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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10月29日 消息:10月29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關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28日。 征求意見稿指出,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 (二)出境數據中包含重要數據; (三)處理個人信息達到一百萬人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四)累計向境外提供超過十萬人以上個人信息或者一萬人以上敏感個人信息; (五)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 同時,數據處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數據前,應事先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重點評估以下事項: (一)數據出境及境外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目的、范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 (二)出境數據的數量、范圍、種類、敏感程度,數據出境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個人或者組織合法權益帶來的風險; (三)數據處理者在數據轉移環節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數據泄露、毀損等風險; (四)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責任義務,以及履行責任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數據的安全; (五)數據出境和再轉移后泄露、毀損、篡改、濫用等的風險,個人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渠道是否通暢等; (六)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數據出境相關合同是否充分約定了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重點評估數據出境活動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個人或者組織合法權益帶來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數據出境的目的、范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數據安全保護政策法規及網絡安全環境對出境數據安全的影響;境外接收方的數據保護水平是否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出境數據的數量、范圍、種類、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丟失、破壞、轉移或者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等風險; (四)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數據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約定了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 (六)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七)國家網信部門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數據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合同充分約定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數據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數據范圍,境外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用途、方式等; (二)數據在境外保存地點、期限,以及達到保存期限、完成約定目的或者合同終止后出境數據的處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將出境數據再轉移給其他組織、個人的約束條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實際控制權或者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變化,或者所在國家、地區法律環境發生變化導致難以保障數據安全時,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違反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違約責任和具有約束力且可執行的爭議解決條款; (六)發生數據泄露等風險時,妥善開展應急處置,并保障個人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通暢渠道。 數據出境評估結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數據處理者應當重新申報評估: (一)向境外提供數據的目的、方式、范圍、類型和境外接收方處理數據的用途、方式發生變化,或者延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數據處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數據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合同變更等可能影響出境數據安全的; (三)出現影響出境數據安全的其他情形。 閱讀全文
2021-10-26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10月26日 消息:今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10日。 意見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使用的賬號名稱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假冒、仿冒、捏造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名稱、標識的; (三)假冒、仿冒、捏造新聞媒體的名稱、標識,或擅自使用新聞、報道、報刊等具有新聞屬性的名稱信息的; (四)假冒、仿冒、關聯國家行政區域、機構所在地,標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間的地理名稱、標識的; (五)故意夾帶二維碼、網址、郵箱、聯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諧音、相近文字,拼音、數字、符號、字母和無意義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同時,意見明確,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簽訂協議,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遵守平臺內容生產和賬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在注冊、使用賬號時,賬號名稱信息可與使用者的真實職業身份信息相一致。未成年人注冊賬號時,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用于真實身份信息核驗。 此外,意見還要求,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及賬號名稱信息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及信息泄露、篡改、丟失;未經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授權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及賬號名稱信息。不得非法買賣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互聯網用戶賬號使用者注銷賬號后,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應當依法刪除其個人信息、賬號名稱信息。 閱讀全文
2021-07-13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7月13日 消息:今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聯合印發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非法收集、出售、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網絡產品提供者、網絡運營者和網絡產品安全漏洞收集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暢通,留存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不少于6個月。 此外,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網絡平臺、媒體、會議、競賽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應當遵循必要、真實、客觀以及有利于防范網絡安全風險的原則,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絡產品提供者提供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修補措施之前發布漏洞信息;認為有必要提前發布的,應當與相關網絡產品提供者共同評估協商,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報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組織評估后進行發布。 (二)不得發布網絡運營者在用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設備存在安全漏洞的細節情況。 (三)不得刻意夸大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風險,不得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實施惡意炒作或者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發布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具。 (五)在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時,應當同步發布修補或者防范措施。 (六)在國家舉辦重大活動期間,未經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 (七)不得將未公開的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向網絡產品提供者之外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閱讀全文
2021.07.11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7月11日消息,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于《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指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如下: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數據處理者(以下稱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第三條: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范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四條: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范,組織網絡安全審查。 第五條: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后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第六條: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第七條: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運營者應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 第八條:運營者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于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采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或擬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并書面通知運營者。 第十條: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采購活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國外上市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風險; (六)國外上市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國外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數據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運營者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征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運營者;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并通知運營者。 第十三條: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再次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并征求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意見,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形成審查結論并書面通知運營者。 第十四條: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 第十五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六條: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國外上市行為,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用于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條:運營者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運營者應當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審查中作出的承諾。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第二十條:運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重要通信產品、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云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成文日期:2021-06-29 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修訂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規范有效開展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第三條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門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按照本細則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起草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會同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中應當充分征求其意見。 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原則上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管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聯席會議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報告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審查機制和程序 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機制,明確審查機構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也可以采取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或者由具體業務機構初審后提交特定機構復核等方式。 第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可參考附件1),識別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屬于審查對象的,經審查后應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當包括政策措施名稱、涉及行業領域、性質類別、起草機構、審查機構、征求意見情況、審查結論、適用例外規定情況、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見等內容(可參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臺后,審查結論由政策制定機關存檔備查。 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節已征求過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問題征求意見。對出臺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圍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咨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征求上述方面意見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 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專家庫,便于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咨詢。 第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就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向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咨詢。提出咨詢請求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提供書面咨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說明、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書面咨詢函后及時研究回復。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過程中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主動向政策制定機關提出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第十條 對多個部門聯合制定或者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競爭審查中出現較大爭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時,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提請本級聯席會議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相關工作規則召開會議進行協調。仍無法協調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機關提交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對本年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行總結,于次年1月15日前將書面總結報告報送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地方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形成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體情況,于次年1月20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對其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評估可以每三年進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時一并評估。 第三章 審查標準 第十三條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一)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認可、檢驗、監測、審定、指定、配號、復檢、復審、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企業注銷、破產、掛牌轉讓、搬遷轉移等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退出障礙; 5.以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轉讓技術,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障礙。 (二)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以特許經營為名增設行政許可; 2.未明確特許經營權期限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 3.未依法采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 4.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 (三)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違法違規給予獎勵補貼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2.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四)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增設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行政審批環節、條件和程序;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設置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性備案程序。 (五)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采取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質、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商業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 第十四條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一)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時,對外地和進口同類商品、服務制定歧視性價格; 2.對相關商品、服務進行補貼時,對外地同類商品、服務,國際經貿協定允許外的進口同類商品以及我國作出國際承諾的進口同類服務不予補貼或者給予較低補貼。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包括但不限于: 1.對外地商品、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2.對進口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進口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4.設置專門針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備案,或者規定不同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 5.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邊界設置關卡,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服務輸出; 6.通過軟件或者互聯網設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服務輸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地發布招標信息; 2.直接規定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 4.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6.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模式等進行限制;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五)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 1.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不給予與本地經營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稅費繳納等方面規定與本地經營者不同的要求; 3.在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健康衛生、工程質量、市場監管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規定歧視性監管標準和要求。 第十五條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一)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和補貼; 2.沒有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政策;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獲取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在環保標準、排污權限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 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特定經營者減免、緩征或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積金等。 給予特定經營者的優惠政策應當依法公開。 (二)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主要指根據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者非稅收入情況,采取列收列支或者違法違規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對特定經營者進行返還,或者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或補貼、減免土地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優惠政策。 (三)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根據經營者規模、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地區等因素,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 (四)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要求經營者交納各類保證金; 2.限定只能以現金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 3.在經營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完成相關事項后,不依法退還經營者交納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條 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一)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權、行政指導等方式或者通過行業協會商會,強制、組織或者引導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行為。 (二)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生產經營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之外,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公開,通過公開渠道無法采集的生產經營數據。主要包括:擬定價格、成本、營業收入、利潤、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生產銷售計劃、進出口數量、經銷商信息、終端客戶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包括但不限于: 1.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服務進行政府定價; 2.對不屬于本級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商品、服務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采取價格干預措施。 (四)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務的統一執行價、參考價; 2.規定商品和服務的最高或者最低限價; 3.干預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第四章 例外規定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第十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定。認為適用例外規定的,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第五章 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評估,或者對公平競爭審查有關工作進行評估。 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實施情況開展評估。 第二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以下階段和環節,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方式進行: (一)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 (三)對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 (四)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五)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的其他階段和環節。 第二十二條 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政策制定機關擬適用例外規定的; (二)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評估結果作為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評價制度實施成效、制定工作推進方案的重要參考。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評估情況。最終做出的審查結論與第三方評估結果不一致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預算管理。政策制定機關依法依規做好第三方評估經費保障。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反映或者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依據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 第二十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發現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經核實認定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整改建議;整改情況要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相關處理決定和建議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牽頭組織政策措施抽查,檢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多發的行業和地區,進行重點抽查。抽查結果及時反饋被抽查單位,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對抽查發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被抽查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本地區政策措施抽查機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考核制度,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成效顯著的單位予以表揚激勵,對工作推進不力的進行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遵循《意見》和本細則規定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辦法和具體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改價監〔2017〕184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競爭審查表 閱讀全文
2021.07.03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7月3日消息,昨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稱為貫徹落實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快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方面法規,及時修改或廢除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事項,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于2021年8月2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以下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主要條款: 【低價傾銷】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歧視】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串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哄抬價格】在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期間,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經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通過強制搭售、高額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費用等方式,推動商品或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欺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構成價格欺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抬級抬價、壓級壓價】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 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行 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的;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尚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競爭者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明碼標價】不標明價格的;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實際損害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知情權并及時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或者不予處罰。 閱讀全文
來源:新華社? 時間:2021-06-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四條 維護數據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 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支持開展數據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的數據安全保護意識和水平,推動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條 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和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開展數據安全治理、數據開發利用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數據安全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十三條 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數據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需要制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國家支持開發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發展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產業體系。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產品和數據安全相關標準。國家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準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促進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國家支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范、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教育、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相關教育和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專業人才,促進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于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于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研究開發數據新技術,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 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第三十三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三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于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三十七條 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務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時效性,提升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委托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并應當監督受托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臺,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有關組織、個人進行約談,并要求有關組織、個人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配合數據調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處理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統計、檔案工作中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軍事數據安全保護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021-03-16 稿源:站長之家 站長之家(ChinaZ.com)3月16日 消息:昨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對搭售商品、直播帶貨、二選一、經營者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等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 搭售商品方面,管理辦法稱,網絡交易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在后續獨立交易中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 直播帶貨方面,管理辦法稱,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選一方面,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具體包括:? (一)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臺開展經營活動;?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 信息收集方面,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監管執法活動外,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此外,規定還明確,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一)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 (二)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 (三)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 (四)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閱讀全文
2021.01.08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1月8日消息,今日上午,網信辦官網發布通知,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提出,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所收集、記錄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7日。 以下為意見稿全文: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以及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境內外網絡資源向境內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范、處置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的危害國家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第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執法。 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互聯網行業管理,負責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市場準入、市場秩序、網絡資源、網絡信息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互聯網安全監督管理,維護互聯網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國家安全機關依照職責負責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權利,促進網絡應用普及,提升互聯網信息服務水平。 國家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行業自律,依法提供服務,提高網絡安全意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鼓勵社會公眾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取得電信主管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不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在電信主管部門備案。 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八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應當通過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辦者真實身份證明和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擬開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類型、名稱,擬使用的域名、IP地址、服務器等互聯網網絡資源,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等有關情況; (三)擬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相關主管部門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許可文件;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安全檢查意見;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電信主管部門對第八條規定的材料核實后,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十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使用符合電信主管部門要求的網絡資源,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有關電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主動注銷相關許可和備案。 第十二條 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向網信部門提出申請,網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相應的培訓、考核。 從事文化、出版、視聽節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從事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須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有關部門應當將許可結果報國家網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運 行 第十三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務,應當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相應許可證件或者備案編號;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許可證件或者備案編號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 用戶利用互聯網從事的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取得相應資質的,應當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其具有合法資質的證明文件。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用戶的證明文件,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資質的用戶提供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已備案的互聯網域名如需轉讓,應提前在電信主管部門變更相關備案信息。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幫助域名持有者對已備案域名實施轉讓。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明示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許可或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的網站、通信群組、網絡賬號、移動智能終端應用,不得開辦用于實施違法犯罪的互聯網服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違法犯罪而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代辦網絡服務等幫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移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用戶將已依法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移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發布審核制度。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符合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求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求,建立互聯網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對其通過互聯網新開展并取得經營許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評估結果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確保服務對象與身份證件信息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信息等必要的真實身份信息一致,并記錄相關信息。查驗的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在提供服務期間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務后保存至少兩年以上。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辦理、使用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真實身份查驗要求,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虛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互聯網服務; (二)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獲取、使用他人注冊的互聯網賬號、資源; (三)為他人規避實施真實身份查驗的要求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 第二十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發布的信息和用戶發布的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個月。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并留存網絡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個月。網絡日志信息的具體要求,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另行制定。 通過網絡代理、網絡地址轉換等方式,與他人共享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資源,還應記錄并留存地址轉換記錄等可確認用戶身份的日志信息。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發現、制止所提供的服務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發現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主管部門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違反真實身份查驗要求的行為或者其他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應當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采取消除、制止等處置措施,停止相關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技術支持和協助的具體要求,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會同電信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和相關配合。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所收集、記錄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信息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關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為獲取其他非法利益,實施下列行為,擾亂網絡秩序: (一)明知是虛假信息而發布或者有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 (二)為他人有償提供刪除、屏蔽、替換、下沉信息服務的; (三)大量倒賣、注冊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賬號,被用于違法犯罪的; (四)從事虛假點擊、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破壞互聯網誠信體系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或者故意為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者其他幫助: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三)編造、傳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經濟秩序的虛假信息; (四)編造、傳播險情、疫情、警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等產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仿冒、假借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法人名義散布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義散布的信息; (六)散布煽動非法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 (七)傳播淫穢色情、暴力、賭博、兇殺、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違禁物品、管制物品,實施詐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發現發布、傳輸的信息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發現發布、傳輸的信息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內容的,應當依職責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制止等處置措施,阻斷違法信息傳播,保存相關記錄;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由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國家有關機構依法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為他人獲取、傳播前款被依法阻斷的信息而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 第二十八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應急機制,并在必要時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許可、備案情況。 第三十一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互聯網信息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應當具有執法資格,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并記錄監督檢查等執法情況。 第三十二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三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溝通和協作配合。 公安機關在依法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通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并可建議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取消相關許可或者備案。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違法案件受案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和程序要求,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設備、存儲介質、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可以查詢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在履行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督管理中獲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停止為其提供接入服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編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從事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網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信主管部門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編號。 第三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件或者備案編號的,由原許可、備案機關撤銷其相應許可或者取消備案編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 互聯網網絡接入、互聯網信息服務、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電信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撤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取消備案編號的,由電信主管部門通知相關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務提供者停止為其提供服務,通知相關部門取消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 第四十八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行為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條 國家設立互聯網信息服務黑名單制度,被主管部門吊銷許可或取消備案的組織和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或備案;被主管部門責令注銷賬號、關停網站的組織和個人,相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三年內不得為其重新提供同類服務。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用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為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發布和應用平臺,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搜索引擎、即時通訊、交互式信息服務、網絡直播、網絡支付、廣告推廣、網絡存儲、網絡購物、網絡預約、應用軟件下載等互聯網服務。 (二)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是指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接入的服務,包括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內容分發網絡業務、互聯網接入業務等,具體業務形態包括但不限于網絡代理、主機托管、空間租用等。 第五十三條 利用互聯網專門向電視機終端提供信息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2020.11.05 來源:?TechWeb.com.cn 【TechWeb】11月5日消息,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昨日發布關于印發《防范和懲治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的通知,通知強調了全面防范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工作責任制。 以下為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全面防范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工作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規定》等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管理和統計工作的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有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第四條??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標本兼治、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嚴懲造假,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誰主管、誰負責,誰統計、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五條??各單位領導班子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措施,明確班子成員及各職能部門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的責任; (二)建立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督導檢查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落實; (三)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嚴肅追究統計人員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紀政務責任; (四)組織開展領導干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對統計工作領導,配強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素質和裝備水平,保障統計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第一責任,主要包括: (一)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遵法學法、守法用法; (二)督促班子成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下級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統計教育監督管理; (三)推動建立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從上到下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 (四)監督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任務落實; (五)健全統計工作機制,加強統計人員隊伍建設。 第七條??各單位分管統計工作的負責人、涉及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主要責任,主要包括: (一)制定落實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 (二)督促指導切實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 (三)組織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 (四)加強對統計人員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統計人員守住統計法律法規的底線; (五)健全統計數據采集、處理、核查、報送和發布等環節的數據質量控制制度; (六)組織對數據質量進行核查。 第八條??統計人員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直接責任,主要包括: (一)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如實采集、處理、核查、報送統計資料; (二)做好統計基本單位信息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單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時更新; (三)按規定布置統計調查任務,告知統計調查對象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人事、黨委(紀委)部門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績考核指標,改進考核方法,樹立正確政績觀和用人導向,在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涉及統計職能的相關負責人、工作人員進行任職考察和干部考核時,要對有關人選是否支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工作,是否存在統計數據造假、弄虛作假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必要時征求統計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意見,要對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統計數據進行考核;人事部門要將統計法規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信息技術支持、數據處理單位應保障統計工作有關信息系統和信息技術支持的科學性、準確性、完備性,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數據處理,確保統計工作的信息技術支持和數據處理不受干擾。 第十一條??各單位領導班子負責組織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按照管理權限追究責任制落實不力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各單位領導班子及其班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通報: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不力,落實上級部門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不到位; (二)未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部門統計人員依法履職責任范圍,未建立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三)未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對本地區、本部門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 (五)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六)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等打擊報復; (七)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十三條??統計人員未能嚴格履行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責任,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進行調查核實,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應該認定為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各單位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要依法開展統計監督,定期對下級部門、單位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情況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抽查和檢查。 第十六條??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落實情況要作為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統計部門應與人事、黨委(紀委)部門共享共用統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與線索。 第十七條?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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