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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信大興 2024-06-24 2024年5月15日,中央網信辦、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門聯合公布《互聯網政務應用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稱《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出臺《規定》旨在提高互聯網政務應用安全防護水平,保障和促進互聯網政務應用安全穩定運行。   一、《規定》的適用范圍?  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建設運行互聯網政務應用,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中的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部分群團機關。本《規定》中的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政務應用,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在互聯網上設立的門戶網站,通過互聯網提供公共服務的移動應用程序(含小程序)、公眾賬號等,以及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  列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互聯網門戶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公眾賬號,以及電子郵件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有關內容執行。  二、為什么一個黨政機關最多開設一個門戶網站?一個黨政機關網站原則上只注冊一個中文域名和一個英文域名?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原則上一個單位最多開設一個網站。《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網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國辦函〔2018〕55號)要求,一個政府網站原則上只注冊一個中文域名和一個英文域名,如已有多個符合要求的域名,應明確主域名。  三、機關事業單位移動應用程序在已備案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或機關事業單位網站上分發的考慮?  機關事業單位移動應用程序是面向公眾服務的重要窗口,網民訪問量大、社會影響大、公信力高,易成為假冒仿冒行為的重點對象,一旦其被假冒仿冒,將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產生較大危害。在已備案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或機關事業單位網站分發移動應用程序,經過了嚴格的審核,確保來源可信,可從源頭上防范假冒仿冒機關事業單位移動應用程序。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依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的已備案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分發移動應用程序,或在機關事業單位網站分發移動應用程序。截至目前,已于2023年9月27日、2024年4月8日公布兩批共計49家完成備案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名單。  四、什么是機關事業單位電子證書?如何使用電子證書核驗身份?  本《規定》所稱機關事業單位電子證書,是指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為機關頒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電子證書,以及為事業單位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電子證書,作為其在網絡空間的權威身份憑證。機關事業單位網絡身份憑證與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規定》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通過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分發移動應用程序時,應當向平臺運營者提供電子證書或紙質證書用于身份核驗;開辦微博、公眾號、視頻號、直播號等公眾賬號,應當向平臺運營者提供電子證書或紙質證書用于身份核驗。機關事業單位使用電子證書進行身份核驗的,不再向互聯網平臺運營者等提供銀行賬戶信息、機構公函、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證明材料。為支持使用電子證書進行身份核驗,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將提供機關事業單位網絡身份公共驗證服務。平臺運營者經授權可使用該服務核驗機關事業單位身份。  目前,中央編辦正積極準備開展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網絡身份管理試點工作,以點帶面組織推進。《規定》實施后,試點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可先行使用電子證書進行身份核驗。試點結束、全面推開后,機關事業單位建設運行互聯網政務應用將主要通過電子證書核驗身份。  五、什么是機關事業單位網上名稱?命名規則是什么?  本《規定》所稱網上名稱,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在各類互聯網政務應用中使用的名稱,包括但不限于網站名稱、網站中英文域名、移動應用程序(含小程序)名稱、公眾賬號名稱以及電子郵件系統域名等。  網上名稱是機關事業單位名稱的一種,應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質,便于公眾識別。由于目前機關事業單位網上名稱管理規則不夠健全,一些互聯網政務應用命名較為隨意,導致公眾難以識別,也給各種假冒仿冒行為提供可乘之機,有必要對機關事業單位網上名稱加以規范。  互聯網政務應用命名原則體現在《規定》第八條中,即互聯網政務應用的名稱優先使用實體機構名稱、規范簡稱,使用其他名稱的,原則上采取區域名加職責名的命名方式,并在顯著位置標明實體機構名稱。中央編辦將出臺詳細辦法規范互聯網政務應用名稱。  目前,中央編辦正積極準備開展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網絡身份管理試點工作,參與試點的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網上名稱命名規則申請和使用網上名稱,對已使用的網上名稱,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申請核準。試點結束、全面推開后,網上名稱命名規則將逐步覆蓋所有機關事業單位互聯網政務應用。  六、什么是機關事業單位網上標識?怎么加注網上標識?  本《規定》所稱網上標識,是指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準后統一頒發的、在網絡空間表明機關事業單位機構類別的電子標識。  為便于公眾準確、直觀識別機關事業單位,同時防范假冒仿冒互聯網政務應用行為,有必要為互聯網政務應用設置專屬網上標識。按照《規定》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網站首頁底部中間位置加注網上標識。中央網信辦會同中央編辦協調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以及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在移動應用程序下載頁面、公眾賬號顯著位置加注網上標識。  目前,中央編辦正積極準備開展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網絡身份管理試點工作。為了確保網上標識的有效性、安全性,試點工作期間,網上標識使用范圍限定為試點地區的互聯網政務應用。試點結束、面上推開后,網上標識使用范圍將逐步覆蓋全國互聯網政務應用。  七、以集約化模式建設黨政機關網站的主要考慮?  集約化建設是提高專業化運維管理和安全防護水平、突出防護重點、解決技術和人力資源不足的有效手段,也有助于節約建設資金、破解“信息孤島”“數據煙囪”等難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發辦〔2017〕47號)要求,政府網站發展要遵循集約節約原則,加強統籌規劃和頂層設計,優化技術、資金、人員等要素配置,避免重復建設,打造協同聯動、規范高效的政府網站集群,實現網站的統一管理、統一防護,提高網站綜合防護能力。  縣級黨政機關各部門以及鄉鎮黨政機關通常在技術能力、安全防護能力、系統建設維護經費、專業人員隊伍等方面存在不足,難以保障網站持續安全運行,因此要求縣級黨政機關各部門以及鄉鎮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單獨建設網站,可利用上級黨政機關網站平臺開設網頁、欄目、發布信息。  八、互聯網政務應用不得綁定單一互聯網平臺的原因?  互聯網政務應用是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互聯網提供公共服務的載體,應當保證服務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確保全體公民公平可及地獲得服務。互聯網政務應用綁定單一互聯網平臺,可能導致某些用戶因為不使用該平臺而無法訪問相關公共服務,從而造成使用服務的不平等,形成使用鴻溝。  九、互聯網政務應用鏈接有哪些安全要求?如何設置黨政機關門戶網站鏈接跳轉提示?  當前,利用外部鏈接進行惡意活動已經成為犯罪分子慣用的攻擊方法,犯罪分子可將過期未及時注銷的網站域名進行重新注冊,并將該網站鏈接指向色情、賭博等非法應用,或者通過篡改將合法鏈接地址替換為非法應用地址。鑒此,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外部鏈接的安全檢查。一是確認鏈接的內容。互聯網政務應用中鏈接指向的內容應當具有嚴肅性,要與政務等履行職能的活動相關,或屬于便民服務的范圍(如提供天氣預報、交通擁堵狀況信息)。二是定期檢查。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互聯網政務應用鏈接清單,根據清單進行維護,定期檢查鏈接的有效性和適用性,及時處置異常鏈接。  同時,黨政機關門戶網站跳轉到非黨政機關網站時,應當在用戶點擊鏈接時彈出明確提示窗口,如提示“網頁正在跳轉至非黨政機關網站”。各黨政機關應當根據自身實際和管理要求,設置更嚴格的規定,如在鏈接離開本黨政機關網站時,統一作出提示和免責聲明。  十、哪些互聯網政務應用應當符合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安全保護要求?  中央和國家機關、地市級以上地方黨政機關門戶網站,以及承載重要業務應用的機關事業單位網站、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等,一旦網站內容被篡改或敏感信息被竊取,將會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或混亂,按照現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指南要求,應當將網絡安全防護等級定為第三級,并且開展相應級別的安全防護。  十一、互聯網政務應用設置訪問控制策略的必要性?如何設置互聯網政務應用面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使用的功能和互聯網電子郵箱系統的訪問權限?  訪問控制是保護網絡安全的一項基礎和重要措施,決定了哪些用戶或設備可以訪問哪些資源,以及以何種方式訪問。互聯網政務應用存儲大量高價值數據,相關功能的操作權限也很敏感,故實施訪問控制十分必要。  互聯網政務應用面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使用的功能和互聯網電子郵箱系統,由于其使用人員相對固定,設置訪問控制策略,對接入的IP地址段或設備實施訪問限制,可有效防范外部入侵。同時,鑒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境外使用互聯網政務應用時,賬號和密碼容易被竊取、被惡意利用,《規定》要求確需境外訪問的,按照白名單方式開通特定時段、特定設備或賬號的訪問權限。  十二、如何加強互聯網政務應用外包單位和人員的安全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委托外包單位開展互聯網政務應用開發和運維時,應當加強對互聯網政務應用外包單位和人員的安全管理。一是在選擇外包單位時,應當選擇具備一定技術實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單位。二是以合同等手段明確外包單位應當履行的網絡安全防護、及時響應和處理安全事件、定期安全評估和審計等網絡和數據安全責任,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考核問責。三是督促外包單位嚴格按照約定使用、存儲、處理數據,確保數據安全性和完整性。四是未經委托的機關事業單位同意,外包單位不得轉包、分包合同任務,不得訪問、修改、披露、利用、轉讓、銷毀數據。  同時,將互聯網政務應用開發和運維進行外包時,受委托單位的外包服務人員將獲得訪問互聯網政務應用的物理便利條件(如駐場服務)或一定的系統訪問權限。為此,應當建立嚴格的授權訪問機制,有效控制和管理對敏感數據和關鍵業務的訪問,防止未授權的使用、泄露、篡改或破壞。操作系統、數據庫、機房等最高管理員權限必須由本單位在編人員專人負責,不得擅自委托外包單位人員管理使用;應當按照最小必要原則對外包單位人員進行精細化授權,在授權期滿后及時收回權限。  十三、加強互聯網政務應用開發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開發階段產生的安全風險具有持續性和隱蔽性,有可能在軟件的全生命周期中留下安全隱患,嚴重危害互聯網政務應用的安全運行。因此,應當加強互聯網政務應用的開發安全管理,在軟件開發的需求分析、設計、編碼、測試、部署和維護等各個階段,均采取安全檢測和防護措施。特別是針對大量使用開源代碼等外部代碼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應當組織開展代碼安全檢測,及時發現代碼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并及時修復,從源頭上提升互聯網政務應用的安全性。  十四、對與人身財產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相關的互聯網政務應用和電子郵件系統可以采取哪些身份認證措施?  《規定》要求,對與人身財產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相關的互聯網政務應用和電子郵件系統,應當采取身份認證措施。一是多因素鑒別。要求用戶在登錄時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驗證因素(如口令、指紋、手機驗證碼等),以證明其身份。即使其中一個因素被破解,其他因素仍然可以阻止非法訪問,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二是系統超時退出。在用戶一段時間不活躍后,自動結束會話并強制用戶賬號為退出狀態,以防止其他人利用用戶的已登錄狀態進行非法操作。三是限制登錄失敗次數。在用戶連續多次輸入錯誤的身份驗證信息后,系統暫時鎖定該賬號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暴力破解或猜測口令等攻擊手段。四是賬號與終端綁定。將賬號與特定的設備或終端進行綁定,使得該賬號只能在指定的設備或終端上登錄,以防止賬號被盜用后在其他設備上進行非法操作。同時,《規定》還提出了鼓勵采用電子證書等身份認證措施。  十五、關閉郵件自動轉發、自動下載附件功能有什么好處?  關閉機關事業單位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的郵件自動轉發功能,可以防止出現郵箱里的敏感信息在使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發給未經授權的接收者,造成信息泄露的情況發生。關閉自動下載附件功能,可以防止設備在不經過用戶確認的情況下下載并執行惡意附件,降低病毒、木馬或其他惡意軟件感染的風險。同時,關閉郵件自動轉發、自動下載附件功能還有助于更有效追蹤郵件的流轉軌跡和附件的處理情況。  十六、如何整治假冒仿冒互聯網政務應用?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整治假冒仿冒互聯網政務應用。一是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網信部門開展針對假冒仿冒互聯網政務應用的掃描監測,受理相關投訴舉報。二是對疑似假冒仿冒線索,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確認相關互聯網政務應用開辦主體是否為機關事業單位。三是確屬假冒仿冒的,由網信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停止域名解析、阻斷互聯網連接和下線處理等措施。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十七、新開辦和在用互聯網政務應用落實《規定》的要求?  《規定》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新開辦互聯網政務應用,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執行。對于在用互聯網政務應用,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對照《規定》各項要求進行自查,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問題整改。中央網信辦、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適時開展《規定》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閱讀全文
2024-06-0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更好回應人民群眾關切,服務保障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請在提出意見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王永明,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電子郵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6月20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適用范圍】 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持卡人作為原告】 不記名預付卡的持卡人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記名預付卡持卡人與預付卡或者預付式消費合同記載當事人不一致,但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合法持卡人,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有其他證據證明消費者與經營者存在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消費者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監護人作為原告】 監護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由經營者向被監護人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監護人以被監護人名義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監護人釋明應以其本人名義起訴。 第四條【名義經營者作為責任主體】 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以其并非實際經營者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消費者請求應予支持: (一)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 (二)經營者的其他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 第五條【商業特許經營體系內責任主體】 消費者與同一品牌商業特許經營體系內企業標志或者注冊商標使用權的特許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因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被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被特許人事先同意承擔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 (二)被特許人事后追認預付式消費合同; (三)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消費者可以直接請求被特許人向其履行債務; (四)被特許人的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 消費者與被特許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因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雖不存在前款情形,特許人對消費者損失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消費者請求特許人按照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商場場地出租者作為責任主體】 消費者在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處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租賃期滿或者經營者終止經營后,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關于柜臺出租者責任的規定。 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場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承擔償還剩余預付款本息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場地出租者明知或者應知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在租賃其場地經營期間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費者請求其與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場地出租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向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清算義務人和幫助逃債人作為責任主體】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清理資產和負債、通知消費者辦理返還預付款等事宜。經營者依法應當清算但未及時進行清算,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第三人和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預付式消費合同的解釋】 經營者未與消費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等內容訂立書面合同或者雖訂立書面合同但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規定對合同內容可以作出兩種以上解釋,消費者主張就合同內容作出對其有利的解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效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合同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或者預付款金額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除外。 經營者主張從預付款中抵扣已經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付費游戲等服務; (二)經營者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服務; (三)經營者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服務的價款數額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 第十一條【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的轉讓】 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的,自債權轉讓通知到達經營者時對經營者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發生效力后,受讓人請求經營者依據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讓人請求經營者提供預付卡更名、修改密碼等服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消費者拒絕經營者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繼續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消費者對預付式消費合同的解除權】 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致使消費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務;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三)變更服務人員等行為導致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具有人身、專業等信賴的服務喪失信任基礎; (四)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但無法正常提供服務; (五)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消費者合理原因解除合同】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 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后支付預付款的除外。 預付式消費合同對消費者無理由退款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經營者返還預付款責任】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已收取預付款扣減其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后的余額,為經營者應當返還消費者的剩余預付款。 第十七條【當事人賠償損失責任】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等規定請求賠償其支付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處理】 預付式消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預付款尚有剩余,消費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經營者請求延長合同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當事人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事人過錯、繼續履行合同的現實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決。 消費者未按照約定在預付式消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消費全部預付款,延長合同履行期限或者退還剩余預付款導致經營者損失,經營者請求消費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退款利率】 當事人對返還預付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經營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經營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已將預付款轉入監管賬戶,消費者請求按被監管資金的實際利率計算應返還的被監管部分預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退款利息起算時間】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時起計算利息。 當事人對返還預付款利息起算時間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已消費價款的計算】 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惠比例,按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根據前款規定,按折扣價或者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成本,經營者主張按成本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預付式消費合同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已消費價款的計算】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服務或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合同約定原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消費者主張合同約定原價明顯不合理,經營者不能提供其按原價進行交易的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預付式消費合同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支付價款責任以預付款為限】按折扣價或者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未超出消費者預付款,但按原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超出消費者預付款,經營者請求消費者支付按原價計算超出預付款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剩余贈送消費金額等的處理】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約定贈送的商品、服務或者消費金額未全部交付或者消費,經營者主張不再承擔剩余商品、服務或者消費金額贈送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已經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處理】 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確定不發生效力或者履行期限屆滿后請求返還剩余預付款,經營者主張消費者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人民法院對經營者主張不予支持,但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較高,不返還或折價補償對經營者明顯不公平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計時卡的退款】 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在履行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不限次數服務,消費者請求按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的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內請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請求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欺詐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經營者存在下列行為,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經營者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二)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三)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 (四)隱瞞計劃終止經營或者不能正常經營的事實,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 (五)存在其他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經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提供預付卡激活等服務的責任】 消費者請求經營者對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請求經營者對尚有資金余額的記名預付卡提供掛失和補辦服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收取激活、換卡、掛失和補辦等服務費用明顯高于成本,消費者請求返還超過成本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經營者應當舉證證明其提供激活、換卡、掛失和補辦等服務的成本。 第二十九條【償還消費借款責任】 消費借貸合同的貸款人請求消費者償還借款本息,消費者主張其僅應當在經營者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范圍內償還借款本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消費者主張應予支持: (一)貸款人與經營者惡意串通,套取消費者預付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與經營者就預付款貸款有合作關系的貸款人在訂立消費借貸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經營者不具備履約能力或者未審查經營者履約能力,仍然向消費者貸款用于支付該經營者預付款,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 貸款人經審查經營者資產負債情況、貸款規模、兌付商品和提供服務能力等情況,基于一般經營者的判斷,認為在經營者正常經營情況下貸款消費者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會面臨兌付風險的,可以認定貸款人已經履行前款規定的對經營者履約能力的審查義務。 貸款人請求經營者償還其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范圍之外的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經營者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消費次數、消費金額、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消費者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第三十一條【預付卡的范圍】 本解釋所稱預付卡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因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解釋。 第三十二條【附則】 本解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民事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廣西高院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閱讀原文 閱讀全文
2024-05-29 來源: 國家網信辦網站 為深入落實《“十四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任務部署,近日,中央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信息化標準建設行動計劃(2024—2027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要求加強統籌協調和系統推進,健全國家信息化標準體系,提升信息化發展綜合能力,有力推動網絡強國建設。 《行動計劃》強調,信息化標準是國家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信息化驅動引領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信息化發展和標準化工作的決策部署,完善信息化標準體系、提升標準化基礎能力、健全工作機制、強化標準實施、增強國際影響力,以標準建設支撐引領信息化發展,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培育壯大新質生產力提供有力支撐。 《行動計劃》提出,要堅持系統觀念、堅持需求導向、堅持重點推進、堅持開放合作。到2027年,信息化標準工作機制更加健全,信息化標準體系布局更加完善,標準研制、服務等基礎能力進一步夯實,發布一批高質量的信息化標準,形成一支專業化、職業化、國際化的標準化人才隊伍,標準質量顯著提升,實施效果明顯增強,信息化標準在引領技術創新、驅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國際標準貢獻度和影響力明顯提升。 《行動計劃》圍繞4個方面部署了主要任務。一是創新信息化標準工作機制,包括完善國家信息化標準體系、優化信息化標準管理制度、強化信息化標準實施應用。二是推進重點領域標準研制,在關鍵信息技術、數字基礎設施、數據資源、產業數字化、電子政務、信息惠民、數字文化、數字化綠色化協同發展等8個重點領域推進信息化標準研制工作。三是推進信息化標準國際化,包括深化國際標準化交流合作、積極參加國際標準組織工作、推動國際國內標準協同發展。四是提升信息化標準基礎能力,包括優化標準供給結構、加強標準化人才培養、推動標準數字化發展。 《行動計劃》從加強統籌協調、強化政策支持、營造良好氛圍等3方面提出組織保障要求,確保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閱讀全文
發布日期: 2024-05-24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網安〔2024〕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青海、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部屬各單位,部屬各高校,各有關企業: 現將《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5月10日 閱讀全文
來源:國家新聞出版署 時間:2023-12-22 據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12月22日消息,國家新聞出版署就《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網絡游戲管理,規范網絡游戲行業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進網絡游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包括網絡游戲的研發、出版、運營和網絡游戲幣發放及交易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從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責】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網絡游戲監管查處工作。 第五條【行業自律組織】網絡游戲行業的社會團體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在出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的設立與管理 第六條【網絡游戲出版單位許可準入標準】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并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臺; (四)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網絡游戲出版單位許可審批過程】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應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許可準入標準】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依法經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臺; (四)有確定的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 (五)有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人員、設備以及管理技術措施,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許可審批過程】從事網絡游戲運營以及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活動,應報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應定期將許可證審批情況報告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出版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定期對許可證審批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許可證申報材料】從事網絡游戲出版、運營以及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活動,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絡游戲服務業務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六)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及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內容審校制度、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變更及公示】獲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或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的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變更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最終實際控制人,合并或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信息。 第三章 網絡游戲的出版經營 第十二條【網絡游戲審批制度】網絡游戲出版運營前,須由獲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網絡游戲出版和運營單位取得網絡游戲批準文件后,應按批準文件要求,自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組織游戲出版運營,超期不能出版運營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變更與重新申報】已批準出版的網絡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或者變更游戲名稱、游戲出版單位或主要運營機構的,網絡游戲出版單位應當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禁止買賣、套用版號】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出租、買賣、套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批準文號、出版物號。 第十五條【內容管理制度】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實行內容自審制度,依照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加強出版經營行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網絡游戲內容合法和出版質量。 第十六條【禁止性內容】網絡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中華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 (十一)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玩法的。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境外運營發行游戲,應自覺遵守網絡游戲內容禁止性規定,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遵循國際規則和文化傳播規律,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第十七條【禁止強制對戰】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在網絡游戲中設置強制對戰。 第十八條【限制游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網絡游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為。 所有網絡游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并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為,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第十九條【標識規范】網絡游戲出版運營時,應作好信息標識:在游戲開始前的顯著位置全文登載《健康游戲忠告》;在游戲開始前、《健康游戲忠告》后,設置專門頁面并在游戲官網的顯著位置,標明游戲著作權人、出版單位及其許可證編號、主要運營單位、批準文號、出版物號等信息。 第二十條【核驗義務】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絡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游戲。 網絡游戲運營單位在運營游戲時,須核驗該網絡游戲的審批文件是否真實有效,信息標識是否標明,不得運營未經批準或信息標識未標明的網絡游戲。各類手機、電腦、電視、游戲機等智能終端生產經營單位預裝網絡游戲時,須核驗該網絡游戲審批文件是否真實有效,信息標識是否標明,不得預裝未經批準或信息標識未標明的網絡游戲。 第二十一條【技術測試規范】在獲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出版前,網絡游戲運營單位進行網絡游戲技術測試的,應確保網絡游戲內容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限額測試用戶數不得超過2萬,測試用戶資料作刪檔處理。網絡游戲運營單位應在每次測試開始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告測試游戲的名稱、范圍、測試周期、用戶規模,并提供技術測試內容、賬號和內容合法承諾書。 網絡游戲技術測試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網絡游戲運營,須獲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出版的批準文號、出版物號: (一)公開提供可直接注冊登錄服務器的客戶端軟件的; (二)向網絡游戲用戶收費的; (三)以商業合作、廣告銷售等方式獲取收益的; (四)開展其他應視為網絡游戲運營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實名注冊】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應嚴格落實用戶實名注冊和登錄規定,確保用戶的身份信息真實有效。 第二十三條【游戲幣發放規范】從事網絡游戲幣發放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絡游戲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放網絡游戲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發放和購買網絡游戲幣標準要透明合理; (三)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幣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幣的情況除外; (四)保存網絡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單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條【游戲幣交易規范】從事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經審批的網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二)應以實名制數字人民幣錢包從事網絡游戲幣交易,不得向用戶提供匿名數字人民幣錢包交易服務; (三)應采取技術措施,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對存在違法可疑行為的交易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避免為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為提供便利;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后,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于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并保存有關記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于單次交易發生之日起的2年。 第二十五條【游戲幣發放及交易企業規范】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絡游戲幣發放和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 第二十六條【網絡游戲虛擬道具發放及交易規范】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發放或者變更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應當及時在該網絡游戲的官方主頁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發放和購買標準要透明合理。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將用戶獲得的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兌換成法定貨幣,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為用戶間交易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提供平臺化服務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關于網絡游戲幣交易規定執行。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發放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絡游戲幣購買或者兌換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游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絡游戲幣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隨機抽取】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提供隨機抽取服務時,應對抽取次數、概率作出合理設置,不得誘導網絡游戲用戶過度消費。同時應為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絡游戲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禁止為違法游戲提供支付服務】任何單位不得為非法網絡游戲和違法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提供支付服務。 違反前款規定提供支付服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宣傳推廣規范】為網絡游戲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單位,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發布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網絡游戲廣告。網絡游戲直播不得出現高額打賞。網絡游戲的宣傳推廣不得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內容。 第三十條【發現違法違規內容處理與報送】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加強信息發布管理,對用戶在游戲內發布的信息內容須嚴格落實信息安全審核、違法信息屏蔽過濾等制度措施,發現網絡游戲中存在違法違規內容,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報告。 對網絡游戲中發布違法違規信息的用戶,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依約停止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網絡信息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措施保證網絡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通過網絡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的原則,公開專門的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壟斷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用戶協議和網絡游戲規則】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規則、用戶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糾紛處理】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提供服務的網站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信用制度】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建立網絡游戲信用制度,將違法違規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列入警示名單,實施前置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聯動處罰機制,對違法違規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實施信用約束。 第三十六條【終止運營】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出版、運營網絡游戲的,應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備案。網絡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網絡游戲運營單位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絡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游戲運營單位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護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保護的落實主體】保護網絡游戲未成年人用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出版主管部門、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和社會各界共同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的相關責任】出版主管部門監督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落實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懲處違規行為,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進行預防和干預。 第三十九條【時段時長和消費要求】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時段、時長; (二)對容易導致沉迷的、存在不適合未成年人使用內容的游戲,應禁止未成年人登錄; (三)嚴格執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賬號租售、游戲幣及虛擬道具交易服務,以及陪練、代玩等第三方服務;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隨機抽取服務; (六)網絡游戲直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打賞情況; (七)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不得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網絡游戲經營行為。 第四十條【防沉迷制度】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或者規則,提供面向用戶的防沉迷舉報受理服務,并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未成年人身份核驗】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第四十二條【適齡提示】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游戲規則,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游戲內容或者游戲功能。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適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通過評估游戲產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明確游戲產品所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并在用戶下載、注冊、登錄界面等位置予以顯著提示。 第四十三條【監護人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網絡游戲、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樹立正確的網絡游戲消費觀念,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同時應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游戲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社會各界責任】學校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教育引導學生健康合理使用網絡游戲,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溝通配合,預防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完善網絡游戲的時間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為監護人、學校履行相關職責提供便利。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制定關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行業自律規范,引導成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參與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管理部門職責】出版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 (二)對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網絡游戲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對網絡游戲出版實行前置審批; (四)對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等管理; (五)對轉借、出租、買賣、套用、違規使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批準文號、出版物號以及私服、外掛、侵權盜版等擾亂網絡游戲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與網絡游戲管理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管轄分工】各級出版主管部門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單位注冊地或者單位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單位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或者網絡游戲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或者網絡游戲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四十七條【年度報告】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有關網絡游戲管理政策法律執行情況、獎懲情況,網絡游戲出版、運營的績效情況,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的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相應許可撤銷】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行政許可。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由出版主管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六章 保障與獎勵 第四十九條【網絡游戲產業保障與獎勵】出版主管部門保障、促進網絡游戲產業的發展與繁榮。 第五十條【鼓勵精品原創游戲】鼓勵研發和推廣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科技進步,具有創新價值,有利于身心健康、寓教于樂的網絡游戲。 第五十一條【鼓勵國際合作】鼓勵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開拓海外市場,加強網絡游戲國際合作,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提升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第五十二條【優秀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推動網絡游戲產業健康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未經批準從事游戲服務的處罰】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出版、運營或網絡游戲幣發放、交易等活動,或者上線運營未經批準的網絡游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視情況予以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的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游戲,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網絡游戲內容違規處罰】出版、運營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的網絡游戲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網絡游戲廣告推廣違規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六條【出借、出租等許可證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規變更許可內容、擅自中止等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登記事項、資本結構,超出批準的服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據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擅自中止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超過180日的; (三)網絡游戲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未成年人保護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規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實名注冊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網絡信息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網絡游戲,責令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萬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六十一條【其他違規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實行內容自審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在網絡游戲中設置強制對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引導網絡游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作好信息標識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履行相應核驗義務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未按規定發放和交易網絡游戲幣和虛擬道具的; (八)違反本辦法及出版主管部門關于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定義】【網絡游戲出版】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出版,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的行為。 【網絡游戲運營】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運營是指網絡游戲出版后,通過信息網絡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下載或在線交互使用,并向用戶收費或者以廣告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 網絡游戲運營單位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絡游戲產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并參與網絡游戲運營收益分成,屬于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技術測試】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技術測試是指面向非特定公眾開放網絡游戲內容,對游戲性能、缺陷以及服務器負載等進行多方面測試的行為。 【網絡游戲幣】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幣是指由網絡游戲運營單位發放,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是指由用戶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或者在游戲內通過游戲方式獲得的,存在于特定的游戲程序之內的虛擬物品。 【網絡游戲幣發放】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幣發放是指網絡游戲運營單位以銷售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絡游戲幣,并在該網絡游戲內提供該網絡游戲幣使用服務的行為。 【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絡游戲幣提供平臺化服務的行為。 【私服、外掛】本規定所稱“私服”“外掛”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游戲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制作游戲充值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游戲,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三條 對無故事情節、玩法簡單、無充值消費的國產小程序網絡游戲的管理,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網絡游戲服務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閱讀全文
發布日期: 2023-08-04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信管〔2023〕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互聯網協會,基礎電信企業,公益性互聯單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提供者、內容分發網絡服務提供者,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含小程序、快應用等分發)、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等法律法規要求,促進互聯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進一步做好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現組織開展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APP)備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依法行政、公開透明、便民高效原則,維護網絡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二、工作內容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APP主辦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APP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全國APP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實施監督APP備案管理工作。 (三)APP主辦者使用的域名、IP地址等網絡資源應當符合《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3號)《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號)等管理要求。 (四)APP主辦者應當如實填報《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以及有關承諾書。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影視、宗教等APP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辦者,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電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和有關承諾書內容進行調整。 (五)APP主辦者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由其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APP分發平臺(以下簡稱分發平臺)通過“國家互聯網基礎資源管理系統”(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采取網上提交申請、查驗審核方式進行。 (六)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應對擬從事APP互聯網信息服務組織或個人的用戶真實身份、網絡資源等信息進行查驗,不得在明知或應知信息不準確情況下,為其代為履行備案手續。 (七)省級通信管理局在收到APP主辦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并準確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編號,并通過備案系統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或不準確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八)APP主辦者應當在APP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備案系統網址,供公眾查詢核對。分發平臺應在顯著位置標明其分發的APP備案編號信息,并向電信主管部門報送分發的APP有關信息。 APP信息發生變更、注銷等情況,APP主辦者應當向原備案機關履行變更、注銷等手續。 (九)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不得為未履行備案手續的APP提供網絡接入、分發、預置等服務。 (十)APP主辦者、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違法違規信息監測和處置機制,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依據電信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處置。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準備階段(2023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組織轄區內APP主辦者、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等明確管理要求,制定實施計劃,確保有關工作穩步推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應按照要求,建設和升級企業側備案系統,完成與部側備案系統對接測試,具備對APP信息報備和核驗等功能。 (二)存量APP備案階段(2023年9月-2024年3月)。在本通知發布前已開展業務的APP應按照本通知要求,通過其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其中,對于已履行網站備案手續的,僅需補充完善其APP有關信息,無需重復填報主辦者真實身份信息。對于沒有網站備案信息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在本通知發布后擬開展業務的APP,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先履行備案手續后再開展業務。 (三)監督檢查階段(2024年4月-2024年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APP備案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及時督促有關單位填報、補充、更新APP備案信息,對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接入、分發、預置的APP開展檢查。對未履行備案程序、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APP,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四)常態化工作階段(2024年7月至長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組織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開展APP備案信息準確性考核工作,采取有效技術措施加強APP合規管理,提升移動互聯網監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充分認識APP備案工作對于強化互聯網基礎管理、促進互聯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深化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成效、維護網絡與信息安全的重要意義,按照工作部署,強化主體責任落實,確保各項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二)壓實主體責任,嚴格工作落實。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強對企業的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隱患和薄弱環節。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分發平臺、智能終端生產企業要強化工作落實和責任考核,及時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 (三)強化技術保障,提供有力支撐。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互聯網協會要做好備案系統建設運維工作,強化APP備案數據共享和分析能力,積極配合電信主管部門做好APP備案管理工作的問題解答、宣傳引導等工作,有效支撐APP各項監管工作。 附件: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wps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21日 閱讀全文
2023.07.13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7月13日消息,據網信中國消息,近日,國家網信辦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廣電總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出臺《辦法》,既是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風險的現實需要。 《辦法》提出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明確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總體要求。提出了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具體措施,明確了訓練數據處理活動和數據標注等要求。規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規范,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戶過度依賴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圖片、視頻等生成內容進行標識,發現違法內容應當及時采取處置措施等。此外,還規定了安全評估、算法備案、投訴舉報等制度,明確了法律責任。 以下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詳細內容: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范應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眾提供生成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內容的服務(以下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適用本辦法。國家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新聞出版、影視制作、文藝創作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研發、應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未向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 第四條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遵守以下規定: (一)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生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暴力、淫穢色情,以及虛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二)在算法設計、訓練數據選擇、模型生成和優化、提供服務等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民族、信仰、國別、地域、性別、年齡、職業、健康等歧視; (三)尊重知識產權、商業道德,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數據、平臺等優勢,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五)基于服務類型特點,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內容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技術發展與治理 第五條 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生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優質內容,探索優化應用場景,構建應用生態體系。 支持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創新、數據資源建設、轉化應用、風險防范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六條 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軟件平臺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平等互利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國際規則制定。 推動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和公共訓練數據資源平臺建設。促進算力資源協同共享,提升算力資源利用效能。推動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有序開放,擴展高質量的公共訓練數據資源。鼓勵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軟件、工具、算力和數據資源。 第七條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以下稱提供者)應當依法開展預訓練、優化訓練等訓練數據處理活動,遵守以下規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來源的數據和基礎模型; (二)涉及知識產權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 (三)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訓練數據質量,增強訓練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多樣性;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監管要求。 第八條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研發過程中進行數據標注的,提供者應當制定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清晰、具體、可操作的標注規則;開展數據標注質量評估,抽樣核驗標注內容的準確性;對標注人員進行必要培訓,提升尊法守法意識,監督指導標注人員規范開展標注工作。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九條 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責任,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義務。涉及個人信息的,依法承擔個人信息處理者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提供者應當與注冊其服務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使用者(以下稱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提供者應當明確并公開其服務的適用人群、場合、用途,指導使用者科學理性認識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戶過度依賴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 第十一條 提供者對使用者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應當依法履行保護義務,不得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夠識別使用者身份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 提供者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個人關于查閱、復制、更正、補充、刪除其個人信息等的請求。 第十二條 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圖片、視頻等生成內容進行標識。 第十三條 提供者應當在其服務過程中,提供安全、穩定、持續的服務,保障用戶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提供者發現違法內容的,應當及時采取停止生成、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采取模型優化訓練等措施進行整改,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提供者發現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或者終止向其提供服務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管理。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特點及其在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服務應用,完善與創新發展相適應的科學監管方式,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監管規則或者指引。 第十七條 提供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使用者發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提供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對訓練數據來源、規模、類型、標注規則、算法機制機理等予以說明,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條 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境內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網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處置。 第二十一條 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提供相關服務。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是指具有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內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關技術。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包括通過提供可編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組織、個人。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生成內容的組織、個人。 第二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外商投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023.04.11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4月11日消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推廣應用、國際合作,鼓勵優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軟件、工具、計算和數據資源。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向公眾提供服務前,應當按照《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安全評估,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擬規定,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用戶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承擔保護義務。不得非法留存能夠推斷出用戶身份的輸入信息,不得根據用戶輸入信息和使用情況進行畫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戶輸入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下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范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發、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眾提供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規則生成文本、圖片、聲音、視頻、代碼等內容的技術。 第三條 國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推廣應用、國際合作,鼓勵優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軟件、工具、計算和數據資源。 第四條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或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應當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含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暴力、淫穢色情信息,虛假信息,以及可能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內容。 (二)在算法設計、訓練數據選擇、模型生成和優化、提供服務等過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現種族、民族、信仰、國別、地域、性別、年齡、職業等歧視。 (三)尊重知識產權、商業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數據、平臺等優勢實施不公平競爭。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虛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傷害他人身心健康,損害肖像權、名譽權和個人隱私,侵犯知識產權。禁止非法獲取、披露、利用個人信息和隱私、商業秘密。 第五條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圖像、聲音生成等服務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稱“提供者”),包括通過提供可編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圖像、聲音等,承擔該產品生成內容生產者的責任;涉及個人信息的,承擔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第六條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向公眾提供服務前,應當按照《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安全評估,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第七條 提供者應當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預訓練數據、優化訓練數據來源的合法性負責。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預訓練、優化訓練數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不含有侵犯知識產權的內容; (三)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夠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多樣性; (五)國家網信部門關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八條 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標注時,提供者應當制定符合本辦法要求,清晰、具體、可操作的標注規則,對標注人員進行必要培訓,抽樣核驗標注內容的正確性。 第九條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第十條 提供者應當明確并公開其服務的適用人群、場合、用途,采取適當措施防范用戶過分依賴或沉迷生成內容。 第十一條 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用戶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承擔保護義務。不得非法留存能夠推斷出用戶身份的輸入信息,不得根據用戶輸入信息和使用情況進行畫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戶輸入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提供者不得根據用戶的種族、國別、性別等進行帶有歧視性的內容生成。 第十三條 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投訴接收處理機制,及時處置個人關于更正、刪除、屏蔽其個人信息的請求;發現、知悉生成的文本、圖片、聲音、視頻等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時,應當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續。 第十四條 提供者應當在生命周期內,提供安全、穩健、持續的服務,保障用戶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對于運行中發現、用戶舉報的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生成內容,除采取內容過濾等措施外,應在3個月內通過模型優化訓練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第十六條 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生成的圖片、視頻等內容進行標識。 第十七條 提供者應當根據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可以影響用戶信任、選擇的必要信息,包括預訓練和優化訓練數據的來源、規模、類型、質量等描述,人工標注規則,人工標注數據的規模和類型,基礎算法和技術體系等。 第十八條 提供者應當指導用戶科學認識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不利用生成內容損害他人形象、名譽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不進行商業炒作、不正當營銷。 用戶發現生成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時,有權向網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提供者發現用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商業道德、社會公德行為時,包括從事網絡炒作、惡意發帖跟評、制造垃圾郵件、編寫惡意軟件,實施不正當的商業營銷等,應當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第二十條 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務,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實施。 閱讀全文
2023-03-20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3月20日 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廣告市場秩序,市場監管總局于近日發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提供指引。 《指南》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未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表明商品經營者的服務態度或者經營理念、企業文化、主觀愿望的; (二)僅表達商品經營者目標追求的; (三)絕對化用語指向的內容,與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性能、質量無直接關聯,且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但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客觀后果的,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用于對同一品牌或同一企業商品進行自我比較的; (二)僅用于宣傳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時間、保存期限等消費提示的; (三)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認定的商品分級用語中含有絕對化用語并能夠說明依據的; (四)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注冊商標或者專利中含有絕對化用語,廣告中使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注冊商標或者專利來指代商品,以區分其他商品的; (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的獎項、稱號中含有絕對化用語的; (六)在限定具體時間、地域等條件的情況下,表述時空順序客觀情況或者宣傳產品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認為屬于違法行為輕微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 (一)醫療、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出現與療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二)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廣告中出現與投資收益率、投資安全性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三)教育、培訓廣告中出現與教育、培訓機構或者教育、培訓效果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閱讀全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源:掃黃打非 時間:2022-12-12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深度合成技術快速發展,在服務用戶需求、改進用戶體驗的同時,也被一些不法人員用于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詆毀、貶損他人名譽、榮譽,仿冒他人身份實施詐騙等,影響傳播秩序和社會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出臺《規定》,是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的需要,也是促進深度合成服務健康發展、提升監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規定》明確了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部門職責和導向要求。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深度合成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明確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地方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提供深度合成服務的總體要求。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規定》明確了深度合成服務的一般規定。強調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制定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加強深度合成內容管理,建立健全辟謠機制和申訴、投訴、舉報機制。明確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核驗深度合成類應用程序相關情況。 《規定》明確了深度合成數據和技術管理規范。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加強訓練數據管理和技術管理,保障數據安全,不得非法處理個人信息,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對使用其服務生成或編輯的信息內容,應當添加不影響使用的標識。提供智能對話、合成人聲、人臉生成、沉浸式擬真場景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的,應當進行顯著標識,避免公眾混淆或者誤認。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用技術手段刪除、篡改、隱匿相關標識。 《規定》明確了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明確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技術支持者應當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開展安全評估。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技術支持者應當依法配合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發現存在較大信息安全風險的,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依法要求其采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賬號注冊或者其他服務等措施。明確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規定》明確了相關用語的含義。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網絡文化活動、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深度合成服務治理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推動深度合成技術的依法、合理、有效使用,積極防范化解深度合成技術帶來的風險,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維護網絡空間良好生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2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已經2022年11月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金壯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安部部長 王小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11月25日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深度合成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深度合成服務),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深度合成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深度合成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提供深度合成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促進深度合成服務向上向善。 第五條?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制定完善業務規范、依法開展業務和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轉載基于深度合成服務制作發布的新聞信息的,應當依法轉載互聯網新聞信息稿源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 第七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信息發布審核、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八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完善服務協議,依法依約履行管理責任,以顯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擔信息安全義務。 第九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方式,依法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十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深度合成內容管理,采取技術或者人工方式對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的輸入數據和合成結果進行審核。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記錄并留存相關網絡日志。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及時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相關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辟謠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的用戶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和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互聯網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落實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責任,核驗深度合成類應用程序的安全評估、備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暫停服務或者下架等處置措施。 第三章 數據和技術管理規范 第十四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加強訓練數據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訓練數據安全;訓練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取得其單獨同意。 第十五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加強技術管理,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生成合成類算法機制機理。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應當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評估: (一)生成或者編輯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編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物體、場景等非生物識別信息的。 第十六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對使用其服務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應當采取技術措施添加不影響用戶使用的標識,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務,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的合理位置、區域進行顯著標識,向公眾提示深度合成情況: (一)智能對話、智能寫作等模擬自然人進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二)合成人聲、仿聲等語音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 (三)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人物圖像、視頻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 (四)沉浸式擬真場景等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應當提供顯著標識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可以進行顯著標識。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用技術手段刪除、篡改、隱匿本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深度合成標識。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完成備案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提供公示信息鏈接。 第二十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二十一條?網信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職責對深度合成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發現深度合成服務存在較大信息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職責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采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賬號注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深度合成技術,是指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生成合成類算法制作文本、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網絡信息的技術,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風格轉換、問答對話等生成或者編輯文本內容的技術; (二)文本轉語音、語音轉換、語音屬性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語音內容的技術; (三)音樂生成、場景聲編輯等生成或者編輯非語音內容的技術; (四)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物屬性編輯、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生物特征的技術; (五)圖像生成、圖像增強、圖像修復等生成或者編輯圖像、視頻內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術; (六)三維重建、數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編輯數字人物、虛擬場景的技術。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務的組織、個人。 深度合成服務技術支持者,是指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組織、個人。 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的組織、個人。 訓練數據,是指被用于訓練機器學習模型的標注或者基準數據集。 沉浸式擬真場景,是指應用深度合成技術生成或者編輯的、可供參與者體驗或者互動的、具有高度真實感的虛擬場景。 第二十四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網絡文化活動和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符合新聞出版、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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