演頻道頁面的顯著位置,設置“12318”全國文化市場舉報網站鏈接按鈕。 第十七條 文化部負責全國網絡表演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統一的網絡表演警示名單、黑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制定并發布網絡表演審核工作指引等標準規范,組織實施全國網絡表演市場隨機抽查工作,對網絡表演內容合法性進行最終認定。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網絡表演市場的事中事后監管,重點實施“雙隨機一公開”。要充分利用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轄區內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日常監管,制定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根據查處情況,實施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時公布查處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網絡表演行業的協會、自律組織等要主動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范,開展行業培訓,推動企業守法經營。 第二十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未申請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予以查處;未按照許可證業務范圍從事網絡表演活動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提供的表演內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為未經批準的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逾期未備案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予以查處。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向文化部提交申請或備案。 第二十三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未按規定保存網絡表演視頻資料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有關規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審責任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實時在線傳播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應當遵守《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時間:2016-12-05 ?來源: 文化部網站 文市發〔2016〕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我國網絡游戲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網絡文化市場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活動,擴大和引導文化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運營責任不清、變相誘導消費、用戶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也日益突出。為進一步規范網絡游戲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網絡游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網絡游戲運營范圍? ????(一)網絡游戲運營是指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以開放網絡游戲用戶注冊或者提供網絡游戲下載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并通過向網絡游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 ????(二)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通過開放用戶注冊、開放網絡游戲收費系統、提供可直接注冊登陸服務器的客戶端軟件等方式開展的網絡游戲技術測試,屬于網絡游戲運營。? ????(三)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絡游戲產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并參與網絡游戲運營收益分成,屬于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規范網絡游戲虛擬道具發行服務? ????(四)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絡游戲虛擬貨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游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變更網絡游戲版本、增加虛擬道具種類、調整虛擬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舉辦臨時性活動時,應當及時在該游戲的官方主頁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虛擬道具的名稱、功能、定價、兌換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應的贈予、轉讓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不得要求用戶以直接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方式參與。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該游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隨機抽取頁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名稱、性能、內容、數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隨機抽取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七)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在游戲的官方網站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布參與用戶的隨機抽取結果,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相關部門查詢,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隨機抽取結果時,應當采取一定措施保護用戶隱私。? ????(八)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以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時,應當同時為用戶提供其他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九)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十)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加強網絡游戲用戶權益保護? ????(十一)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并保存用戶注冊信息;不得為使用游客模式登陸的網絡游戲用戶提供游戲內充值或者消費服務。? ????(十二)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限定網絡游戲用戶在單款游戲內的單次充值金額,并在用戶進行充值或者消費時發送要求用戶確認的信息。確認信息中應當包括充值或者消費的法定貨幣或者虛擬貨幣金額、獲得的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的名稱等內容,以及適度娛樂理性消費等提示語。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保存用戶充值及消費等信息記錄不少于180日。? ????(十三)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網絡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的有關規定。提倡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在落實“網絡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基礎上,設置未成年用戶消費限額,限定未成年用戶游戲時間,并采取技術措施屏蔽不適宜未成年用戶的場景和功能等。? ????(十四)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在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用戶權益保障聯系方式。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在網絡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絡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絡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絡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十五)網絡游戲運營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用戶個人信息,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損毀,未經授權不得將用戶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業或者個人提供。? ????四、加強網絡游戲運營事中事后監管?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對網絡游戲市場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不斷提高網絡游戲隨機抽查工作水平,對投訴舉報較多的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要加大隨機抽查和日常檢查頻次,重點監管。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依法加強對網絡游戲市場的信用監管,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違法違規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列入黑名單或者警示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強化對違法違規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信用約束。? ????(十八)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培訓工作。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和指導企業開展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培訓,定期檢查企業內容自審和運營規范等相關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為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提供行政指導。? ????五、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營行為? ??? (十九)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活動,運營未取得批準文號或者逾期未取得備案編號的網絡游戲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提供網絡游戲下載,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 (二十)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四)項規定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的,應當遵守《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予以查處。? ????(二十一)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二)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九)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查處。? ????(二十三)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二十四)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一)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 ????(二十五)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三)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六)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 ? ? ? ? ? ? 2016年12月1日 ? ? ?? 閱讀全文
2016年11月04日 來源:中國網 中國網財經11月4日訊 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站(以下稱“國家網信辦”)消息,國家網信辦11月4日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促進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介紹,互聯網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但部分直播平臺傳播色情、暴力、謠言、詐騙等信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特別是給青少年身心健康帶來不良影響。還有的平臺缺乏相關資質,違規開展新聞信息直播,擾亂正常傳播秩序,必須予以規范。 《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積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 《規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服務發布者應當加強管理,注重自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將依據職責,做好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互聯網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1月4日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目前,互聯網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廣泛應用于娛樂互動、新聞報道等領域。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有的直播平臺打擦邊球,靠低級趣味博取眼球,有的傳播違法違規內容,還有的平臺違規開展新聞信息直播。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加強互聯網直播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問:近來有平臺涉足新聞直播,請問《規定》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做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為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提出了“雙資質”要求,即: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規定》還提出,為保證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健康向上,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直播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發布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并在顯著位置注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問:一些互聯網直播平臺傳播涉低俗色情、詐騙暴恐等信息,對未成年人造成了傷害,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請問《規定》如何規范此類行為? 答:《規定》要求,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規定》還要求,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問: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直播進行管理的主要責任,《規定》對其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還應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對于違反《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納入黑名單,禁止重新注冊賬號。 《規定》還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問:目前有個別平臺對互聯網直播服務用戶和發布者的注冊認證要求不規范,違法違規行為仍有漏洞可鉆,對此《規定》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隱私,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問:有網民表示,在發現不良信息或舉報不良直播平臺時,想舉報卻不容易找到渠道,《規定》有沒有提供一些便民舉報辦法?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投訴舉報(舉報網址:www.12377.cn,舉報電話:12377,舉報郵箱:jubao@12377.cn)。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互聯網直播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是指基于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包括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和用戶。 第三條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第四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互聯網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 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督促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規范互聯網直播服務行為。 第五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提供服務。 第六條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視頻、音頻等直播內容加注或播報平臺標識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 第八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九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發布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并在顯著位置注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第十一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進行直播時,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自覺維護直播活動秩序。 用戶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第十二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隱私,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與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互聯網直播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必備條款由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指導制定。 第十四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布、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信息內容,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并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十六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 第十七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網絡直播服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和服務評議制度,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十九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贊助商廣告鏈接
聯系方式
  • 咨詢服務熱線:0571-87130088
  • 專業咨詢顧問(林小姐)請與我聯系!
  • 專業咨詢顧問(林先生)請與我聯系!
  • 地址:杭州市蕭山區盈豐街道保億中心2-401C
網站備案信息快速查詢
設為首頁 | IDC網站導航 | 證書樣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蕭山區盈豐街道保億中心2-401C 服務熱線: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顧問:浙江永大律師事務所 周旭光先生   后臺登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