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答疑:什么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2017-01-12 來源:TechWeb
據國家工商總局官網消息,日前,工商總局印發《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辦法》明確了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和商品完好標準以及相關退貨程序,并對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了明確的處罰細則。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根據《辦法》,這些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辦法》明確,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
具體判定標準包括: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二是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三是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辦法》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是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
二是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的;
三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辦法》提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其平臺顯著位置明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及配套的有關制度,或者未在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注商品實際情況的,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周小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