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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來源:?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秩序,提高移動游戲受理和審批工作效率,2016年5月31日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自《通知》施行以來,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游戲企業能夠按照要求,對2016年7月1日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積極開展相應清理和相關審批手續補辦工作。鑒于2016年7月1日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數量較多、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游戲企業人力有限等實際情況,根據部分行業企業的工作建議,現將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的時限順延至2016年12月31日。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游戲企業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排部署,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認真做好上述移動游戲的相應清理工作和確需繼續上網出版運營的重點移動游戲的相關審批手續補辦工作。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 ? ? ? ? ? ? ? ? ? ? ? 2016年9月19日   閱讀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2015-07-18 11:15?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 信息辦公室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 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業務規模較小、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夸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于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于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托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絡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絡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十八)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并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并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并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責任編輯: 宋巖 閱讀全文
2016年06月28日 來源:中國網信網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6月28日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的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應用程序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對提供民生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少數應用程序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映強烈。 《規定》明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 《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同時,《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信息服務。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6月28日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目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對提供民生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應用商店上架的APP超過400萬款,且數量還在高速增長。與此同時,少數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映強烈。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就是本著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加強APP信息服務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問:網民反映,一些應用程序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虛假謠言等有害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亮劍”。請問《規定》對APP信息內容管理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為此,《規定》提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六項義務”: 一是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二是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四是依法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五是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六是記錄用戶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問:據了解,有的APP隨意調用手機權限、侵犯用戶隱私、發布虛假廣告,甚至存在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行為。用戶對此深惡痛絕,請問《規定》提出了哪些針對性措施? 答:《規定》針對用戶個人信息及合法權益保護明確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問:現在,用戶大多是通過應用商店下載應用程序,對這種“APP超市”,《規定》明確了哪些責任? 答: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四項管理責任”: 一是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二是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并向用戶呈現;三是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四是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問:目前,移動政務蓬勃發展,請問《規定》有何倡導性意見? 答:《規定》明確提出,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問:有網民表示,在發現不良信息或舉報不良應用程序時,經常遇到投訴無門或舉報無果的情況,《規定》對此有何要求? 答:《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投訴舉報(舉報網址:www.12377.cn,舉報電話:12377,舉報郵箱:jubao@12377.cn)。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是指通過預裝、下載等方式獲取并運行在移動智能終端上、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應用軟件。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所有者或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應用商店,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應用軟件瀏覽、搜索、下載或開發工具和產品發布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七條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六)記錄用戶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條 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一)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二)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并向用戶呈現。 (三)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程序提供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布、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第十條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016-06-02 ??來源:??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新廣出辦發〔2016〕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秩序,提高移動游戲受理和審批工作效率,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及相關管理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移動游戲,是指以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為運行載體,通過信息網絡供公眾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作品。 本通知所稱移動游戲出版服務,是指將移動游戲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等上網出版運營服務行為。 本通知所稱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是指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具有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二、游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移動游戲內容審核、出版申報及游戲出版物號申領工作。 三、申請出版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節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閑益智國產移動游戲,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要求,參照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制定的《移動游戲內容規范》,審核申請出版的移動游戲內容,填寫《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見附件),并在預定上網出版(公測,下同)運營至少20個工作日前,將此表及相關證照的復印件(一式兩份)報送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應完成下列工作:1.審核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準確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請材料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一份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存檔。3.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退回申請者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收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將決定通知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復意見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游戲出版服務單位。 (四)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取得批復文件后,應按批復文件要求,組織游戲上網出版運營,并在游戲上網出版運營后7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上網出版運營時間、可下載的地址、運營機構數量及主要運營機構名稱和是否開放充值等出版運營情況;超過預定上網出版運營時間20個工作日仍不能上網出版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條范圍內的國產移動游戲,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互聯網游戲作品和電子游戲出版物申報材料的通知》(新廣出辦函[2014]111號)(以下簡稱《規范通知》)和《關于啟動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新出聯[2011]10號)的要求辦理,其中,《規范通知》附件1所列申報材料中第(二)至(六)項變更為提交《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 五、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移動游戲,按照《規范通知》和《關于啟動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辦理。 六、已經批準出版的移動游戲的升級作品及新資料片(指故事情節、任務內容、地圖形態、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動功能等發生明顯改變,且以附加名稱,即在游戲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副標題,或者在游戲名稱前增加修飾詞,如《新××》,或者在游戲名稱后用數字表明版本的變化,如《××2》等進行推廣宣傳)視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規定,依其所屬類別重新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七、已經批準出版的移動游戲變更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游戲名稱或主要運營機構,應提交有關變更材料,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理變更手續。 八、移動游戲上網出版運營時,游戲出版服務單位應負責游戲內容完整性,須在游戲開始前、《健康游戲忠告》后,設置專門頁面,標明游戲著作權人、出版服務單位、批準文號、出版物號等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信息,并嚴格按照已批準的內容出版運營。游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審核并記錄游戲日常更新,對擅自添加不良內容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對不配合的,應及時報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置。情節嚴重的,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相應程序辦理游戲出版批準撤銷手續,并追究相應責任。 九、移動游戲聯合運營單位在聯合運營移動游戲時,須核驗該移動游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聯合運營未經批準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的移動游戲。 十、各類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智能終端生產和經營單位預裝移動游戲時,須核驗該移動游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預裝未經批準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以及侵權盜版的移動游戲。 十一、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與技術設備,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屬地已獲批準移動游戲出版情況的監督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十二、已獲批準且涉及異地運營的移動游戲,由受理申請出版該游戲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按本通知第十一條負責相關監管工作,異地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進行日常監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移動游戲,不得上網出版運營。 十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含各類預裝移動游戲),各游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游戲企業應做好相應清理工作,確需繼續上網出版運營的,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屆時,未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繼續上網出版運營。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即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一經發現,相關出版行政執法部門將按非法出版物查處。 十六、請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附件:出版國產移動游戲作品申請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2016年5月24日 閱讀全文
國發〔201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落實工作,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嚴格落實行政許可法關于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對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原則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要繼續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62項) 國務院 2015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62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1 不需中央政府投資、限額(規模)以下或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審批 省級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印發關于組織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實施意見的通知》(計高技〔2000〕2433號) 2 境內國際科技會展審批 省級及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外字〔2001〕311號) 3 對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變更初審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關于辦理車輛企業更名遷址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1〕1111號) 4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省、市級民政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5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 省、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 省、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7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審批 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1號) 8 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66號) 9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10 企業享受綜合利用資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11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12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13 對律師事務所征收方式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 14 注冊稅務師執業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4號) 15 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注冊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辦法》(國質檢人〔2004〕501號) 16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5號) 17 校外學習中心(點)審批 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暫行管理辦法》(教高廳〔2003〕2號) 18 二、三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省級公安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 27—2002) 19 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審核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和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的通知》(勞部發〔1994〕222號) 20 彩票銷售機構銷售實施方案審批 省級財政部門 《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體育總局令第67號) 21 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審批 省級財政部門 《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體育總局令第67號) 22 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2號) 23 礦泉水注冊登記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24 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審批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25 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 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26 設立水利旅游項目審批 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水綜合〔2004〕143號) 《水利旅游項目管理辦法》(水綜合〔2006〕102號) 27 外省肥料登記產品備案核準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2號) 《農業部關于切實做好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9〕2號) 28 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1號) 29 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18號) 30 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準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19號) 31 醫療機構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許可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 32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的審核 地方稅務機關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33 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 地方稅務機關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34 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的業務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5 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36 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37 企業享受文化體制改革中轉制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38 電網企業新建項目分攤期間費用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39 企業享受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 40 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1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收入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2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3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4 動漫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5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6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47 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 48 對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的初審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2號) 49 企業吸納自主擇業的軍轉干部稅收減免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50 企業享受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試點優惠政策的核準 地方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 51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52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變更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53 企業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 地方稅務機關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54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臺協議)待遇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 55 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在異地設立使用推廣機構的備案核準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27號) 56 對國家林業局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的初審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8號) 57 對國家林業局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的初審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7號) 58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 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0號) 59 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 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2〕14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60 其他部門新建、撤銷氣象臺站審批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61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年檢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 62 施放氣球資質證年檢 省、市級氣象主管機構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閱讀全文
2016-02-06?中國新聞出版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網絡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 第三條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作為網絡出版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絡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全國網絡出版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出版服務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條 ?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加快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 國家鼓勵組建網絡出版服務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倡導網絡文明,傳播健康有益內容,抵制不良有害內容。   第二章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 第七條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 ?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 (二)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 (三)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九條 ?其他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除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絡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四)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申報材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絡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服務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僅提交前款(一)、(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設立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后,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活動的,應于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網絡出版服務經批準后,申請者應持批準文件、《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審批手續,并應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絡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說明理由和期限;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絡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終止網絡出版服務的,應當自終止網絡出版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后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將相關信息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網絡出版服務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并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同時,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九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及業務范圍。 第二十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不得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網絡出版服務許可。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允許其他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絡出版服務,屬于前款所稱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內容合法。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出版質量。 在網絡上出版其他出版單位已在境內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變原出版物內容的,須在網絡出版物的相應頁面顯著標明原出版單位名稱以及書號、刊號、網絡出版物號或者網址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重大選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內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條 ?網絡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二十八條 ?網絡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網絡出版物實行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網絡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保證出版物質量。 網絡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 第三十一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技術標準,配備應用必要的設備和系統,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內容合法,并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二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在網絡上提供境外出版物,應當取得著作權合法授權。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須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發現其出版的網絡出版物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記錄所出版作品的內容及其時間、網址或者域名,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 ?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出版服務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及其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并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對網絡出版服務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三)對網絡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定期組織內容審讀和質量檢查,并將結果向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對網絡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定期組織崗位、業務培訓和考核; (五)配合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指導下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和機構建設,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對網絡出版服務進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時,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監督管理情況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施年度核驗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年度核驗內容包括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設立條件、登記項目、出版經營情況、出版質量、遵守法律規范、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 年度核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交年度自檢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執行情況,獎懲情況,網站出版、管理、運營績效情況,網絡出版物目錄,對年度核驗期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改情況,編輯出版人員培訓管理情況等;并填寫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制的《網絡出版服務年度核驗登記表》,與年度自檢報告一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設立條件、登記項目、開展業務及執行法規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并在收到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年度自檢報告和《網絡出版服務年度核驗登記表》等年度核驗材料的45日內完成全面審核查驗工作。對符合年度核驗要求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予以登記,并在其《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于完成全面審核查驗工作的15日內將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材料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正在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出版法規規章,應予處罰的; (三)未按要求執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規定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無正當理由未開展實質性網絡出版服務活動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權等其他違法嫌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最長不得超過180日。暫緩年度核驗期間,須停止網絡出版服務。 暫緩核驗期滿,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年度核驗手續。 第四十一條 ?已經不具備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并通知當地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核驗事項進行調整,相關情況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年度核驗結果。 第四十四條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負責人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并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制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未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或培訓后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 ?保障與獎勵 第四十五條 國家制定有關政策,保障、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的發展與繁榮。鼓勵宣傳科學真理、傳播先進文化、倡導科學精神、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等有助于形成先進網絡文化的網絡出版服務,推動健康文化、優秀文化產品的數字化、網絡化傳播。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依法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第四十六條 國家支持、鼓勵下列優秀的、重點的網絡出版物的出版: (一)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 (二)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以及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有重要意義的; (三)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優秀文化內涵的; (五)對推進文化創新,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 (六)對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有重大作用的; (七)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內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 第四十七條 ?對為發展、繁榮網絡出版服務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 ?國家保護網絡出版物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著作權法律法規。 第四十九條 ?對非法干擾、阻止和破壞網絡出版物出版的行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刪除違法內容。 警示通知書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制定統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給相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本條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并由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通知,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出版、傳播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網絡出版物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責令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從事本條第一款行為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相關服務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登記事項、資本結構,超出批準的服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據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未按規定出版涉及重大選題出版物的; (三)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擅自中止網絡出版服務超過180日的; (四)網絡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省級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五十六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五十七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章規定,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擅自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合作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未標明有關許可信息或者未核驗有關網站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實行編輯責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或標準配備應用有關系統、設備或未健全有關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規定要求參加年度核驗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 (七)違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網絡出版其他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九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參照《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2002年6月27日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發布時間:2015-12-28?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為適應近年來電信新技術新業務蓬勃發展、電信體制改革、電信市場開放等形勢發展的新變化、新要求,進一步促進電信市場繁榮健康發展,擴大信息消費,規范市場行為,提升服務水平,保障用戶權益,經廣泛公開征求各方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制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以下簡稱《目錄》),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錄》在維持“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兩大類分類框架的基礎上,優化調整了“蜂窩移動通信業務”、“信息服務業務”等類別或內容;取消了“公眾電報和用戶電報業務”、“模擬集群通信業務”和“無線數據傳送業務”等類別。 《目錄》公布施行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將本著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則,支持和幫助相關企業有序完成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和換證工作,做好與現行電信業務許可和監管的銜接,促進電信市場健康發展。   附件: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doc   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2015年版) ? 目? 錄 ? A.基礎電信業務 A1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 A11固定通信業務 A11-1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 A11-2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 A11-3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 A11-4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A12 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A12-1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A12-2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A12-3 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A13 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 A13-1衛星移動通信業務 A13-2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A14 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 A14-1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 A14-2互聯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A14-3互聯網本地數據傳送業務 A14-4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A15 IP電話業務 A15-1國內IP電話業務 A15-2國際IP電話業務 A2 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 A21集群通信業務 A21-1數字集群通信業務 A22無線尋呼業務 A23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 A23-1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 A23-2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 A24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 A24-1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A25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A25-1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A25-2有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A25-3用戶駐地網業務 A26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A27網絡托管業務 ? B.增值電信業務 B1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B11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B12內容分發網絡業務 B13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B14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 B2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B22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B23存儲轉發類業務 B24呼叫中心業務 B24-1國內呼叫中心業務 B24-2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B25信息服務業務 B26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B26-1域名解析服務業務 ? 業務界定 ? A.基礎電信業務 A1 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 A11? 固定通信業務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終端設備與網絡設備之間主要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固定連接起來,向用戶提供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服務,進而實現的用戶間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終端的不可移動性或有限移動性。固定通信業務在此特指固定通信網通信業務和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根據我國現行的電話網編號標準,全國固定通信網分成若干個長途編號區,每個長途編號區為一個本地通信網(又稱本地網)。 固定通信業務包括: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A11-1? 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 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是指通過本地網在同一個長途編號區范圍內提供的通信業務。 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如固定網短消息業務)。 ——呼叫前轉、三方通話、主叫號碼顯示等利用交換機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補充業務。 ——經過本地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網業務。 ——基于綜合業務數字網(ISDN)的承載業務。 ——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組建本地通信網設施(包括有線接入設施、用戶駐地網),所提供的本地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是不同運營者的網絡。 A11-2? 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 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是指通過長途網在不同長途編號區即不同的本地網之間提供的通信業務。某一本地網用戶可以通過加撥國內長途字冠和長途區號,呼叫另一個長途編號區本地網的用戶。 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跨長途編號區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呼叫前轉、三方通話、主叫號碼顯示等利用交換機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各種補充業務。 ——經過本地網、長途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跨長途編號區的智能網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基于ISDN的承載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消息類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國內長途通信網設施,所提供的國內長途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國內長途通信業務經過的本地網和長途網,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A11-3? 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 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是指國家之間或國家與地區之間,通過國際通信網提供的國際通信業務。某一國內通信網用戶可以通過加撥國際長途字冠和國家(地區)碼,呼叫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通信網用戶。 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跨國家或地區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跨國家或地區的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經過本地網、長途網、國際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跨國家或地區的智能網業務,如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業務等。 ——跨國家或地區的消息類業務。 ——跨國家或地區的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跨國家或地區的基于ISDN的承載業務。 利用國際專線提供的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服務屬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 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國際長途通信業務網絡,無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際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際傳輸設施。所提供的國際長途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應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國際長途通信業務經過的本地網、國內長途網和國際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A11-4? 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國際通信設施是指用于實現國際通信業務所需的傳輸網絡和網絡元素。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是指建設并出租、出售國際通信設施的業務。 國際通信設施主要包括:國際陸纜、國際海纜、陸地入境站、海纜登陸站、國際地面傳輸通道、國際衛星地球站、衛星空間段資源、國際傳輸通道的國內延伸段,以及國際通信網帶寬、光通信波長、電纜、光纖、光纜等國際通信傳輸設施。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上述國際通信設施的部分或全部資源,并可以開展相應的出租、出售經營活動。 A12? 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蜂窩移動通信是采用蜂窩無線組網方式,在終端和網絡設備之間通過無線通道連接起來,進而實現用戶在活動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終端的移動性,并具有越區切換和跨本地網自動漫游功能。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指經過由基站子系統和移動交換子系統等設備組成蜂窩移動通信網提供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移動通信網,所提供的移動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設施,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設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動網國際通信業務,應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A12-1? 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第二代移動通信網(包括GSM、CDMA)提供的話音和數據業務。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移動消息業務,利用第二代移動通信網(包括GSM、CDMA)和消息平臺提供的移動臺發起、移動臺接收的消息業務。 ——移動承載業務以及其上的移動數據業務。 ——利用交換機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移動補充業務,如主叫號碼顯示、呼叫前轉業務等。 ——經過第二代移動通信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移動智能網業務,如預付費業務等。 ——國內漫游和國際漫游業務。 A12-2? 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利用第三代移動通信網(包括TD-SCDMA、WCDMA、CDMA2000)提供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A12-3? 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包括TD-LTE、LTE FDD)提供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A13? 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 衛星通信業務是指經通信衛星和地球站組成的衛星通信網提供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包括衛星移動通信業務和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A13-1?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動地球站或移動用戶使用手持終端、便攜終端、車(船、飛機)載終端,通過由通信衛星、關口地球站、系統控制中心組成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實現用戶或移動體在陸地、海上、空中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衛星移動通信網設施,所提供的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衛星移動通信業務(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時,應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轉接。提供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A13-2?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是指通過由衛星、關口地球站、系統控制中心組成的衛星固定通信系統實現固定體(包括可搬運體)在陸地、海上、空中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衛星固定通信網設施,所提供的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衛星固定通信業務(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時,應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轉接。提供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衛星國際專線業務屬于衛星固定通信業務。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是指利用由固定衛星地球站和靜止或非靜止衛星組成的衛星固定通信系統向用戶提供的點對點國際傳輸通道、通信專線出租業務。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有永久連接和半永久連接兩種類型。 提供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應用的地球站設備分別設在境內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終用戶租用或購買。衛星國際專線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衛星通信網設施。 A14? 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 數據通信業務是通過互聯網、幀中繼、異步轉換模式(ATM)網、X.25分組交換網、數字數據網(DDN)等網絡提供的各類數據傳送業務。 根據管理需要,數據通信業務分為兩類。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包括: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國際數據通信業務。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是指利用IP(互聯網協議)技術,將用戶產生的IP數據包從源網絡或主機向目標網絡或主機傳送的業務。提供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利用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根據組建網絡的范圍,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分為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互聯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互聯網本地數據傳送業務。 A14-1? 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 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是指經營者通過組建互聯網骨干網、城域網和互聯網國際出入口提供的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無國際或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 基于互聯網的國際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國際閉合用戶群的數據業務屬于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 A14-2? 互聯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互聯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是指經營者通過組建互聯網骨干網和城域網,并可利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互聯網國際出入口提供的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內傳輸設施。 A14-3? 互聯網本地數據傳送業務 互聯網本地數據傳送業務是指經營者通過組建城域網,并可利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互聯網骨干網和國際出入口提供的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內傳輸設施。 城域網的覆蓋范圍參照本地網的范圍執行。 A14-4? 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國際數據通信業務是國家之間或國家與地區之間,通過IP承載網、幀中繼和ATM等網絡向用戶提供虛擬專線、永久虛電路(PVC)連接,以及利用國際線路或國際專線提供的數據或圖像傳送業務。 利用國際專線提供的國際會議電視業務和國際閉合用戶群的數據業務屬于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國際數據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國際IP承載網、幀中繼和ATM等業務網絡,無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際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際傳輸設施。 A15? IP電話業務 IP電話業務在此特指由固定網或移動網和互聯網共同提供的電話業務,包括國內IP電話業務和國際IP電話業務。 IP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A15-1? 國內IP電話業務 國內IP電話業務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國內固定網或移動網和互聯網共同提供的IP電話業務。 國內IP電話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IP電話業務網絡,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內傳輸設施。所提供的IP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IP電話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A15-2? 國際IP電話業務 國際IP電話業務的業務范圍包括一端經過國際固定網或移動網或互聯網提供的IP電話業務。 國際IP電話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IP電話業務網絡,無國際或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所提供的IP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國際IP電話業務,應經過國家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電話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A2? 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 A21? 集群通信業務 集群通信業務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動態分配等技術特點的集群通信系統組成的集群通信共網,為多個部門、單位等集團用戶提供的專用指揮調度等通信業務。 集群通信系統是按照動態信道指配的方式、以單工通話為主實現多用戶共享多信道的無線電移動通信系統。該系統一般由終端設備、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組成,具有調度、群呼、優先呼、虛擬專用網、漫游等功能。 A21-1?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是指利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向集團用戶提供的指揮調度等通信業務。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是指在無線接口采用數字調制方式進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統。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主要包括調度指揮、數據、電話(含集群網內互通的電話或集群網與公用通信網間互通的電話)等業務類型。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經營者應提供調度指揮業務,也可以提供數據業務、集群網內互通的電話業務及少量的集群網與公用通信網間互通的電話業務。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組建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網絡,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絡設施,應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A22? 無線尋呼業務 無線尋呼業務是指利用大區制無線尋呼系統,在無線尋呼頻點上,系統中心(包括尋呼中心和基站)以采用廣播方式向終端單向傳遞信息的業務。無線尋呼業務可采用人工或自動接續方式。在漫游服務范圍內,尋呼系統應能夠為用戶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尋呼漫游服務。 根據終端類型和系統發送內容的不同,無線尋呼用戶在無線尋呼系統的服務范圍內可以收到數字顯示信息、漢字顯示信息或聲音信息。 無線尋呼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無線尋呼網絡,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絡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A23? 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 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包括: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 A23-1?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是指根據使用者需要,在我國境內將自有或租用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包括一個或多個完整轉發器、部分轉發器帶寬及容量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內利用其所租賃或購買的衛星轉發器資源為自己或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提供服務的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經營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在境內開展相應的出租或出售的經營活動。 A23-2?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是指利用衛星轉發器,通過VSAT通信系統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國內實現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傳送業務。 由甚小口徑天線和衛星發射、接收設備組成的地球站稱VSAT地球站。由衛星轉發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組成VSAT系統。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組建VSAT系統,在國內提供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傳送業務。 A24? 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 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包括: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A24-1?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是指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以外的,在固定網中以有線方式提供的國內端到端數據傳送業務。主要包括基于IP承載網、ATM網、X.25分組交換網、DDN網、幀中繼網絡的數據傳送業務等。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的業務類型包括:虛擬IP專線數據傳送業務、PVC數據傳送業務、交換虛電路(SVC)數據傳送業務、虛擬專用網(不含IP-VPN)業務等。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經營者應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術的數據傳送網,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絡設施,應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A25? 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的、與網絡業務節點接口(SNI)或用戶網絡接口(UNI)相連接的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包括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有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用戶駐地網業務。 A25-1? 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是以無線方式提供的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在此特指為終端用戶提供的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無線接入設施服務的網絡位置為SNI到UNI之間部分,傳輸媒質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傳播的無線方式,用戶終端不含移動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動性,沒有越區切換功能。 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的經營者應建設位于SNI到UNI之間的無線接入網絡設施,可以開展無線接入網絡設施的網絡元素出租或出售業務。 A25-2? 有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有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是以有線方式提供的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有線接入設施服務的網絡位置為SNI到UNI之間部分。業務節點特指業務控制功能實體,如固定網端局交換機、本地軟交換設備、網絡接入服務器等。 有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的經營者應建設位于SNI到UNI之間的有線接入網絡設施,可以開展有線接入網絡設施的網絡元素出租或出售業務。 A25-3? 用戶駐地網業務 用戶駐地網業務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利用與公用通信網相連的用戶駐地網(CPN)相關網絡設施提供的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用戶駐地網是指UNI到用戶終端之間的相關網絡設施。根據管理需要,用戶駐地網在此特指從用戶駐地業務集中點到用戶終端之間的相關網絡設施。用戶駐地網可以是一個居民小區,也可以是一棟或相鄰的多棟樓宇,但不包括城域范圍內的接入網。 用戶駐地網業務經營者應建設用戶駐地網,并可以開展駐地網內網絡元素出租或出售業務。 A26? 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國內通信設施是指用于實現國內通信業務所需的地面傳輸網絡和網絡元素。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是指建設并出租、出售國內通信設施的業務。 國內通信設施主要包括:光纜、電纜、光纖、金屬線、節點設備、線路設備、微波站、國內衛星地球站等物理資源和帶寬(包括通道、電路)、波長等功能資源組成的國內通信傳輸設施。 國內專線電路租用服務業務屬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上述國內通信設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資源和功能資源,并可以開展相應的出租、出售經營活動。 A27? 網絡托管業務 網絡托管業務是指受用戶委托,代管用戶自有或租用的國內網絡、網絡元素或設備,包括為用戶提供設備放置、網絡管理、運行和維護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互聯互通和其他網絡應用的管理和維護服務。   注:1.無線尋呼業務、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用戶駐地網業務、網絡托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2.通過轉售方式提供的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3.《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版)》中公眾電報和用戶電報業務、模擬集群通信業務、無線數據傳送業務因業務萎縮,今后不再發放新的經營許可,已經獲得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可繼續提供相關服務。 B.增值電信業務 B1 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B11?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互聯網數據中心(IDC)業務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互聯網或其他網絡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其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他應用服務。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應提供機房和相應的配套設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也包括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是指利用架設在數據中心之上的設備和資源,通過互聯網或其他網絡以隨時獲取、按需使用、隨時擴展、協作共享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的數據存儲、互聯網應用開發環境、互聯網應用部署和運行管理等服務。 B12? 內容分發網絡業務 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區域的節點服務器群組成流量分配管理網絡平臺,為用戶提供內容的分散存儲和高速緩存,并根據網絡動態流量和負載狀況,將內容分發到快速、穩定的緩存服務器上,提高用戶內容的訪問響應速度和服務的可用性服務。 B13? 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IP-VPN)是指經營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聯網網絡資源,采用TCP/IP協議,為國內用戶定制互聯網閉合用戶群網絡的服務。互聯網虛擬專用網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術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專網內可實現加密的透明分組傳送。 B14? 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 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業務節點,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互聯網骨干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互聯網的服務。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網或其他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并通過該節點接入互聯網。 B2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B21?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臺,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 B22?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是指通過多方通信平臺和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實現國內兩點或多點之間實時交互式或點播式的話音、圖像通信服務。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包括國內多方電話會議服務業務、國內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和國內互聯網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等。 國內多方電話會議服務業務是指通過多方通信平臺和公用通信網把我國境內兩點以上的多點電話終端連接起來,實現多點間實時雙向話音通信的會議平臺服務。 國內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是通過多方通信平臺和公用通信網把我國境內兩地或多個地點的可視電話會議終端連接起來,以可視方式召開會議,能夠實時進行話音、圖像和數據的雙向通信會議平臺服務。 國內互聯網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是為國內用戶在互聯網上兩點或多點之間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體綜合應用,如遠程診斷、遠程教學、協同工作等。 B23? 存儲轉發類業務 存儲轉發類業務是指利用存儲轉發機制為用戶提供信息發送的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包括語音信箱、電子郵件、傳真存儲轉發等業務。 語音信箱業務是指利用與公用通信網、公用數據傳送網、互聯網相連接的語音信箱系統向用戶提供存儲、提取、調用話音留言及其輔助功能的一種業務。每個語音信箱有一個專用信箱號碼,用戶可以通過電話或計算機等終端設備進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遞、接收、存儲、刪除、轉發、通知等功能。 電子郵件業務是指通過互聯網采用各種電子郵件傳輸協議為用戶提供一對一或一對多點的電子郵件編輯、發送、傳輸、存儲、轉發、接收的電子信箱業務。它通過智能終端、計算機等與公用通信網結合,利用存儲轉發方式為用戶提供多種類型的信息交換。 傳真存儲轉發業務是指在用戶的傳真機與傳真機、傳真機與計算機之間設立存儲轉發系統,用戶間的傳真經存儲轉發系統的控制,非實時地傳送到對端的業務。 傳真存儲轉發系統主要由傳真工作站和傳真存儲轉發信箱組成,兩者之間通過分組網、數字專線、互聯網連接。傳真存儲轉發業務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時投送、傳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報文存檔及其他輔助功能等。 B24? 呼叫中心業務 呼叫中心業務是指受企事業等相關單位委托,利用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連接的呼叫中心系統和數據庫技術,經過信息采集、加工、存儲等建立信息庫,通過公用通信網向用戶提供有關該單位的業務咨詢、信息咨詢和數據查詢等服務。 呼叫中心業務還包括呼叫中心系統和話務員座席的出租服務。 用戶可以通過固定電話、傳真、移動通信終端和計算機終端等多種方式進入系統,訪問系統的數據庫,以語音、傳真、電子郵件、短消息等方式獲取有關該單位的信息咨詢服務。 呼叫中心業務包括國內呼叫中心業務和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B24-1? 國內呼叫中心業務 國內呼叫中心業務是指通過在境內設立呼叫中心平臺,為境內外單位提供的、主要面向國內用戶的呼叫中心業務。 B24-2? 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離岸呼叫中心業務是指通過在境內設立呼叫中心平臺,為境外單位提供的、面向境外用戶服務的呼叫中心業務。 B25? 信息服務業務 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信息服務的類型按照信息組織、傳遞等技術服務方式,主要包括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臺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 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是指建立信息平臺,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發布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提供平臺的服務。平臺提供者可根據單位或個人用戶需要向用戶指定的終端、電子郵箱等遞送、分發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 信息搜索查詢服務是指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采取信息收集與檢索、數據組織與存儲、分類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網頁信息、文本、圖片、音視頻等信息檢索查詢服務。 信息社區平臺服務是指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上建立具有社會化特征的網絡活動平臺,可供注冊或群聚用戶同步或異步進行在線文本、圖片、音視頻交流的信息交互平臺。 信息即時交互服務指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并通過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瀏覽器等,為用戶提供即時發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圖片、音視頻)、文件等信息的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包括即時通信、交互式語音服務(IVR),以及基于互聯網的端到端雙向實時話音業務(含視頻話音業務)。 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指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通過建設公共服務平臺以及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面向用戶提供終端病毒查詢、刪除,終端信息內容保護、加工處理以及垃圾信息攔截、免打擾等服務。 B26? 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指為用戶提供公用通信網與互聯網之間或在互聯網上的電話號碼、互聯網域名資源、互聯網業務標識(ID)號之間的用戶身份轉換服務。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在此特指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業務。 B26-1? 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業務 互聯網域名解析是實現互聯網域名和IP地址相互對應關系的過程。 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業務是指在互聯網上通過架設域名解析服務器和相應軟件,實現互聯網域名和IP地址的對應關系轉換的服務。域名解析服務包括權威解析服務和遞歸解析服務兩類。權威解析是指為根域名、頂級域名和其他各級域名提供域名解析的服務。遞歸解析是指通過查詢本地緩存或權威解析服務系統實現域名和IP地址對應關系的服務。 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在此特指遞歸解析服務。 注:我國承諾的WTO減讓表中所列出的服務項目與本分類目錄中的業務名稱不一致時,其對應關系如下: 1.基礎電信服務中,移動話音和數據業務屬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2.國內業務中,話音服務、傳真服務、電路交換數據傳送業務含在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和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中;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屬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國內專線電路租用服務屬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3.國際業務中,話音服務、傳真服務、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服務屬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含在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和國際數據通信業務中;基于互聯網的國際閉合用戶群數據業務屬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利用國際專線的國際閉合用戶群數據服務屬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增值電信服務中,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交易處理)和電子數據交換屬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電子郵件、語音郵件、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存儲與傳送、存儲與調用)屬存儲轉發類業務;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屬信息服務業務;編碼和規程轉換屬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閱讀全文
? ? ? 文市函〔2015〕627號   文化部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做好文化市場主體準入工商前置(以下簡稱“先照后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解決部分地區存在的擅自停止部分審批項目、調整審批層級、增減審批條件以及超規定時限審批等問題,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貫徹落實文化市場主體準入“先照后證”制度。實施“先照后證”制度,是行政審批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務院部署,文化部將涉及演出、娛樂、網絡文化等主體準入審批項目實施“先照后證”制度。文化行政部門要按照便捷、高效、規范原則,完善工作流程,落實監管責任,依法規范行政審批工作。 (一)做好工作銜接。主動與工商行政部門溝通,已經建立工商登記信息推送機制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工商推送信息2個工作日內確認收悉,并督促指導文化市場主體申辦許可;未建立工商登記信息推送機制的,文化行政部門要主動指導文化市場主體在開展經營活動前依法辦理許可。 (二)簡化申報材料。在受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娛樂經營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業務時,工商行政部門已登記核準的經營主體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事項,以營業執照載明內容為準,文化行政部門不再要求提供辦理營業執照時已經提供的材料。 (三)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取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最低注冊資本100萬元、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最低注冊資本1000萬元的限制。文化行政部門在審批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娛樂場所、網絡文化等經營單位設立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及設立章程、合同、企業管理制度等材料,國家對外商投資有明確規定的以外。 (四)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取消文化行政部門對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總量和布局規劃的要求。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按照方便市場主體準入、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原則,對經營場所設立地點的認定做出具體規定。文化行政部門受理審批后,應當按照本地區統一的測量標準,對場所設立地點進行實地檢查,查驗場所周邊環境和距中小學校距離是否符合設立規定,并出具書面意見。 二、制定權力清單,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文化部將根據國務院相關要求,公布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清單(見附件1),明確審批項目、設立依據和審批層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制定本部門權力清單,公布所承擔的審批項目、條件、程序和時限,不得擅自增減項目、抬高或降低審批門檻,拖延辦理時限。 (五)規范審批層級。目前,個別省份文化行政部門將文化市場部分涉外審批項目進一步下放,出現跨地區報批難度大、審批效率低等問題,甚至造成地區和政策壁壘,阻礙文化產品的全國性流通。對于2013年以后文化部下放的涉外行政審批事項,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原則上不得再下放審批權限,降低審批層級?。 (六)做好政務信息公開。文化行政部門對承擔的每項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編制辦事指南,清晰、具體地列明申請條件、材料、基本流程、審批時限、注意事項等內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見錯誤示例。辦事指南要方便申請人取用,并提供電子文檔下載服務。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審批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應當及時、準確公開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進展情況和結果,確保申請人的知情權,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七)規范審批行為。文化行政部門要對承擔的審批事項制定業務手冊,逐項細化審批流程、標準、要點,嚴格規范行政裁量權。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臺賬管理制度,每一季度向上級部門報送審批情況(見附件2)。有條件地區可以試行建立申請人評議制度,每年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申請人,開展審批評議。加強審批行為監管,對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失職瀆職的經辦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八)建立隨機抽查機制。文化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文化市場和執法隊伍實際情況,建立隨機抽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根據本部門的權力清單,逐項梳理出文化市場檢查項目。對于法規要求現場檢查的,應當現場檢查,對于沒有明確要求的,原則上每年度對所轄區每一家文化市場主體至少進行一次普遍性檢查。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隨機抽查辦法,實行隨機確定抽檢企業,明確抽查范圍、比例、頻率、結果公示等內容。 三、提高審批人員履職能力。文化行政部門要通過加強培訓、案卷檢查等多種方式,努力提升審批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履職水平。 (九)推進電子政務,加快開展網上審批工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盡快部署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上開展審批工作。到2015年12月,所有審批工作均應通過平臺辦理。 (十)加強審批人員的培訓。文化部負責建立培訓師資庫、編撰培訓教材、建設在線培訓系統,對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負責人和師資隊伍進行培訓,每年不少于1次;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年度培訓計劃,培訓市、縣(區)文化市場行政審批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行政審批窗口工作人員和新任文化市場行政審批管理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文化部將定期開展行政審批評估檢查工作,對地方文化市場日常監管進行不定期抽查,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督導、落實。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2.文化市場行政審批臺賬報送表         文??化??部   2015年7月2日 附件1   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審批層級:文化部 (一)審批事項: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 (二)審批事項: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 (三)審批事項: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 子項:無 設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4項 二、審批層級: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一)審批事項: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子項: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設立審批;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設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六條 (二)審批事項: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九、《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九;《文化部關于實施〈《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 (三)審批事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二條,《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40項 (四)審批事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的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二條,《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42項 (五)審批事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二條,《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41項 (六)審批事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二條,《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43項 (七)審批事項: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七條 (八)審批事項: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審批 子項:舉辦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在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及臨時搭建場地進行的營業性演出審批;舉辦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在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進行的營業性演出審批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六條,《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86項 (九)審批事項: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六條 (十)審批事項:舉辦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六條 (十一)審批事項: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子項:一般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審批 設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3項、《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39項、《文化部、海關總署關于印發<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文市發〔2009〕21號) (十二)審批事項: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設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3項 (十三)審批事項:游戲游藝設備內容審核 子項:無 設立依據:《國務院關于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復制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發〔2014〕65號)附件1第22項;《文化部關于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游戲游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號) 三、審批層級:縣級文化行政部門 (一)審批事項: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子項:歌舞娛樂場所設立審批;游藝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設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九條 (二)審批事項: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七條 (三)審批事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八條 (四)審批事項: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條 (五)審批事項:營業性演出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四條 (六)審批事項: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縣級以上) 子項:無 設立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四條               抄送:國務院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辦公室。 文化部辦公廳?????????????????2015年7月20日印發 初校:陳??熙????終校:楊顥偉 ???   閱讀全文
國發〔201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不僅創造了新的消費需求,引發了新的投資熱潮,開辟了就業增收新渠道,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新空間,而且電子商務正加速與制造業融合,推動服務業轉型升級,催生新興業態,成為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新力量,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原動力。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管理方式不適應、誠信體系不健全、市場秩序不規范等問題,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決。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為減少束縛電子商務發展的機制體制障礙,進一步發揮電子商務在培育經濟新動力,打造“雙引擎”、實現“雙目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依靠改革推動科學發展,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著力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重大問題,大力推進政策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加快建立開放、規范、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進一步激發電子商務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創業活力,加速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實現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二)基本原則。一是積極推動。主動作為、支持發展。積極協調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各種矛盾與問題。在政府資源開放、網絡安全保障、投融資支持、基礎設施和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加大服務力度。推進電子商務企業稅費合理化,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釋放電子商務發展潛力,提升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水平。二是逐步規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法無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最大限度減少對電子商務市場的行政干預。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要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創業發展環境,進一步激發社會創業活力,拓寬電子商務創新發展領域。三是加強引導。把握趨勢、因勢利導。加強對電子商務發展中前瞻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研究,及時在商業模式創新、關鍵技術研發、國際市場開拓等方面加大對企業的支持引導力度,引領電子商務向打造“雙引擎”、實現“雙目標”發展,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創新動力,加速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步伐。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安全可靠的電子商務大市場基本建成。電子商務與其他產業深度融合,成為促進創業、穩定就業、改善民生服務的重要平臺,對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起到關鍵性作用。 二、營造寬松發展環境   (四)降低準入門檻。全面清理電子商務領域現有前置審批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國務院審改辦,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一步簡化注冊資本登記,深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改革。(工商總局、中央編辦)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放寬電子商務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完善相關管理措施。(省級人民政府)推進對快遞企業設立非法人快遞末端網點實施備案制管理。(郵政局)簡化境內電子商務企業海外上市審批流程,鼓勵電子商務領域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匯局、證監會、人民銀行)放開外商投資電子商務業務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探索建立能源、鐵路、公共事業等行業電子商務服務的市場化機制。(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合理降稅減負。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加快推進“營改增”,逐步將旅游電子商務、生活服務類電子商務等相關行業納入“營改增”范圍。(財政部、稅務總局)   (六)加大金融服務支持。建立健全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機制。(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研究鼓勵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在境內上市等相關政策。(證監會)支持商業銀行、擔保存貨管理機構及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無形資產、動產質押等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商業保理機構、電子商務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服務,進一步拓展電子商務企業融資渠道。(人民銀行、商務部)引導和推動創業投資基金,加大對電子商務初創企業的支持。(發展改革委)   (七)維護公平競爭。規范電子商務市場競爭行為,促進建立開放、公平、健康的電子商務市場競爭秩序。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探索建立風險監測、網上抽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的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機制,完善部門間、區域間監管信息共享和職能銜接機制。依法打擊網絡虛假宣傳、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反國家出口管制法規政策跨境銷售兩用品和技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電子商務產品質量提升行動,促進合法、誠信經營。(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重點查處達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通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商務部)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研究進一步加大網絡商業方法領域發明專利保護力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知識產權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一步加大政府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采購的力度。(財政部)各級政府部門不得通過行政命令指定為電子商務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應商,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電子商務的競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促進就業創業   (八)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把發展電子商務促進就業納入各地就業發展規劃和電子商務發展整體規劃。建立電子商務就業和社會保障指標統計制度。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網絡平臺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拓展業務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電子商務創業園區,指導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持和創業孵化服務。加強電子商務企業用工服務,完善電子商務人才供求信息對接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統計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九)加強人才培養培訓。支持學校、企業及社會組織合作辦學,探索實訓式電子商務人才培養與培訓機制。推進國家電子商務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各類培訓機構增加電子商務技能培訓項目,支持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崗前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加快培養電子商務領域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以及組織職工培訓的電子商務企業,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職業院校、社會培訓機構和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網絡創業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教育部、財政部)   (十)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企業特別是網絡商戶勞動用工,經工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應與招用的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也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按規定將網絡從業人員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對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商戶,其從業人員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可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長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網絡商戶,可在工商注冊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參加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滿足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優惠政策條件的網絡商戶,可享受社會保險優惠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四、推動轉型升級   (十一)創新服務民生方式。積極拓展信息消費新渠道,創新移動電子商務應用,支持面向城鄉居民社區提供日常消費、家政服務、遠程繳費、健康醫療等商業和綜合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發展。加快推動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業網絡服務能力,支持文化產品電子商務平臺發展,規范網絡文化市場。支持教育、會展、咨詢、廣告、餐飲、娛樂等服務企業深化電子商務應用。(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鼓勵支持旅游景點、酒店等開展線上營銷,規范發展在線旅游預訂市場,推動旅游在線服務模式創新。(旅游局、工商總局)加快建立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完善網上交易在線投訴及售后維權機制,研究制定7天無理由退貨實施細則,促進網絡購物消費健康快速發展。(工商總局)   (十二)推動傳統商貿流通企業發展電子商務。鼓勵有條件的大型零售企業開辦網上商城,積極利用移動互聯網、地理位置服務、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務質量。支持中小零售企業與電子商務平臺優勢互補,加強服務資源整合,促進線上交易與線下交易融合互動。(商務部)推動各類專業市場建設網上市場,通過線上線下融合,加速向網絡化市場轉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鋼鐵、林業等行業電子商務平臺規范發展的相關措施。(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制定完善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范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網絡經營行為,加強互聯網食品藥品市場監測監管體系建設,推動醫藥電子商務發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衛生計生委、商務部)   (十三)積極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加強互聯網與農業農村融合發展,引入產業鏈、價值鏈、供應鏈等現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出臺支持政策措施。(商務部、農業部)加強鮮活農產品標準體系、動植物檢疫體系、安全追溯體系、質量保障與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大力發展農產品冷鏈基礎設施。(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開展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推動信息進村入戶,利用“萬村千鄉”市場網絡改善農村地區電子商務服務環境。(商務部、農業部)建設地理標志產品技術標準體系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支持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宣傳和銷售地理標志產品,鼓勵電子商務平臺服務“一村一品”,促進品牌農產品走出去。鼓勵農業生產資料企業發展電子商務。(農業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支持林業電子商務發展,逐步建立林產品交易誠信體系、林產品和林權交易服務體系。(林業局)   (十四)創新工業生產組織方式。支持生產制造企業深化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三維(3D)設計及打印等信息技術在生產制造各環節的應用,建立與客戶電子商務系統對接的網絡制造管理系統,提高加工訂單的響應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網絡消費者個性化需求,建立網絡化經營管理模式,發展“以銷定產”及“個性化定制”生產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大力開展品牌經營,優化配置研發、設計、生產、物流等優勢資源,滿足網絡消費者需求。(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鼓勵創意服務,探索建立生產性創新服務平臺,面向初創企業及創意群體提供設計、測試、生產、融資、運營等創新創業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十五)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建設完善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臺,制定相關應用服務的政策措施,推動金融機構、電信運營商、銀行卡清算機構、支付機構、電子商務企業等加強合作,實現移動金融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規模化應用;推廣應用具有硬件數字證書、采用國家密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算法的移動智能終端,保障移動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實性;制定在線支付標準規范和制度,提升電子商務在線支付的安全性,滿足電子商務交易及公共服務領域金融服務需求;鼓勵商業銀行與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多元化金融服務合作,提升電子商務服務質量和效率。(人民銀行、密碼局、國家標準委)   (十六)規范網絡化金融服務新產品。鼓勵證券、保險、公募基金等企業和機構依法進行網絡化創新,完善互聯網保險產品審核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適應互聯網證券、保險、公募基金產品銷售等互聯網金融活動的新型監管方式。(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規范保險業電子商務平臺建設,研究制定電子商務涉及的信用保證保險的相關扶持政策,鼓勵發展小微企業信貸信用保險、個人消費履約保證保險等新業務,擴大信用保險保單融資范圍。完善在線旅游服務企業投保辦法。(保監會、銀監會、旅游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完善物流基礎設施   (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終端及智慧物流平臺建設。推動跨地區跨行業的智慧物流信息平臺建設,鼓勵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發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組織新模式。(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郵政局、發展改革委)支持物流(快遞)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設施建設,鼓勵社區物業、村級信息服務站(點)、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務。支持快遞服務網絡向農村地區延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部、郵政局、農業部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推進電子商務與物流快遞協同發展。(財政部、商務部、郵政局)鼓勵學校、快遞企業、第三方主體因地制宜加強合作,通過設置智能快件箱或快件收發室、委托校園郵政局所代為投遞、建立共同配送站點等方式,促進快遞進校園。(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郵政局、商務部、教育部)根據執法需求,研究推動被監管人員生活物資電子商務和智能配送。(司法部)有條件的城市應將配套建設物流(快遞)配送站、智能終端設施納入城市社區發展規劃,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和物流(快遞)企業對網絡購物商品包裝物進行回收和循環利用。(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八)規范物流配送車輛管理。各地區要按照有關規定,推動城市配送車輛的標準化、專業化發展;制定并實施城市配送用汽車、電動三輪車等車輛管理辦法,強化城市配送運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車輛的便利通行;鼓勵采用清潔能源車輛開展物流(快遞)配送業務,支持充電、加氣等設施建設;合理規劃物流(快遞)配送車輛通行路線和貨物裝卸搬運地點。對物流(快遞)配送車輛采取通行證管理的城市,應明確管理部門、公開準入條件、引入社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十九)合理布局物流倉儲設施。完善倉儲建設標準體系,鼓勵現代化倉儲設施建設,加強偏遠地區倉儲設施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林業局)各地區要在城鄉規劃中合理規劃布局物流倉儲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供地計劃中合理安排倉儲建設用地,引導社會資本進行倉儲設施投資建設或再利用,嚴禁擅自改變物流倉儲用地性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物流(快遞)企業發展“倉配一體化”服務。(商務部、郵政局)   六、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二十)加強電子商務國際合作。積極發起或參與多雙邊或區域關于電子商務規則的談判和交流合作,研究建立我國與國際認可組織的互認機制,依托我國認證認可制度和體系,完善電子商務企業和商品的合格評定機制,提升國際組織和機構對我國電子商務企業和商品認證結果的認可程度,力爭國際電子商務規制制定的主動權和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話語權。(商務部、質檢總局)   (二十一)提升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效率。積極推進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檢驗檢疫、結匯、繳進口稅等關鍵環節“單一窗口”綜合服務體系建設,簡化與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返修與退運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探索建立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負面清單、風險監測制度,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貨物通關與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及相關物流企業誠信分類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傳入、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種資源流失。(海關總署、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大力支持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先行先試,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加快在全國范圍推廣。(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二十二)推動電子商務走出去。抓緊研究制定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在業務范圍內加大對電子商務企業境外投資并購的貸款支持,研究制定針對電子商務企業境外上市的規范管理政策。(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簡化電子商務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拓寬其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業務辦理渠道。(外匯局)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建立海外營銷渠道,創立自有品牌。各駐外機構應加大對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的服務力度。進一步開放面向港澳臺地區的電子商務市場,推動設立海峽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鼓勵發展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電子商務合作,擴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點,建立政府、企業、專家等各個層面的對話機制,發起和主導電子商務多邊合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構筑安全保障防線   (二十三)保障電子商務網絡安全。電子商務企業要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相關要求,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設備和網絡安全產品,建設完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數據資源安全管理體系和網絡安全應急處置體系,鼓勵電子商務企業獲得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加強與網絡安全專業服務機構、相關管理部門的合作,共享網絡安全威脅預警信息,消除網絡安全隱患,共同防范網絡攻擊破壞、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國家認監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密碼局)   (二十四)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建立電子認證信任體系,促進電子認證機構數字證書交叉互認和數字證書應用的互聯互通,推廣數字證書在電子商務交易領域的應用。建立電子合同等電子交易憑證的規范管理機制,確保網絡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信息保護,保障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密碼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五)預防和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犯罪。電子商務企業要切實履行違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記錄及日志留存、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等責任和義務,加強對銷售管制商品網絡商戶的資格審查和對異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監控,防范電子商務在線支付給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洗錢等便利,并為打擊網絡違法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加強電子商務企業與相關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跨機構合作機制,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網絡盜竊、網絡詐騙、網上非法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公安部、工商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健全支撐體系   (二十六)健全法規標準體系。加快推進電子商務法立法進程,研究制定或適時修訂相關法規,明確電子票據、電子合同、電子檢驗檢疫報告和證書、各類電子交易憑證等的法律效力,作為處理相關業務的合法憑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制定適合電子商務特點的投訴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統一產品編碼的電子商務交易產品質量信息發布規范,建立電子商務糾紛解決和產品質量擔保責任機制。(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逐步推行電子發票和電子會計檔案,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稅務總局、財政部、檔案局、國家標準委)建立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擴大電子商務統計的覆蓋面,增強統計的及時性、真實性。(統計局、商務部)統一線上線下的商品編碼標識,完善電子商務標準規范體系,研究電子商務基礎性關鍵標準,積極主導和參與制定電子商務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委、商務部)   (二十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動電子商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推進人口、法人、商標和產品質量等信息資源向電子商務企業和信用服務機構開放,逐步降低查詢及利用成本。(工商總局、商務部、公安部、質檢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息的交換共享,推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建立健全電子商務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商務部)推動電子商務領域應用網絡身份證,完善網店實名制,鼓勵發展社會化的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發展電子商務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務,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保障制度,推動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在電子商務中的推廣應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十八)強化科技與教育支撐。開展電子商務基礎理論、發展規律研究。加強電子商務領域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智能交易等核心關鍵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網絡定制服務、網絡平臺服務、網絡交易服務、網絡貿易服務、網絡交易保障服務技術研發與應用示范工程。強化產學研結合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企業組建產學研協同創新聯盟。探索建立電子商務學科體系,引導高等院校加強電子商務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更多的高層次復合型專門人才。(科技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建立預防網絡詐騙、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個人信息等相關知識的宣傳與服務機制。(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十九)協調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發展。各地區要把電子商務列入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區域發展規劃和對外經貿合作戰略,立足城市產業發展特點和優勢,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和功能聚集,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統籌協調、錯位發展。推動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建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加快開展電子商務法規政策創新和試點示范工作,為國家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規和政策提供實踐依據。加強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電子商務示范城市的支持與指導。(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臺具體政策。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要完善電子商務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研究重大問題,加強指導和服務。有關社會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監督作用,推動行業自律和服務創新。相關部門、社團組織及企業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密切協作,開拓創新,共同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社會共治、輻射全球的電子商務大市場,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國務院 2015年5月4日 閱讀全文
2015-03-13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后進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 2015年2月24日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物業管理師注冊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無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取消 2 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審批 證監會 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3 期貨交易場所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審批 證監會 無 取消 4 期貨交易場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審批 證監會 無 取消 5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取消 6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收費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取消 7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使用審批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 取消 8 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取消 9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取消 10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 證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取消 11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保監會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2 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取消 13 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并、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保監會 無 取消 14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39號) 取消 15 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準 保監會 無 取消 16 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 保監會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取消 17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無 《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取消 18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19 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無《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軟件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  《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取消 20 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21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 財政部 無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 取消 22 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財政部 無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 取消 23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取消 24 境外(包括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 財政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取消 25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26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取消 27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征增值稅審核 稅務總局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取消 28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審核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取消 29 拍賣行拍賣免征增值稅貨物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取消 30 營改增后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取消 31 營改增后軍隊轉業干部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取消 32 營改增后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民政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取消 33 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 取消 34 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取消 35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審核 稅務總局 無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取消 36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取消 37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變更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取消 38 國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及實施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無 《國防專利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8號) 取消 39 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民政部 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取消 40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民政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取消 41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無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42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取消 43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于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 取消 44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取消 45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19號) 取消 46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臨時增加采伐限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于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取消 47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無《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8 啟動實施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審批 無《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取消 49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于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取消 50 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于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取消 51 跨區域重點推廣示范項目審批 無《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范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取消 52 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審核 無《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取消 53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國務院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西部〔2010〕1382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取消 54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規劃審批 無《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規劃技術規程》(GB/T20416-200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  《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林護發〔2005〕55號)取消 55 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海域類)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國務院關于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2〕13號) 取消 56 國務院批準的用島項目建筑物和設施登記核準 無《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島字〔2010〕775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國海島字〔2011〕225號)取消 57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審批 無《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0〕44號)取消 58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 無《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取消 59 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認定 教育部 無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教技發廳〔2004〕1號) 取消 60 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取消 61 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核準 無《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取消 62 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 無《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開展礦產地儲備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28號)取消 6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無《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取消 64 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 無《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取消 65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 無《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取消 66 國土資源部科技平臺建設審批 無《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  《關于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3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3〕72號)取消 67 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 無《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57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取消 68 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 無《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取消 69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資質認定 交通運輸部 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取消 70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機構 71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2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無《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3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子項“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74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7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取消 76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延期繳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取消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77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減免審批 海關總署 無 《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定》(署稅發〔2012〕437號) 取消 78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79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質檢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80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冊登記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取消 81 國家級裁判員審批 體育總局 無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 取消 82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PC) 中國民航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3 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84 航空營運人運輸危險品資格批準 無 85 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資格認可 無 86 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 無 87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核 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88 民用航空器地址編碼指配 無《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取消 89 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公安部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90 航行港澳船舶證明書核發 公安部 無 取消 91 一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公安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取消 92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定點生產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無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93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中國氣象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下放至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94 商用密碼科研單位審批 國家密碼局 無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取消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28項,其中準入類4項,水平評價類2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礦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 中國煤炭建設協會 準入類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建人教〔2001〕162號)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2 冶金監理工程師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準入類 《關于印發〈冶金工業部工程建設監理(試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1994)冶建字第451號) 取消 3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取消 4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證監會 準入類 取消 5 建筑保溫工程項目經理 水平評價類《關于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取消 6 地面供暖工程項目經理 水平評價類取消 7 建筑防水工程項目經理 水平評價類取消 8 古建園林工程項目經理 水平評價類取消 9 裝飾(住宅)監理(師) 水平評價類《關于開展建筑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取消 10 裝飾項目經理 水平評價類取消 11 裝飾材料管理師 水平評價類取消 12 裝飾資料管理師 水平評價類取消 13 裝飾施工管理師 水平評價類取消 14 裝飾質量管理師 水平評價類取消 15 建筑裝飾設計師(含室內陳設、家具與廚衛、幕墻設計) 水平評價類取消 16 建筑表現制作師 水平評價類取消 17 民族(古)建筑維護師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18 民族(古)建筑修繕師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19 中國古建營造師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20 民族建筑設計師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21 室內設計師 水平評價類《關于重新印發〈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室協〔2007〕026號)取消 22 景觀設計師 水平評價類《關于開展全國景觀設計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工作的通知》(中裝協〔2007〕007號)取消 23 建設行業專業技術管理職業資格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24 建筑業企業法務總監(法務經理)、法務助理 水平評價類《關于推進建筑業企業法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協〔2007〕16號)取消 25 房地產置業法律顧問(咨詢師)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26 全國電氣智能應用水平考試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27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上崗資格 水利部 水平評價類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單位考核辦法》(水利部水保〔1997〕410號) 取消 28 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資格 水利部 水平評價類 《關于建立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制度和進行培訓發證工作的通知》(電生字〔1994〕7號)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39項,均為水平評價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航空攝影沖洗員 水平評價類《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取消民航行業已依照有關規章實施人員內部管理 2 航空攝影照相設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3 計算機系統及網絡設備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4 空調設備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5 氣象傳真設備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6 氣象電傳設備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7 氣象對空廣播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8 氣象雷達設備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9 氣象填圖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10 氣象衛星云圖接收設備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11 氣象無線電設備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12 氣象自動觀測系統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13 氣象自動填圖設備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14 全向信標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15 甚高頻收、發信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16 塔臺集中控制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17 通用航空報(話)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18 無線電短波收、發信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19 顯示設備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20 一次雷達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21 儀表著陸系統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22 油機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23 有線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24 著陸雷達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25 自動轉報機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26 自動轉報控制席報務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27 飛機維護機械員 水平評價類取消 28 木地板導購員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29 木地板工程監理師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水平 評價類 無 取消 30 化工操作工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31 化學清洗防腐蝕工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32 旋渦爐工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取消 33 陳設藝術設計師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34 罐頭封口技能師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35 罐頭殺菌技能師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36 室內裝飾材料師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37 室內裝飾監理師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38 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39 中國輕工業設計師 水平評價類無取消 附件3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0項) 序號 項目名稱 主辦單位 處理決定 1 保監會系統五一勞動獎狀 保監會 取消 2 保監會系統五一勞動獎章 保監會 取消 3 保監會系統女職工文明示范崗 保監會 取消 4 保監會系統五一巾幗標兵 保監會 取消 5 保監會系統青年五四獎章 保監會 取消 6 保監會系統青年文明號 保監會 取消 7 保監會系統青年崗位能手 保監會 取消 8 保監會系統優秀團員、團干部、五四紅旗團組織 保監會 取消 9 民航優秀工程設計獎 取消 10 全國民航文明單位 取消 附件4 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  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21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 2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 3 食鹽定點生產、碘鹽加工企業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4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5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 6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 7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布) 9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10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1 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12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13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14 內資電影制片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15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16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17 期貨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18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9 證券金融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75號) 20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21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附件5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4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6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 《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新聞辦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新聞辦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15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0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于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21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22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23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4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5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6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7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8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29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證監會 30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1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32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3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4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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